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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物资管理工作标准(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9:48  浏览:8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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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物资管理工作标准(试行)

水利部


水利物资管理工作标准(试行)


颁布日期:1996.06.28



水利物资管理工作标准(试行)
(1996年6月28日水利部水物资[1996]272号通知发布)
前 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
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实现优胜劣汰。要大力发展全国的
统一市场,进一步扩大市场和作用,并依据客观规律的要求,运用好经济政策、经
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引导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市场机制还不健全
、采购秩序比较混乱和不健康行为较多的情况,水利部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水利物
资主渠道作用,加强采购供应管理的通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水利行业物资部门同样要面临市场,参与
竞争。既要在行业内部发挥物资主渠道作用,又要加强经营力度,积极提高效益,
努力增强实力,更好地为水利建设服务。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要获取宏
观经济效益。“三分经营,七分管理”,管理出效益。强化企业管理,做到服务为
本,经营有方,理财有道,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任务。
为此,根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水利物资工作的实际,制订本水利物资
工作标准(试行),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继续贯彻《关于充分发挥物资主渠道作
用,加强采购供应管理的通知》精神,把水利物资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本标准适用于部属流域机构、枢纽局、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
)及其它有关直属、基层单位的物资单位。
一、总 则
在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过程中,水利物资工作要坚持为水利生产建设
服务的宗旨,发挥水利行业物资供应主渠道作用,强化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保证物
资供应,提高投资效益。同时,遵循市场规律,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加强经营力度
,壮大经济实力,做到优质服务。
1.1 物资工作的性质和地位
水利系统的物资部门是部、省厅(局)和基层单位供应、管理、经营物资的专
业部门,是服务水利生产、建设、防汛的重要组成部门,它不同于社会流通领域的
物资企业。
1.2 物资供应管理的原则
1.发挥主渠道的原则
部、委、枢纽局、省厅(局)、基层单位的各级物资部门是水利物资供应的主
渠道。必须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和规模优势,提高整体效益。实行
“供管结合、服务为本、以管带供、以供养管”的工作方针。
2.归口管理的原则
凡由部、省、地(市)县(市)立项的基建、技改项目,其物资由同级物资部
门统一归口,组织供应。非物资部门不准自行采购物资。
3.分级管理的原则
实行水利部、委、枢纽局、省厅(局)及基层物资部门三级管理。凡能集中批
量的物资及重要装备、设备,原则上都应归口选厂择优订货或联合招标采购,以降
低成本和保证质量。
4.计划管理的原则
各级物资部门须认真编制物资的订货、采购、供应和销售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1.3 管理职能
1.部授权物资局履行物资供应、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国家计划物资订货、
调度调剂和进出口业务;负责行业物资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负责向国
家有关部委争取政策,努力提高行业效益。
2.省厅(局)及部直属单位的物资供应机构,负有省厅(局)及直属单位授权
的物资供应管理职能,归口物资供应和管理,参与项目调整概(预)算的联合审查
和竣工验收。
3.其他单位的物资部门,也负有相应职责。
4.各级物资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办法和岗位责任制。
5.物资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依
法管理和经营。维护水利物资的信誉。
1.4 在加强水利物资行业管理的同时,注意转换经营机制,参与市场竞争。
1.转换经营机制,适应市场要求,创造条件逐步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单位,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
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准备条件。
2.加快三项制度的改革,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实行奖勤罚懒,拉开分配档次,
实现多劳多得,根据自身的需要,设置岗位,聘用经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3.在保证供应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中生存,在市场中发展,
供应与经营相结合,服务行业。
4.加强经营力度,扩展经营领域,研究经营策略,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壮大自
身实力。
1.5 搞好优质服务
1.热爱水利事业,树立为水利生产、建设、防汛服务观念,千方百计开拓资源
,保证供应。保证产品质量,严防劣质产品流入水利系统。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及
时处理。
2.主动上门,为生产、建设第一线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4.坚守工作岗位,加强时效观念,树立开拓创新、讲求效率,注重信誉的良好
形象。
1.6 加强廉政建设
1.要认真执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在物资流通活动中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手续
办事。
2.要严格物资采购审批计划,严格物资入库验收和发放制度,堵塞各种漏洞。
