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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53:17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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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办发〔2004〕2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使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更加切实可行,确保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现将修改后的《广元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元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元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从严治政,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精神,保证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顺利实现,促进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实现广元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定“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日常的督促检查工作。真正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并层层分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3分)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政行为查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争议的调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案件备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错案追究、考核奖惩等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10分)
  (三)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10分)

  1、无证件申报、审核批准程序,擅自发放执法证件的,扣2分。
  2、对持证人员未统一组织培训考核的,扣2分。
  3、不按规定填写执法证件,未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加盖钢印的,扣2分。
  4、不将持证人员统计表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的,扣2分。
  5、不按规定审验执法证件并将审验结果上报市法制办备案的,扣2分。
  (四)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引入社会评议,实行评议考核制。(5  分)
  (五)按时完成“四项清理”工作,即:清理银行帐户、清理行政审批、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社会团体。(5分)
  (六)抽象行政行为合法。(8分)
  1、未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每件扣2分。
  2、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每件扣4分。
  3、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2分。
  (七)具体行政行为合法。(40分)
  1、未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审查等职权的,每件扣5分。
  2、不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件扣5分。
  3、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或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部分撤销、限期履行的,每件扣5分。
  4、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的,每件扣5分。
  5、擅自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的,每件扣5分。
  6、执法违法引起国家行政赔偿的,每件扣5分。
  7、有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的,每件扣5分。
  8、向行政执法机关下达罚款指标的,每件扣5分。
  9、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不报送备案的,每件扣5分。
  10、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每件扣5分。
  (八)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20分)
  1、未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每件扣5分。
  2、不及时办理上级交办的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上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扣5分。
  3、建立健全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应当应诉而不出庭应诉的,每件扣5分。
  4、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生执法违法案件的,每件扣5分。
  5、不按时报送《四川省政府法制工作统计报表》、《四川省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统计半年报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等法制工作统计报表的,每件扣1分。
  二、对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考核内容和分值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承担日常督促检查工作。(3分)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三定”方案的要求,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将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各个科(处、室、所、队),各个执法岗位。(3分)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政行为查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过错责任追究、考核奖惩等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10分)
  (四)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10分)
  1、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证件管理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的,扣2分。
  2、执法人员未经资格认证或经资格认证不合格上岗执法的,扣2分。
  3、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审验执法证件,并使用失效执法证继续执法的,扣2分。
  4、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参加部门的行业法律基础知识和市政府法制办的公用法律基本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而上岗执法的,扣2分。
  5、行政执法部门不按规定填写执法证件,并将该部门持证人员统计表、验证统计表上报备案的,扣2分。
  (五)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引入社会评议,实行评议考核制。(5分)
  (六)抽象行政行为合法。(9分)
  1、部门凡以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先报计划。在报送讨论稿时,必须连同起草说明和相关依据一并报送,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3分。
  2、每年搞一次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涉法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未予以修改和废止的,每件扣3分。
  3、部门自制规范性文件及一般涉法行政文件,一经出台,必须在15日内将文件正本连同起草说明、依据、备案报告一式二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未报送的,每件扣3分。
  (七)具体行政行为合法。(30分)
  1、未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审查、检疫、检验等职权的,每件扣5分。
  2、未按市政府规定将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市政府集中清理并公示,而违反规定审批的,每件扣5分。
  3、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件扣5分。
  4、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或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部分撤销、限期履行的,每件扣5分。
  5、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的,每件扣5分。
  6、执法违法引起国家行政赔偿的,每件扣5分。
  7、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每件扣5分。
  8、有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的,每件扣5分。
  9、向所属执法机构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罚没款指标的,每件扣5分。
