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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成立第一届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54:13  浏览:9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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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成立第一届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一届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函〔2004〕10号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教育的规范管理,提高网络教育的社会声誉,确保网络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我部已决定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的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将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的条件之一。为保证统考工作的公正性和顺利进行,经研究,我部决定成立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网考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考委是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对网络教育统一考试进行决策、指导、咨询、研究、组织与实施的专家组织。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统考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审定考试大纲、制定考务标准、组织与管理命题和阅卷等工作并进行有关统考的研究工作等。

  二、网考委委员是由具有丰富远程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学术地位比较高、作风正派和不同地域的专家组成。人选由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和有关单位推荐,向多方征求意见后确定。每届任期4年,第一届从2004年至2008年。网考委成员包括高等教育司领导、各考区省教育厅有关领导、全国高校远程教育协作组单位领导、各课程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院院长等(委员名单见附件)。

  三、网考委下设办公室(简称网考办)。网考办是网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落实统考的有关具体工作以及对考试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研发网考系统和统考信息化支持服务系统、财务管理。

  请各有关单位代为通知到专家本人,并对专家的工作予以充分支持。

第一届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 任:张尧学 教育部高教司

  副主任:葛道凯 教育部高教司

      张泰岭 广东省教育厅

      郑祖宪 福建省教育厅

      汪劲松 清华大学

      林建华 北京大学

      郑师渠 北京师范大学

      于云秀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张大也 兰州大学

  委 员:刘英  教育部高教司远程与继续教育处

      李同铮 北京市教委高教处

      丁晓东 上海市教委高教处

      张永宏 湖北省教育厅高教处

      孙华林 辽宁省教育厅高教处

      胡振敏 广东省教育厅高教处

      李光华 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

      曾平  陕西省教育厅高教处

      严继昌 清华大学

      李德芳 北京师范大学

      侯建军 北京大学

      陈德人 浙江大学

      殷光复 中国农业大学

      吴树敬 北京理工大学

      刘黛琳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温儒敏 北京大学

      陈庆元 福建师范大学

      李林曙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贾兰香 南开大学

      顾宗连 中国人民大学

      吕雅文 东北大学

      凌培亮 同济大学

      赵彦灵 西南交通大学

      丁新  华南师范大学

      许晓东 华中科技大学

      魏生民 西北工业大学

  秘书: 严继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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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企业粮食仓储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企业粮食仓储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四川汶川地震给部分地区的粮食仓储设施带来严重损坏,为尽量降低因地震造成的损失,确保受灾企业库存粮食安全,增加灾区粮食的有效供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抢救受灾的库存粮食。灾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迅速行动起来,把抢救受灾库存粮食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抓紧恢复生产,一手抓救灾,一手抓仓储,尽量减少受灾粮食损失,增加灾区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库存粮食安全。抢救粮食所发生的费用要单独核算。要抓紧清理倒塌仓房内的粮食,并转运到周边条件较好的粮食企业内。受灾地区周边粮食企业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从人员、设备、资金和材料等方面支援灾区企业生产自救,并做好抢救粮食的接收工作。

  二、尽快修复受损仓房和设施。灾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抓紧查清灾情,多渠道筹措维修资金和材料,制订维修方案,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抓紧仓房、设施和设备维修工作,尽快恢复仓储能力。要优先维修维护正在存储粮食的仓房,防止粮食淋雨、返潮。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代农储粮业务,为受灾农户分忧。要积极开展夏粮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力所能及地帮助灾民生产自救。

  三、重点加强粮情监测工作。地震可能对粮食仓库的屋面防水、地面防潮等造成隐性损坏,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粮食仓储企业要加强检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大粮情检测频率,及时掌握粮食储藏状态,防止出现储粮安全事故。要重点关注粮堆的温度和水分变化趋势,对于已经出现储粮安全隐患的粮食,要及时采取通风、倒仓或优先安排出仓加工等措施进行处理,减少粮食损失。