3.要严格遵照物资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4.要严守财经纪律,在物资购销活动中,坚持比质、比价、比运费,维护企业
利益,防止购进质次、价高和非需用物资。
二、计划管理
2.1 工作职责
1.负责本单位(含本级对下级)物资计划的归口工作。编制好物资采购、加工
、订货计划。
2.负责指导和参与选择进货渠道。
3.负责对物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
2.2 工作内容
1.计划的编制
(1)物资计划的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全面安排、优质低耗的原
则。
(2)物资采购、订货计划的编制应注重内、外市场的调查,基本建设项目要落
实设计、投资、建设内容、工程进度。
(3)物资计划应在“需用量、资源量、周转量”三核实基础上进行编制。
2.计划的执行和检查
(1)因计划变动、工程项目变化、设计变更、任务调整等原因造成的物资余缺
,应及时调整计划,并做好物资串换、调剂、资源开拓、市场调节、代用等工作,
力求平衡。
(2)检查发挥物资供应主渠道的作用及利用整体优势发挥规模效益的情况。
(3)本计划期内需要的主要物资的储备、订货、到货情况和实际供销程度。
(4)检查物资的合同执行情况和物资的适销程度。
三、合同管理
3.1 签订物资购销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及审核批
准的物资计划、订货资料的要求办理。
3. 2 签订合同前要认真审核,所签合同依据充分、手续齐备、条款全面、明
确具体。
3.3 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制定具体措施。
3. 4 建立物资购销合同台帐,统一编号,运用微机分类登记,专人管理。
3. 5 物资购销合同副本或抄件应分送财务、仓库等部门作为结算和出入库的
依据。
3. 6 随时检查物资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7 因设计、施工或投资变更等原因,调整物资订货时,应及时办理合同的
变更或解除手续。对违约或不能全部履行的经济合同,在结算期限之前妥善处理。
3.8 办理合同结算手续时要认真审查,合同执行完毕及时注销归档。
3. 9 建立法律咨询制度,视条件设法律顾问或聘请律师,加强法律咨询。
四、采购管理
4.1 部物资局,省厅(局)及部直属单位的物资部门是物资采购、加工的归
口负责单位,并负责中央和省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物资供应。物资部门必须坚持
按计划采购,实行采购责任制。
4. 2 设备的设计选型,由设计和技术部门负责,物资供应管理部门负责签订
物资商务合同。
4.3 物资采购订货,力求集中,发挥部物资局、省厅(局)组织批量订货的
优势,形成规模效益。发挥水利行业的整体优势,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基地。
4. 4 水利建设所需大宗主要材料,主要机电设备由部、委、省厅(局)归口
订货或组织招标订货,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厂家或自行订货。关于水利水电建
设大、中型项目所需的机电产品,按《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管理规定》办理。
4.5 由基层单位就地就近采购的零散性、应急性物资,应加强质量、价格的
咨询和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统计管理
5.1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物资统计工作,配备专(兼)职的统计人员,建立统
计工作制度。
5. 2 认真执行《统计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有
关部门提出统计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5. 3 重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按统计报表和本单位的需要搜集、
整理有关数据,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本单位的需要搜集、整理有关数据,分类
编号,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5. 4 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说明,要求数据准确
、不重不漏、反映全面、分析有理、签章齐全、上报及时。
5. 5 统计工作要为本单位经济活动分析服务,要进行物资收、支、存动态分
析;物资消耗情况分析;物资经销情况分析。应做到数据与文字分析相结合,成为
企业计划、决策和目标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经营财务管理
6. 1 健全财务管理、稽核与审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6. 2 每季组织一次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分析,并提供下列资料:
物资销售收入净额-物资销售成本
1.毛利率=────────────────×100%
销售收入净额
利润总额
2.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销售成本
3.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成本
销售收入
4.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
平均存货成本
利税总额
5.人均利润率=──────(元/人)
年平均人数
费用总额
6.费用水平=──────(元/百元)
销售收入
赊帐收入净额
7.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期初应收帐款+期末应收帐款)÷2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8.资本金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负债总额
9.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10. 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净资产。
6. 3 多经项目也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数据,定期分析。
6. 4 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1.重大款项或投资要有可行性报告,由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论证和法律咨询,经
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由单位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2.严格结算纪律,建立预付款审批制度,对主渠道以外各类资信不明的经营公
司和经营者不实行预付款或赊销。
预付款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及责任人,及时清结。
6.5 按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做到合同使用资金。对资金实行延伸管理。
6. 6 加强库存物资管理,掌握资金动态,加速资金周转,努力做到减少资金