  10、擅自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的,每件扣5分。
  (八)依法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30分)
  1、未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每件扣5分。
  2、不及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上报办理结果,或者对监督检查机关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被投诉单位不积极配合、提供材料、协助调查的,每件扣5分。
  3、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每件扣5分。
  4、不及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的,每件扣5分。
  5、对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生执法违法案件的,每件扣5分。
  6、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扣2分。
  7、行政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每人(次)扣5分。
  8、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违法(过错)责任,未追究的,每件扣5分。
  9、不按时报送《四川省政府法制工作统计年报表》、《四川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统计半年报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等法制工作统计报表的,每件扣1分。
  三、加分项目
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给予加分:
  1、及时纠正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每件加5分。
  2、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每件加5分。
  3、上一年度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省厅(局、委、办)授予行政执法责任制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称号的,加2分。
  4、执法责任制工作有新突破、新举措的,加2分。
 四、考核方式和奖惩办法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各小项的扣分累计不超过各大项的总分值,
被考核单位通过考核所得分值按照相关的规定统一计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分值。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的原则进行。平时考核直接由市政府法制办实行抽查。年终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组成检查组集中进行检查。
  (三)各县、区政府、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1月之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12月20日前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市政府法制办将自查与集中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打分,在此基础上,书面汇总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经评议考核后:
  1、90分以上的作为评选行政执法责任制先进集体的依据;
  2、80-90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
  3、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市政府通报批评;
  4、凡被市政府表彰为先进集体的可给职工按本单位职工人均工资额一个月的标准发放奖金
,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本单位可按其工资额半个月的标准发放奖金,其经费来源由本单位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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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7月28日,原告穆某、蒋某之女穆甲(2007年4月出生,5岁)与邻居家的小伙伴穆乙(7岁)、穆丙(5岁)吃完中饭后结伴来到河边玩耍,被上游电站发电的水流冲走而死亡,穆乙、穆丙抓住河边的小竹子爬上岸而脱险。据穆乙小朋友的陈述,当日三小孩到河边折纸船玩,下河时水才没过小腿,没玩多久水就涨起来了。当时穆乙叫穆丙去拉穆甲,因为力气太小而没拉住。上坪村当时参与了施救和打捞的村民证明,当日三位小孩吃完中饭后去河边玩,时间是2点到3点,然后被大水冲走。穆丙的父亲出庭证明,当时穆丙回来对其说是三人在河里玩时被涨起来的大水冲走了。
   2011年8月22日,原告以生命权受侵害为由向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修水县上坪水电站(以下简称上坪电站)、修水县王府电站(以下简称王府电站)、江西省修水县小山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山口电站)承担赔偿责任。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修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上坪电站、王府电站、小山口电站均不服该判决,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4月1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九中一民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查明,原告家住修水县某乡上坪村穆家,离穆家约四、五百米的前面有一条河流,从穆家到河边有一条田间小道相连。该河的上游依次建有小山口、王府、上坪三座水电站,分别为三被告所有。小山口电站有一座库容为1423万立方米的水库,装有两台水轮发电机组,开机发电时一台机组额定流量6.9m³/s,即每秒6.9立方米。王府电站位于小山口电站下游,距离约一千米,库容1.5万立方米,属引水式径流发电站,装有两台水轮发电机组。上坪电站位于王府电站下游,与王府电站河道距离约8千米,装有两台水轮发电机组,同样属于引水式径流发电站。王府电站和上坪电站依靠小山口电站发电的尾水发电,即只有当小山口电站开机发电时,王府电站和上坪电站才能发电。平常上述三电站不发电时,上坪河基本处于干涸状态,只有很小的水流流动,电站开机发电时水流量增大,流速加快。上坪电站距离原告所住村庄穆家前面的河边约600米。被告小山口电站开机放水发电没有规律,开机放水发电没有通知下游相关单位及村民的记录,三被告电站均没有在相关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开机发电时也没有预警装置。
   另查明,2011年7月28日,小山口电站上午8时开一台水轮机发电,该时段有用功达到1731kw。据王府电站和上坪电站的运行日志记载(二被告提供),当日王府电站和上坪电站分别于上午9点和下午12:30分开机发电。原、被告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当日发电尾水何时到达事发地点。诉讼中,三被告委托修水县公证处于2011年12月2日到三被告电站进行现场勘验,其结果为:小山口电站当日七点四十七分开机发电,八时整有用功为1544kw;王府电站当日八点三十七分开机发电;上坪电站当日十二点十五分开机发电;十二点四十五分发电尾水到达事发地点,持续缓慢上涨到十三点零五分开始平稳。
  原审认为:二原告之女穆甲于2011年7月28日被三被告发电性水冲走而死亡的事实清楚,可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穆甲是先到河里而后才涨水还是先涨水而后穆甲才到河里?2、三被告对穆甲的死亡是否有责任?如有责任,如何划分?3、穆甲的监护人对穆甲的死亡是否有责任?对上述争议的焦点1,本院认为穆甲等三小朋友是先到河里然后才涨水。首先,穆乙的陈述是:刚到河里时水才没过小腿,没玩多久水就涨起来了。其次,穆丙的父亲转述穆丙的陈述是:三人在河里玩时被涨起来的水冲走了。再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发电的尾水何时到达事发地点。对于村民证明在2点到3点之间三个小朋友到河边玩耍,这是一个发现穆丙不见了(没有回家)的时间段,具体三小朋友何时到河里玩耍谁也没看见,但穆甲等三小朋友吃完中饭后就出去玩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就是说,穆丙被水冲走的时间就是吃完中饭后到三点之间。王府电站和上坪电站运行日志记载的开机发电的时间,因没有其它证据印证,不能确定发电尾水到达事发地点的准确时间。按上坪电站的答辩意见可知,该电站发电尾水在1点半前到达事发地点,这与上述时间段相吻合。三被告所提供的修水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所记录的内容,与事发当天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小山口电站2011年7月28日八时开机发电,其时实时有用功达到1731kw,而2011年12月2日该电站七点四十七分开机发电,到八点整实时有用功只有1544kw。但该公证书确定了从上坪电站开机发电需要五十分钟水势才能停止上涨,这说明事发当日上坪电站发电尾水至少应该在一点二十分左右事发地点才停止上涨。对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三被告在事发河流上游建立水电站,对于下游的水流速度、流量的变化都有影响,特别是何时开机放水发电没有规律、没有警报,给下游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且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三被告的经营行为虽然不是高度危险作业,但其经营行为给他人带来了危险。三被告是水电站的受益者,有义务对其经营行为所带来的危险采取必要的防卫和预警措施。三被告虽然已经取得合法手续,但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规范之瑕疵,对原告之女儿穆丙的死亡事件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本案中,被告小山口电站虽然离事发地点最远,但造成穆丙小朋友死亡的发电尾水系其水库放水发电而产生,因为小山口电站放水发电,使事发河段水流速度、流量发生改变,且该电站放水发电在时间上没有规律,何时放水发电下游居民不得而知,不知道危险何时发生。被告王府电站的存在,致使小山口电站发电的尾水到达下游的时间发生变化(滞后)。