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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04:28  浏览:9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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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

全市各级、各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关)要使每个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我们是人民公仆,人民了解并监督政府的全部行政活动是人民政府的本质要求,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消除腐败现象的高度,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规定》的实施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要转变观念,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积极稳妥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信息化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监督实施工作。上述部门和机构要认真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共同推进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政府机关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搞好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同时,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的对口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落实工作要求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归集,从今年10月1日起公布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公开已梳理完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开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制定计划

各政府机关要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制定工作计划,突出重点,规范内容,明确标准,规定时限。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的不同特点,调配内部力量,形成有机整体,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讲原则、精业务、高素质并相对固定的人才队伍。

(二)梳理信息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类。要抓好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清理更新。教育、人事、规划、工商、劳动保障、民政、建设、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行政执法等部门要特别注意归集梳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这类信息量大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受关注度高。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紧组织专人制定制度,研究方案,归集资料,保证届时按《规定》要求受理公民查阅。

(三)编制指南和目录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正式使用前,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予以调整、充实和完善。

(四)公开信息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采取《规定》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的手段,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并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文盲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有条件的部门应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市、县(市、区)档案馆作为查询、利用同级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应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

(五)受理申请

各政府机关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程序,妥善办理。

(六)落实经费

各政府机关要将实施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完善保障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政府机关要从规范程序入手,健全工作制度;从加强监督着眼,完善保障措施。

(一)制定实施细则

各政府机关要结合本机关各组成机构的职责,制定《规定》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奖惩分明,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

(二)规范梳理程序

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各政府机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处理新增的政府信息;分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要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承办过程中遇有难以把握的问题,应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或帮助。

(三)稳妥处置申请

各政府机关要确定受理部门,可以在本机关办事大厅设立窗口,制定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同时,要开展受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规范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工作监督

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各政府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实行内部监督,同时及时处理各类举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将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各政府机关要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廉政建设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监察、人事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

五、确定进度安排

(一)9月下旬前,各政府机关完成本机关实施《规定》工作方案的制定,明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指定人员,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二)10月1日前,各政府机关要对各自的政府公众网站进行梳理,在网上公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制定相关细则,完善有关措施,做好受理申请的各项准备。

(三)2006年1月1日前,充实和完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完成各政府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编制工作,并予公布。

(四)2006年1月1日至1月底,开展《规定》实施情况的检查评议工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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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航空工业部关于印发航空工业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航空工业部


航空工业部关于印发航空工业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航空工业部



为贯彻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航空工业的特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航空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航空工业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航空工业的
实际情况,并经劳动人事部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工种范围内的高级技术工人
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根据航空工业特点和历史形成的习惯,统称为技师。
三、工种范围。航空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为航空工业部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等级线达七八级的工种。(具体工种见工种范围表)
四、比例限额。航空工业系统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
五、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被聘任的技师,在聘任期内实行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指标限额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责任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福利待遇。
六、考评技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具有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受过相当上述程度职业技术培训,以及经过自学达到同等水平。对长期从事生产一线并身怀绝技的老工人在学历要求和专业理论考试方面,应从实际出发。
(三)达到《航空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对本专业工种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技艺并有解决生产技术关键的能力;
(五)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中,有水平较高的技术革新成果或合理化建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果;
(六)具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并能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和经验。
七、航空工业的后勤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专业的技师聘任工作,分别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试点情况及时报部劳资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航空工业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表

一、通用工种

-------------------------------------------------
序号 | 工 种 名 称 ||序号 | 工 种 名 称 ||序号 | 工 种 名 称
---|-----------||---|-----------||---|-----------
1.|熔化工 ||21.|机修钳工 ||40.|工业化学分析工
2.|造型工 ||22.|工具钳工 ||41.|机械性能试验工
3.|木模工 ||23.|冷作工 ||42.|非金属材料试验工
4.|锻 工 ||24.|热处理工 ||43.|光学分析工
5.|车 工 ||25.|表面处理工 ||44.|金相试验工
6.|铣 工 ||26.|漆 工 ||45.|木 工
7.|座标镗床工 ||27.|照相制版工 ||46.|制材修锯工
8.|刨床工 ||28.|电 工 ||47.|瓦 工
9.|磨床工 ||29.|值班电工 ||48.|起重架子工
10.|自动机床工 ||30.|内外线电工 ||49.|印刷工
11.|切齿工 ||31.|电子设备维修工 ||50.|计量检定工
12.|磨齿工 ||32.|管道工 ||51.|木模检验工
13.|电切削工 ||33.|机动车修理工 ||52.|铸造检验工
14.|电子计算机工 ||34.|电工仪表修理工 ||53.|锻造检验工
15.|激光加工工 ||35.|热工仪表修理工 ||54.|机械加工检验工
16.|电焊工 ||36.|电讯机务工 ||55.|焊接检验工
17.|气焊工 ||37.|发电机运行工 ||56.|热处理检验工
18.|接触焊工 ||38.|炉瓦工 ||57.|表面处理检验工
19.|特种焊工 ||39.|空分工 ||58.|无损探伤检验工
20.|钳 工 || | || |
-------------------------------------------------