占用。年周转次数不低于3次。
七、信息管理
7.1 信息管理
1.各级物资部门都应注重物资信息管理,配备专(兼)职的信息员,建立信息
管理网络和制度,以保证经常的信息来源。
2.围绕物资管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反映有价值的信息。主要包括物资工
作方针、政策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指示;主要物资的价格行情、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金融政策和资金动态;新产品的开发及有关生产厂家的基本情况;物资工作的新
动向、新经验、新成果。
3.坚持物资信息的正常报导制度。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传递;编
辑刊物;印发信息快报等。
7.2 计算机应用
1.各级物资部门都应加强计算机在物资供应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管
理水平。
2.落实硬件的配置。根据开发应用计划的实施进度,落实必要的硬件设备,并
发挥其作用。
3.要重视软件开发工作,积极而有步骤地将物资计划、合同、统计、帐务、信
息、储运等物资工作全过程纳入微机进行管理,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功能。
八、仓储管理
8.1 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凡事有人管,职责要明确,办事有规范,考核有
标准。
仓库要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验收发放制;
3.维修保养制;
4.定期盘点制;
5.废旧物资管理制;
6.工作交接制;
7.安全防卫制;
8.清洁卫生制;
9.检查评比制。
8. 2 合理规划
按照储存物资的特性,分区分类,专仓专储,合理布局,做到库区道路畅通,
摆放经纬分明。
8.3 库容库貌
绿化环境,清洁卫生。做到地面无垃圾,库区无杂草,库内窗明、架净,保持
卫生经常化。
8. 4 文明管理,优质服务。
库内图表、卡片、单据管理井然有序,字迹工整,各种标识醒目清晰,文明装
卸,礼貌待人。
8.5 收料要求
及时收料入库:小批量零星采购物资,具备验收条件,当日验收入库;批量较
大,品种、规格复杂,数量较多的物资,具备验收条件,三日以内完成验收工作,
大宗物资(一般指整车到货)具备验收条件,七日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中发现
数量规格不符或短缺残损等情况时应另外存放,及时取得承运人证明,办理索赔、
报损或退货手续。
8. 6 发料(送料)
1.要严格按发料程序办事,做到及时发(送)料,保证生产、建设需要,事故
或紧急情况急需物资做到随时发送。
2.发送料要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缩短物资在库的时间,防止物资沉淀。
3.对所发放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要认真核对,避免差错。
4.对发送之料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清理现场。
5.对发送之料应随料向货主提供质量证件、计量记录和随机配件。
6.对整套设备和专用材料,未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不能拆套发放,专用料不得
挪用。
8.7 保管保养
1.根据物资物理、化学属性进行科学的分类、分库保管,适时维护保养,防止
霉烂变质。保管保养方法按原国家物资总局“物资保管规程”和“水利工程未安装
设备维护保养规程”执行。
2.按公安部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落实消
防组织。要对在库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使其熟练使用防火工具,掌握防火、灭
火方法。
3.对库存物资要执行定期盘点和永续盘点制度。做到单据、证件、帐目等资料
完整,帐、卡、物、资金四相符。
4.物资的摆放要按照四号定位,五五码放的要求做到码放整齐,垫盖合规,合
理、牢固,便于收发和盘点。
5.物资自然损耗,运耗及发料误差要控制在有关规定范围之内。
6.对退库废旧物资及包装物做好回收管理工作,对工程剩余材料,要区分质量
、分别保管,及时利用或处理。
8.8 技术资料档案化
1.库存物资要有合格证件或材质证明。
2.备品配件应有出厂证明、材质证明及验收记录。
3.物资的技术档案,应一物一档,不同材质证件、资料要分类编号,建档管理

8.9 计量器具和计量单位标准化
1.仓库要认真贯彻计量法,配备适时的计量器具,并由计量管理单位定期对各
种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由检测部门开据合格证明,存档备查。
2.必须严格按法定计量单位书写帐、卡、料单、报表等资料。
8.10 搬运机械化。配备必要的搬运装卸机械,不断提高储运机械化水平。
九、施工现场物资管理
9.1 施工现场仓库的设置
1.凡在固定地点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均应建立永久或临时的物资仓库。
2.仓库建设应坚持布局合理,道路畅通,便于物资进出,装卸机械作业安全,
就地加工、制作方便等原则。
3.保证存储物资的安全。露天堆场应设围墙或其它隔离设施。根据储存物资的
物理、化学性能及存储时间的需要,完善仓库设施。
9.2 施工现场设备管理
1.设备供应应与工程进度紧密衔接。组织专人负责设备的监造、催交和发运工
作。设备到货,应及时做好清点工作,建立完善的交接制度并建立有关台帐。
2.设备开箱验收要严格执行开箱检验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设备的数量清
点,质量检查和有关记录,验收签证等工作,一般设备的开箱检验率应达到100%。
3.认真做好进入施工现场仓库的设备保管、保养工作。
4.设备发放应坚持专机专用的原则,确因工程需要,挪用、拆套或动用备品配
件,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主管生产或技术的负责人批准,方可发放。
5.随机备品、专用工具、竣工后多余设备,应编制详细清册,按产权关系移交

9.3 施工现场多余、废旧物资回收
1. 施工现场散落的一切残旧废料、边角余料、各种包装容器等均属回收范围。
2.应制定施工现场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回收工作,指定存
放地点,进行分类管理。对有押金的盘轴,包装物回收率应达到95%以上。
3.施工剩余材料必须退库,并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对已使用过的物资退库,应
由退料部门做好质量检验,取得质量证明资料,随同实物一并办理退库。
十、培训工作
10.1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好培训工作,提高物
资人员的专业素质。
10. 2 各级物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物资部门业务人员年龄在5
0岁以下具备中专(含证书)以上学历的人员,应达到总数的90%以上。
10.3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并用微机进行管理。
10. 4 坚持分级管理的制度。
1.部物资局组织部直属、省厅(局)物资部门负责人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
各级物资人员进修考察工作。
2.省厅(局)及基层的物资部门,组织所属各基层单位的物资人员的专业培训