被告上坪电站离事发地点最近,其虽然没有库容,但其改变了水流方向,同样致使上游电站发电的尾水到达下游的时间发生改变;同时,上坪电站离事发地点仅约600米,该电站发电时没有预警,在合理的范围内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综上,三被告在穆甲小朋友因溺水身亡的事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应负同等的责任。对争议焦点3,本院认为穆甲小朋友年仅5岁,属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严格履行监护义务,但在本事件中,穆乙小朋友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人应尽的义务,是造成穆甲小朋友溺水身亡的原因之一,其应负相应的责任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害赔偿范围为:1、穆甲死亡赔偿金115780元;2、丧葬费14546元。以上合计130326元。三被告各负担25%,即32581.5元。另由三被告各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其余损失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修水县上坪水电站、被告修水县王府电站、被告江西省修水县小山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原告穆某、蒋某人身损害赔偿款37581.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36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各负担1312元。
   上坪电站、王府电站、小山口电站均不服一审判决。上坪电站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1、上坪电站不是该案的适格的被告,案件中穆甲溺水身亡的河段系自然形成,不是上坪电站的河道。2、事故发生与上坪电站发电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3、事故发生系穆甲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管责任造成的。王府电站请求二审发回重审。理由是:1、一审应追加三个小孩监护人为被告。2、一审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有误。3、一审认定三电站承担相同责任有误。小山口电站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理由是:1、原审认定上诉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瑕疵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女儿系发电尾水上涨过程中冲走与事实不符。3、上诉人放水发电,导致下游水流速度、流量短期发生改变系合法经营行为,上诉人不应成为本案共同侵权行为人。被上诉人则服从原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之女穆甲溺水身亡的河段系上述三上诉人放水发电过程中所放的水流所必须流经的河段。三上诉人放水发电,导致下游河道水流速度、流量在短期内发生变化,以及开机放水没有规律。同时,没有证据证实三上诉人在开机放水发电之前,对下游居民进行警报,以及对下游河段采取必要的防卫和预警等相关措施,导致三上诉人开机放水的行为对下游居民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三上诉人因放水发电而受益,故其有义务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危险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三上诉人的无规律放水发电的经营行为与被上诉人之女穆甲在三上诉人水流必经河段溺水身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三上诉人的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这是一起因生产经营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过程中,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赔偿案件,该案的难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已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如何适用法律来认定电站放水发电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目的在于为民法所关注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害提供救济。本案属于因先前行为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责任,而没有规定类似“经营活动”的情形。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列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在此可作扩充解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理应包含在内。但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本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两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能涵盖本案的情形,所以,可以确定,本案属于法无规定的情况。依法律漏洞填补规则顺序,首先应当采用类推的方法,如果不宜进行类推,则应适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如果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人”只是指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从狭义的法律解释上,就不能涵盖本案中的被告,因此存在法律漏洞。如果要进行漏洞填补,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式,扩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通过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此,笔者认为,法院以《侵权责任法》第六第第一款判决三被告承担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二、本案如河依法确认三被告发电放水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电站对下游河道的没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是事实,但他在生产经营时要使用这一河道。正因这一行为,打破了河道的水流秩序,给河道周围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带来了风险,为避免风险的发生,法律要求他们在使用这一河道时要履行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他们的过错不是放水发电,而是在放水发电时没有履行必要安全保障义务,正是他们的这一过错直接造成了受害人穆甲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原告对无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监护不当有关,也与被告不发电时造成河道干涸使受害人到河道玩耍成为可能,在被告发电时瞬间形成的洪峰又使受害人处于极度危险的境地有关。从以上的事实可以看出,正是由于被告在放水发电时没有履行必要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才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已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企业的经济社会效益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发生冲突的时候,是否应注重彰显以人为本和尊重生命的理念。
   法律实施的终极目标是要实现公平正义,而以人为本和对生命的尊重应是我们法官追求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从客观事实来看,,要求被告对近百华里的河道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放水发电时不发生死人伤人事故是不现实也是不客观的,但作为法官不能因此就降低对被告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和标准,在企业的经济社会效益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官应进行衡平与选择,应将人的生命价值放在第一位。因为人的生命价值要远远大于其它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从此角度来看,因发电放水致人死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者:樊斌杰,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邮电部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7月10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是本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加强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的基本任务是在本企业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邮电工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二章 企业的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业务工作由邮电部科技司领导。行政工作由邮电工业总公司管理。
第六条 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负责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的具体业务归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有关标准化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订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受邮电部委托负责有关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等工作;
