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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关于颁发《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22:49  浏览:9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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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关于颁发《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关于颁发《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19970411

【失效日期】
安生生(1997)41号



为推动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顺利进行,使达标工作规范化,根据部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订了《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实施细则》),现予颁布,自即日起试行。

本《考核实施细则》是对《考核办法》的进一步说明和细化,适用于网、省调度机构达标考核及验收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调中心联系。

附件1: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

行)

附件2:调度机构有关专业应具备的标准、规程(文件)、制度

和资料

【名称】 附件1: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题注】

【章名】 1 总 则

1.1 为使“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以下简称“达标”)考核、实施及验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确保达标工作质量,特制订《网、省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1.2 本《细则》对部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达标考核办法》)中达标的必备条件做了进一步说明,对附件中的五项考核内容及评分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考核要求、验收程序和检查内容。

1.3 本《细则》是《达标考核办法》的补充,适用于网、省调度机构达标考核、实施及验收工作。

【章名】 2 申报达标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要求

2.1 申报达标验收的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开展达标工作应满一年(自1~12月的完整日历年),且符合达标标准,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2.2 验收申请包括如下内容:

1)验收申请报告;

2)《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申报(复查)表》一式五份;

3)自查报告;

4)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说明(包括计算方法);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3 验收申请报送验收责任单位(见第3.1条),正本报负责单位,副本(内容同前,达标申报表为一份)报参与单位。

2.4 自查工作与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2.4.1 按照本细则要求,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

2.4.2 语言简练,修辞朴实,内容具体;

2.4.3 计算公式正确,统计计算结果准确;

2.4.4 电网实时数据以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为依据。

2.5 验收申请应在考核年次年的3月中旬前报出。

【章名】 3 考评验收的组织

3.1 网、省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评验收工作的责任单位。

3.1.1 网内省级调度机构的考评验收工作由网公司达标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单位),省公司达标管理部门和网级调度机构参与(参与单位)。

3.1.2 网级和独立省级调度机构的考评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网、省公司达标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参与(参与单位)。

3.1.3 考评验收工作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

3.2 责任单位接到申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经初审磋商,决定是否进行考评验收。

3.3 达标考评验收应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7~11人组成,其成员应具备权威性、代表性,熟悉调度业务和达标工作。

3.4 验收组内设若干工作小组(5~7个)进行具体的验收工作。

【章名】 4 考评验收工作程序与要求

4.1 验收的准备工作

4.1.1 对申报单位的验收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验收条件。

4.1.2 对AGC功能按实用化标准提前进行专项验收或复查。

4.2 工作小组工作内容:

4.2.1 对全部达标指标进行审查,核对有关资料、数据、原始记录。

4.2.2 根据需要对必备条件和考核指标进行抽测与现场检查,召开必要的座谈会,听取意见。

4.2.3 工作小组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并汇总写出验收工作报告。

4.3 考评由验收组进行,其工作内容与步骤如下:

1)听取自查报告;

2)审议专项验收报告和验收工作报告;

3)现场检查;

4)召开必要的座谈会;

5)评议必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6)对五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评分;

7)通过验收结论。

4.4 考评工作结束后,可召开验收会议。会议程序为:

1)宣布验收组组成;

2)听取专项验收报告和验收工作报告;

3)宣布验收结论;

4)会议发言;

5)会议总结。

4.5 考评验收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4.6 在考评验收工作中,要坚决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验收工作结束时,领导小组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4.7 考评验收结果由验收负责单位于4月底前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一式三份),包括如下内容:

1)验收意见;

2)考评验收工作的主要材料:验收组组成、验收结论、专项验收(或复查)报告、验收工作报告和有考评验收结果的达标申报表;

3)其他必要的材料。

【章名】 5 必备条件的考评验收

5.1 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改革开拓,团结进取,廉政勤政,无违法违纪事件。考核年度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

条件说明:

1)有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考评制度并认真执行;

2)领导班子民主生活制度化,记录齐全;

3)认真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未发生上级通报批评事件;

4)考核年度本单位职工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

5)听取网、省公司有关部门及职工代表对该领导班子的评价,满意率达到80%以上(以问卷方式调查)。

5.2 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职工队伍稳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考核期内被评为省公司级及以上文明单位。

条件说明:

1)制订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认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项活动;

3)开展评先创优活动;

4)具有网、省公司及以上机构颁发的文明单位证书。

5.3 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依法管理,依法调度。

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本单位所制定的一切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均未与《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相抵触。实行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不发生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