10.5 培训内容和方式,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岗
位培训、继续教育、进修考察等相结合,培养复合型人才。
考核办法
一、考核以自查为主。
二、考核意见分“合格”与“不合格”。
三、合格达24项者,总评合格。但涉及安全项目(带*号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合格单位可获得参加评选先进的资格,并参加经济指标排序。
排序的经济指标有:
1.人均销售额(40%);
2.人均所得税前利润(30%)
3.社会贡献(30%)
a.实际支付离退休人员各项费用(扣除事业费补助额);
b、交纳税金总额;
c、支付在职人员工资、奖金、医疗、福利、补贴总额;
d、人均贡献=(a+b+c)÷年平均在职人数(元/人)。
五、考核自查表
┌───────┬────────────────────────────────┬──┬────┐
│ 考核项目 │ 考 核 标 准 │合格│ 不合格│
├───────┼────────────────────────────────┼──┼────┤
│一、现代管理 │1.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实行岗位责任制。有考核办法,定期考核 │ │ │
├───────┼────────────────────────────────┼──┼────┤
│ │2.计算机在统计、仓储、财务、人事、料帐、合同管理等方面广泛使用 │ │ │
├───────┼────────────────────────────────┼──┼────┤
│ │3.信息灵通,有信息员收集、整理、分析和通报 │ │ │
├───────┼────────────────────────────────┼──┼────┤
│ │4.有培训计划,每年参训人数不少于业务人员的20% │ │ │
├───────┼────────────────────────────────┼──┼────┤
│二、计划工作 │ │ │ │
├───────┼────────────────────────────────┼──┼────┤
│ │ 供应额 │ │ │
│ │ 5.系统内供应率=───────×100%>500% │ │ │
│ │ 供应额+销售额 │ │ │
├───────┼────────────────────────────────┼──┼────┤
│ │ 实际有机购数量 │ │ │
│ │6.采购完成率=───────×100%>90% │ │ │
│ │ 计划采购数量 │ │ │
├───────┼────────────────────────────────┼──┼────┤
│ │ 实际供销额 │ │ │
│ │7.供销完成率=──────×100%>90% │ │ │
│ │ 计划供销额 │ │ │
├───────┼────────────────────────────────┼──┼────┤
│三、合同管理 │ │ │ │
├───────┼────────────────────────────────┼──┼────┤
│ │8.供销订货合同符合规定。 │ │ │
└───────┴────────────────────────────────┴──┴────┘
续表
┌────────┬───────────────────────────────┬──┬────┐
│ 考核项目 │ 考 核 标 准 │合格│ 不合格│
├────────┼───────────────────────────────┼──┼────┤
│ │ *9.未发生合同欺诈事件 │ │ │
├────────┼───────────────────────────────┼──┼────┤
│ │ 实际合同执行份数 │ │ │
│ │ 10. 合同执行率=────────×100%>90% │ │ │
│ │ 已签合同份数 │ │ │
├────────┼───────────────────────────────┼──┼────┤
│四、统计工作 │ │ │ │
├────────┼───────────────────────────────┼──┼────┤
│ │ 11.表报准确、及时、资料完整,有文字分析 │ │ │
├────────┼───────────────────────────────┼──┼────┤
│五、经营财务管理│ │ │ │
├────────┼───────────────────────────────┼──┼────┤
│ │ *12.资金安全、无上当受骗事件 │ │ │
├────────┼───────────────────────────────┼──┼────┤
│ │ 13.制度严格,运行合轨,无重大违章事件(违纪金额在万元以上者)│ │ │
├────────┼───────────────────────────────┼──┼────┤
│ │ 利润总额 │ │ │
│ │14.资本金利润率=─────×100%≥15% │ │ │
│ │ 资金总额 │ │ │
├────────┼───────────────────────────────┼──┼────┤
│ │15.年周转次数大于3次 │ │ │
├────────┼───────────────────────────────┼──┼────┤
│ │16.人均销售额上升或持平 │ │ │
├────────┼───────────────────────────────┼──┼────┤
│ │17.增收节支,百元费用同比持平或下降,实际费用水平:元/100元 │ │ │
└────────┴───────────────────────────────┴──┴────┘
续表
┌──────┬──────────────────────────┬──┬────┐
│ 考核项目 │ 考 核 标 推 │合格│ 不合格│
├──────┼──────────────────────────┼──┼────┤
│ │18.利税总额 万元,同比上升或持平 │ │ │
├──────┼──────────────────────────┼──┼────┤
│ │19.人均利税 万元,同比上升或持平 │ │ │
├──────┼──────────────────────────┼──┼────┤
│ │20.库存物资盈亏率≤0.3%有盈亏处理记录 │ │ │
├──────┼──────────────────────────┼──┼────┤
│ │21.多种经营保值增值率≥15% │ │ │
├──────┼──────────────────────────┼──┼────┤
│ │*22.无亏损(潜亏暂不考核) │ │ │
├──────┼──────────────────────────┼──┼────┤
│六、仓库管理│ │ │ │
├──────┼──────────────────────────┼──┼────┤
│ │*23.认真执行各项制度,无差错,无万元以上报失事故 │ │ │
├──────┼──────────────────────────┼──┼────┤
│ │*24.防火、防盗、设施齐全、有效 │ │ │
├──────┼──────────────────────────┼──┼────┤
│ │25.出入库手续严密,帐、卡、资料完整 │ │ │
├──────┼──────────────────────────┼──┼────┤
│ │26.装卸、计量器具合格 │ │ │
├──────┼──────────────────────────┼──┼────┤
│ │27.库容库貌符合要求,库存物资保存完好 │ │ │
├──────┼──────────────────────────┼──┼────┤
│七、作风建设│ │ │ │
├──────┼──────────────────────────┼──┼────┤
│ │*28.无刑事责任事故 │ │ │
├──────┼──────────────────────────┼──┼────┤
│总评 │ │ │ │
└──────┴──────────────────────────┴──┴────┘