(四)指导邮电工业企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及工作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负责办理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具体业务工作;
(六)对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七)开展邮电工业企业产品标准系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及进行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认证工作;
(八)负责邮电工业产品的型号命名管理;
(九)开展标准宣传和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培训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人员;
(十)根据部归口单位的安排,承担部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在部归口单位统一安排下,负责ISO及IEC部分TC工作及有关情报工作的管理;
(十二)完成邮电部科技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邮电工业企业要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设立标准化机构或配备专职标准化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企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参照有关国外先进标准,科技成果和生产经验,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并严格贯彻与实施,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二)组织制订企业标准,并按规定办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三)运用标准化手段合理发展品种,科学组织生产,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四)标准化人员应参与产品开发试制、鉴定、定型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做好标准化审查,并负责相关标准的实施和检查;
(五)积极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在人力、经费和试验验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
(六)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和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七)研究和做好企业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不断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八)企业应统一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第三章 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是指在本企业范围内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主要是:
(一)没有或不宜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的依据;
(二)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选用、补充的品种规格和技术要求的产品标准;
(三)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选用、补充和提高某些技术要求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内控标准;
(四)制定企业在设计零部件、元器件和生产工艺技术等方面需要的技术要求;
(五)制定企业的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建立或健全企业标准管理体系;
(六)制定其它有关方面的标准。
第九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邮电部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保证安全、环保和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十条 企业标准的批准、发布。
(一)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编号和发布,并按规定要求备案;
(二)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按《企业标准管理办法》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标准实施后,要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查。标准的确认、更改、修改或废止,由标准的批准部门批准发布,并按规定要求备案。

第四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十一条 邮电工业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方能作为合同和生产经营的依据。
第十二条 产品标准备案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标准备案的正式公函一份;
(二)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二份;
(三)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水平对比和必要的试验验证)一份;
(四)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二份;
(五)产品标准必须符合标准编写的规定,并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第十三条 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收到申报备案材料后,在一月内备案登记和回执。
第十四条 受理标准备案可酌收手续费。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监督、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凡正式生产的产品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不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和销售。
第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贯彻执行。推荐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并做为合同的依据,则在企业内部和合同双方为强制性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的说明书上、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八条 开发新产品时必须考虑标准化要求,在产品设计、鉴定和定型时,以及产品改造、技术引进中,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不得批准定型和批量生产。
第十九条 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对邮电工业企业贯彻与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企业应对优秀企业标准和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科学与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对因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所属工厂,以及部属科研、院校生产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邮电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附表:
邮电工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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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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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号、编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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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编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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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编号、名称及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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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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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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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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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顺序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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