条件说明:

1)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不发生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

2)对所辖调度对象发生违反《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事件立即制止,严肃处理,无姑息纵容的情况;

3)本单位所制定的一切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均未与《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相抵触;

4)实行调度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办法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5)加强并网调度协议管理工作,做好协议签订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并严格履行。

5.4 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主网稳定破坏、大面积停电事故;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或群伤事故和本单位责任的电网运行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考核期内未发生调度机构责任事故。

条件说明:

1)不发生本单位直接责任的所辖主网的稳定破坏事故和大面积停电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按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2.3.1.3条所列考核。

2)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或群伤事故。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按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2.1.1条规定统计。

3)不发生本单位所属生产用建筑物的火灾事故。

4)考核期内未发生调度机构责任事故,事故以相应的安监部门的认定为准。

5.5 保证电网频率合格。年责任频率合格率不低于99.5%(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1)。

条件说明:

1.频率考核允许偏差标准

按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为±0.2Hz;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为±0.5Hz。

2.频率合格率的计算

参照能源电〔1990〕389号文《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国家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第九部分《电力调度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即

年累计责任额

年日历时间-

年责任频 率不合格时间

K=------------×100%

率合格率 年日历时间

其中 时间单位为s;采样周期:1997年5月1日前,按各网有关

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后,按调度〔1997〕4号文执行。

3.考核标准

独立省(含粤、桂、云、贵)电网调度机构年责任频率合格率K≥99.5%;

跨省电网中网调和各省(市、区)调度机构年责任频率合格率大于等于按全网年频率合格率考核标准分解到各网、省(市、区)调的目标值Ki。

(1)Ki=〔1-τ(1-99.5%)〕×100%

其中 τ=网调、省(市、区)调统调电力/全网统调电力

式中 τ棗统调电力系数。

(2)按网局根据考核标准分解下达到网调和各省(市、区)调的指标。

以上由网局根据本网情况确定其中一种方式考核并报国调中必备案。

5.6 保证电网运行电压合格。调度机构管辖的电力系统电压监测点合格率不低于98%(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2)。

条件说明:

1)电压质量监测以EMS采集的调度范围内220kV及以上母线电压数据为依据,暂定以不少于全部监测点70%的考核点数据进行统计考核。考核点选择应能反映调度范围电网电压质量状况,并报上级调度部门认可。

2)电压合格率的计算:

考核点年 考核点年累计电压合格时间

=------------×100%

电压合格率 考核点年累计运行时间

各考核点年电压合格率之和

年电压合格率=------------×100%

考核点点数

 

3)电压质量考核标准:

500(330)kV变电所500kV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0%~10%。根据电网状况,个别母线电压允许偏差也可选择为额定电压的-3%~5%。

发电厂的500kV母线、发电厂和500(33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0%~10%。

22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范围为额定电压的-3%~7%。根据电网状况,个别母线电压允许偏差也可选择为额定电压的±5%,但须经上级调度主管部门批准。电压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偏差幅度不应大于5%。

4)采样周期:

采样周期暂定不大于1h,利用EMS采集的电压数据,编制软件对电压合格率进行统计。

5.7 努力减少网损,保持网损率不高于前两年平均值,且网损降低系数K≥0.007(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3)。

条件说明:

1)网损是指本公司所调度的输电网产生的损耗,按照电能关口计量装置进行统计和考核。

输入电量-输出电量

网损率=---------×100%

输入电量

 

输入电量是发电厂上网电量、邻网输入电量和其他各类上网电量之和;输出电量是向下一级电压电网供电量和送入邻网电量。

2)各网省局应按所调度电网范围设置电能关口计量装置。网损计量和统计以电能关口计量装置的数值为准。对发电厂上网电量要按照《关于明确发电厂供电量计量点的通知》(安生技〔1996〕94号文)的规定进行计量。跨省电网间和省间联络线的网损计量按现行有关协议和规定执行。

3)当由于多发水电和新增远距离电源点等原因引起网损增加,可考虑对网损考核基准值(X)进行修正,但须报送详细计算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5.8 本调度机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通过实用化验收,并保持实用化水平;所辖地区调度机构中80%及以上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通过实用化验收。跨省电网、省网间联络线月电能量采集完成率不低于95%(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4)。AGC功能达到部颁实用化标准。

条件说明:

1)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已经通过实用化验收,且经上级主管部门复查(不超过2年);考核年内每个月的各项指标不低于实用化基本要求(事故遥信正确动作率按年统计)。