  四、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前全国正处于支援灾区做好灾后重建的关键时期,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督促粮食仓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粮食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用火、安全用电管理。要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生产,预防发生生产事故。地震灾区的企业还要加强受损仓房的裂缝、沉降观测,为科学鉴定提供数据。要全面客观鉴定设施受损情况,科学组织恢复生产,防止在粮食出仓、维修过程和恢复生产中发生次生事故。对于被鉴定为危房的仓房,在加固处理完成前,不得投入使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黑龙江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第一条 酒类专卖,是国家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实行酒类专卖,是为了有计划地安排酒类产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节约粮食,保证市场供应,取缔非法活动,巩固社会主义统一市场。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精神,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各级糖业烟酒公司(站),即为各级酒类专卖管理局,既负责企业经营,又是各级革命委员会执行国家酒类专卖政策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酒类专卖管理事宜。
第三条 白酒、啤酒、果露酒、黄酒、汽酒、药用酒精以及含有酒精成份的各种饮料酒的生产、运输和销售,都属于专卖管理范围。

第二章 酒类生产管理
第四条 未经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搞自生产和销售酒类。所有酒厂、车间,在开、停产前,必须向当地专卖部门申报备案。
第五条 对现有非专业的各类酒厂、车间,要进行复查整顿。对原料有来源不与专业酒厂争原料,生产设备完整,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执行专卖政策,服从专卖管理,有发展前途的酒厂、车间,经县级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生产执照。对原料无保证,产品质量

低劣,损失浪费严重,产品危害人身健康的酒厂、车间,要缴销执照,令其停产。
第六条 农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酒厂,不准用粮食酿酒,利用当地野生植物、农副产品下脚料、残次果以及综合利用酿酒的,须经县级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营农场、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用饲料粮和加工副产品下脚料酿酒的酒厂、车间,经县级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八条 优质酒的生产,必须经省轻工、粮食、专卖管理部门审评批准后方可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生产。
第九条 出口酒的生产,必须由外贸部门提出计划,报经省专卖、轻工、粮食部门审核同意,纳入计划。
第十条 各类酒厂、车间生产的酒类,要全部纳入省的计划,并全部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不得自销和私分,更不准以酒易物,乱搞协作。

第三章 酒类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酒类的批发业务,由糖业烟酒公司(站)统一经营。国营农场总局隶属酒厂生产的酒类,可委托国营农场商业批发部门办理收购、调拨和批发业务。
第十二条 酒类的零售业务,由专卖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经售执照的国营商店、供销社、合作商店、饮食服务业和代销点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采购、贩运和销售酒类。

第四章 酒类的质量、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凡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酒类产品,不得出厂。对人身健康有害的酒类产品,严禁生产。
第十四条 各类瓶装酒商标,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准启用。无注册商标的不准出厂,收购部门不准收购,商店不准出售。试销品必须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贴有工商管理部门制发的“试销品”字样的标记。
第十五条 酒类经销单位,必须保质、保度、保量,做好供应,不得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克扣群众,牟取非法利润。
第十六条 酒类经销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酒类的收购、调拨、批发、零售价格作价权统属于省专卖、物价管理部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调整。

第五章 酒类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省内辖业烟酒公司系统内运输酒类,凭各级糖业烟酒公司(站)商品调拨单发运,系统外由县以上专卖管理部门开具运输证明;向省外运输酒类,由省专卖管理部门开具运输证明。否则,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承运。

第六章 违章案件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私产、私销酒类产品者,要追缴全部非法利润,并令其拆除生产设备。
第十九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私自定价销售产品者,除追缴全部自销产品的厂、销差价外,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贩运和销售酒类商品者,要全部没收其违章物品。
第二十一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降低质量,抬高价格,牟取非法利润者,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追缴全部非法利润,缴销经销执照,不准经营酒类。
第二十二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六、七、八、十三条规定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和缴销执照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长途贩运、投机倒把、贪酒盗窃等违法者,按有关政策处理,直至依法惩办。
第二十四条 对酒类生产和经销单位的违章罚款金额,要报请有关领导机关审批同意,由专卖管理部门开具正式收款凭证收缴入国库。

第七章 专卖人员和职权和守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专卖管理人员,持省专卖管理局核发的专卖检查证,有权检查关于酒类生产、销售和运输等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专卖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策和业务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和耐心宣传专卖政策。要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漏国家机密。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专卖管理工作。对协助辑私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专卖部门要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均属于省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以前实行的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197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