二、专业工种

-------------------------------------------------
序号 | 工 种 名 称 ||序号 | 工 种 名 称 ||序号 | 工 种 名 称
---|-----------||---|-----------||---|-----------
1.|飞机钣金工 ||16.|起落架、冷气、液压系统||30.|无线电台操纵修理工
2.|蒙皮落压工 || | 安装调试工 ||31.|雷达操纵修理工
3.|复合材料工 ||17.|操纵系统安装调试工 ||32.|自动驾驶仪测试调整工
4.|复合材料成型工 ||18.|模线样板钳工 ||33.|飞机试验工
5.|夹层填料工 ||19.|型架装配钳工 ||34.|飞机钣金检验工
6.|爆炸成型工 ||20.|铅锌模工 ||35.|飞机铆接部装检验工
7.|泡沫塑料成型工 ||21.|电气调试工 ||36.|飞机总装试飞检验工
8.|铆装钳工 ||22.|仪表调试工 ||37.|起落架、附件装配试验检
9.|有机玻璃工 ||23.|无线电调试工 || | 验工
10.|起落架、附件装配试验工||24.|雷达调试工 ||38.|模线样板检验工
11.|仪表电器安装试验工 ||25.|军械调试工 ||39.|发动机装配修理钳工
12.|无线电、雷达安装试验工||26.|外勤机械工 ||40.|发动机平衡工
13.|军械安装试验工 ||27.|外勤军械工 ||41.|发动机试车工
14.|结合测量工 ||28.|外勤仪表电器工 ||42.|发动机钣金工
15.|动力系统安装调试工 ||29.|外勤无线电雷达工 ||43.|发动机试车检验工
-------------------------------------------------

续表
--------------------------------------------------
序号 | 工 种 名 称 ||序号 | 工 种 名 称 || 序号 | 工 种 名 称
---|-----------||---|-----------||----|-----------
44.|发动机装配检验工 ||66.|敏感元件制造工 || 87.|应变片制造工
45.|发动机叶片抛光工 ||67.|仪表成品试验工 || 88.|传感器装试工
46.|发动机外场排故工 ||68.|仪表装配检验工 || 89.|化学合成工
47.|附件装配钳工 ||69.|缝制工 || 90.|织网工
48.|附件试验工 ||70.|裁剪工 || 91.|精密电成型网工
49.|附件装配检验工 ||71.|缝制检验工 || 92.|编绕烧结滤器工
50.|附件试验检验工 ||72.|空中试验工 || 93.|钢筘工
51.|金刚石工具制造工 ||73.|高空精密照相工 || 94.|导弹机械装配调试工
52.|桨叶钳工 ||74.|特纺材料检验工 || 95.|导弹电气装配调试工
53.|桨叶平衡工 ||75.|缝纫机修理工 || 96.|导弹光学装配调试工
54.|螺旋桨玻璃胶合工 ||76.|扩散工 || 97.|导弹例行试验工
55.|螺旋桨强度试验工 ||77.|欧姆接触镀膜工 || 98.|光敏电阻工
56.|桨叶车工 ||78.|表面造型工 || 99.|导弹光学冷加工工
57.|螺旋桨装配试验工 ||79.|陶瓷金属玻璃焊接工 ||100.|导弹光学装配调试检验工
58.|嵌线绕线工 ||80.|硅元件检测工 ||101.|导弹电气装配调试检验工
59.|电机电器装试工 ||81.|绝缘材料试验工 ||102.|电磁试验工
60.|试验设备调试鉴定工 ||82.|陶瓷烧成工 ||103.|物理测力检定工
61.|电子元器件检测工 ||83.|制氢工 ||104.|遥控遥测测试工
62.|绕包嵌接检验工 ||84.|陶瓷检验试验工 ||105.|电器插头座装配工
63.|电机电器装配检验工 ||85.|刚玉烧结工 ||106.|电器插头座型式试验工
64.|电动陀螺仪表装配工 ||86.|宝石轴承工 ||107.|漆包工
65.|电器机械仪表装配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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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