2)所辖地区调度机构中80%及以上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已经通过实用化验收。对于各网调,其网内60%以上地区调度机构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也应通过实用化验收。定期组织(不超过3年)对所辖范围内已通过实用化验收的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进行复查。

3)跨省电网、省网间联络线电能量采集完成率考核年内各月均不低于95%。独立省网无该项指标。统计公式为:

实采的联 当月日 ∑应采各联络线

×( - )

月电能量 络线条数 历时间 当月不合格时间

=------------------

采集完成率 应采集的 当月日

×

联络线条数 历时间

式中 各联络线当月不合格时间棗各联络线电能量数据不准确

和中断的时间。

 

4)AGC功能已通过实用化验收,且AGC功能年投运率≥70%,AGC控制年合格率≥98%。

对于在考核年内AGC通过实用化专项验收的单位,在连续6个月的考核期内,其AGC功能投运率≥70%,AGC控制合格率≥98%。

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

AGC功能年投运率=------------×100%

全年日历小时数

式中 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棗AGC功能投入并发挥作用

的时间。

AGC控制年合格率=〔(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ACE不合格小

时数)/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100%

式中 ACE不合格小时数棗AGC功能投入时,电网频率偏差

(按实用化验收标准)或联络线偏

差(按各网、省确定的值考核)连续

超过规定值1min的累计时间。

资料要求:

有完整的AGC投运记录。这些记录包括:参加AGC的机组(电厂)每天投入AGC控制的时间记录;每天主站端AGC功能的投运时间记录以及相应ACE偏差变化曲线(每分钟1点)。

5.9 保障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220kV及以上电网保护正确动作率≥95.5%。

条件说明:

本条按《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执行。

继电保护年 年正确动作次数

=-------×100%

正确动作率 年动作总次数

220kV及以上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是指:接入220kV电压等级的100MW及以上发电机、50Mvar及以上调相机,接入电压为220kV及以上变压器、母线、线路(含电缆)、补偿装置、高压厂用变的继电保护装置及自动重合闸、远方跳闸装置等。

5.10 本调度机构所辖通信站均已达标。

条件说明:

1)本条仅考核本调度机构人员直接维护管理的通信站;

2)应出具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通信站验收合格证书或铜牌。

【章名】 6 五项指标的考评验收

6.1 关于评分标准等级的含义:

1)优,满足本条各项考核内容要求;

2)良,基本满足本条各项考核内容要求,个别考核内容不满足;

3)一般,大致满足本条各项考核内容要求,2~3个考核内容不满足考核要求;

4)差,本条3项以上或全部考核内容不满足要求。

6.2 评分标准等级的分数折算:

-------------------------------

| 标 准 分 | 优 | 良 | 一般| 差 |

|----------|-----|----|---|---|

|每条标准分为10分者| 9~10|7~9 |5~7|0~5|

|----------|-----|----|---|---|

|每条标准分为15分者|12~15|9~12|6~9|0~6|

-------------------------------

6.3 五项指标考评验收内容,见表1~表5。

【章名】 7其 他

7.1 申报单位应提供必备条件及考核指标等的有关资料、文件、记录及计算公式、结果等,以备验收时查阅,并安排必要的管理及专业人员配合验收工作。

7.2 本《细则》由部主管部门制订并负责解释。

表1 安全工作考核

--------------------------------------------

|序| 主要考核 | 检查内容 | |标 | 考 核 分 | |

| | | | 评分规定 |准 |--------|备 注|

|号| 内 容 | 及要求 | |分 |自查|验收|审核| |

|-|-------|-------|--------|--|--|--|--|---|

| | | 1.有专门安| 无安全机构 | | | | | |

| | |全生产管理的 |或安全责任制 | | | | | |

| | |机构或人员; |扣10分; | | | | | |

| | 安全监察机 | 2.安全生产| 不完备或不 | | | | | |

| |构健全,建立安|责任制及实施 |健全扣0.5~2| | | | | |

| |全生产责任制 |情况; |分; | | | | | |

|1|且落实,有健全| 3.安全管理| 发生5.4条 |10| | | | |

| |的安全管理网 |网; |之外的事故及 | | | | | |

| |和安全保证体 | 4.是否发生|障碍扣1~5 | | | | | |

| |系及奖惩制度 |5.4条之外的|分; | | | | | |

| | |事故及障碍; | 无奖惩制度 | | | | | |

| | | 5.奖惩制度|扣3分,实施不 | | | | | |

| | |及实施情况 |力扣0.5~2分| | | | | |

|-|-------|-------|--------|--|--|--|--|---|

| | 安全第一责 | | | | | | | |

| |任者按规定到 | | 抓安全工作 | | | | | |

| |位,安全工作摆| 1.安全会议|不力扣1~ | | | | | |

| |到重要议事日 |及安全工作 |3分; | | | | | |

| |程。各部门分 |记录; | 安全责任不 | | | | | |

| |类人员安全职 | 2.安全责 |落实扣0.5~ |10| | | | |

|2|责明确,安全责|任制; |2分; | | | | | |

| |任落实。年度 | 3.安全工作| 工作计划不 | | | | | |

 

| |安全工作有计 |计划及总结 |健全扣0.2~ | | | | | |

| |划、有重点、有| |1分 | | | | | |

| |整改措施、有实| | | | | | | |

| |效、有总结 | | | | | | | |

|-|-------|-------|--------|--|--|--|--|---|

| | 现场规程齐 | | | | | | | |

| |全并及时修订。| | 种类及数量 | | | | | |

| |定期进行安规 | 1.规程种类|不足扣0.1~1| | | | | |

| |学习、考试,记|及数量; |分; | | | | | |

| |录齐全。新工 | 2.学习和考| 制度不健全 | | | | | |

| |人(含临时工)|试制度及记录、|及执行不好扣 |10| | | | |

|3|入局进行安全 |资料; |0.2~2分; | | | | | |

| |教育,特种人员| 3.培训制度| 安规考试每 | | | | | |

| |及值班人员上 |及记录 |少5人、入局教 | | | | | |

| |岗前考试合格,| |育每少1人扣 | | | | | |

| |并定期进行培 | |1分 | | | | | |

| |训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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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一年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波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一年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5月18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相互促进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现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根据本协定所附的一九八一年第一号货物表和第二号货物表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号货物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往波兰人民共和国货物表。
  第二号货物表为波兰人民共和国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表。
  双方都应保证完成在上述两表内所列的货物的供应。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表,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变更或扩充,并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此项货物交换有关的一切业务,都应根据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并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的议定书在一九八一年继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上述合同应在本协定签字日起两个月内签订。

  第四条 一九八一年相互供应的商品以瑞士法郎计算。
  商品价格,应根据主要商品市场的现行世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的付款,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波兰方面由华沙商业银行办理。为此目的,双方银行应相互开立以瑞士法郎计算的无费的帐户如下:
  一、一九八一年清算甲帐户支付:
  根据本协定所规定的供应货物和同供应货物有关的从属费用,以及双方银行所达成协议的其他付款。此帐户的差额超过五百万瑞士法郎时,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其超出部分将按年利2%计算利息。
  二、一九八一年清算乙帐户支付: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所开立的清算帐户差额的结转。本帐户不计算利息,其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差额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转入一九八一年甲帐户。
  不论双方帐户内有无贷方差额,双方银行应办理一九八一年甲帐户和一九八一年乙帐户内的一切付款。
  三、一九八一年自由外汇丙帐户的支付:
  以自由外汇计算的租船费、保险费和以自由外汇计算的同航运有关的费用以及转拨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开立的自由外汇帐户的差额。
  此项帐户,不计算利息。当一方的负债金额超过一百二十万瑞士法郎时则以现汇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相互间的非贸易支付及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两国境内的非贸易付款,将根据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协议办理。

  第六条 本协定第五条内所指明的付款,应根据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两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并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的议定书在一九八一年继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关于本协定的具体付款手续,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所签订的合同,除成套设备和买方不同意撤销的货物外,最后期满日为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凡未履行的合同,经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同意,可以在一九八二年继续交货。
  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至迟应在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以前将本协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一九八一年甲帐户最后结算差额核对协商一致。
  上述核对协商一致的差额转入一九八二年协定所规定的甲帐户。
  本协定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差额由双方协商采用下列办法偿还:
  一、补充供应货物;
  二、将差额转入双方下一年度清算平衡。

  第八条 为了保证妥善地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与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和海洋经济部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可按照一方的愿望轮流在北京和华沙召开会议。
  该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对于签订商品合同和完成交货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可能情况下补充或扩大本协定所规定的相互换货。

  第九条 本协定有效期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对于根据本协定所签订的而在协定有效期内未进行清算或按照第七条规定没有履行的合同,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仍适用本协定的规定。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在华沙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第一号货物表和第二号货物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洁           伏·格维亚兹达
    (签字)            (签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19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