文号:[水利部水物资[1996]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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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发〔201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面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全市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除政策规定使用其他办法选用人员外,都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到2012年在全市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公开招聘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事业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细则。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统一管理、统分结合、统筹规范的原则,全市的公开招聘工作要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县(区)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相应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实施。组织机构应由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公开招聘工作的形式大体分为两种:一是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的全市性的公开招聘工作;二是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领导组批准后,由县(区)人社(事)局组织实施的县(区)公开招聘工作。各县(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公开招聘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取消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按照省人社厅下达的年度招聘计划进行,全市原则上每年统一组织一到两次,最大限度节约招聘成本,扩大集中招聘的规模效应,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凡符合用人单位岗位所需条件的人员均可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聘岗位的具体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等,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提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审定,并在招聘信息中注明,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一条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和政策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人员,不在招聘范围。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全市公开招聘工作的程序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核准招聘实施方案;统一招聘信息内容;统一确定报名时间;统一笔试科目内容;统一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招聘计划
  各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市直各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每年年底汇总上报下年度的招聘计划,填写《大同市××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人社厅审批。
  (二)制定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
  1、根据省人社厅批复的公开招聘计划,市人事局分解下达招聘计划。
  2、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按招聘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与科学性,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单位性质、编制数、招聘人数、招聘范围和对象;招聘的岗位、专业、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形式和程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三)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核准。
  经批准由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开招聘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县(区)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全市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
  (四)发布招聘信息。
  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负责招聘信息的发布,发布信息至开始报名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招聘信息的审核工作,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时间、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信息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统一确定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组织机构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应贯穿招聘工作的始终,自报名之日起至聘用试用期满止,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招聘岗位与报名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1:5,不达比例的招聘岗位原则上应予核减。如报名人数不达比例,且确需在当年招聘的,经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批准后,比例可放宽至1:3。
  (六)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
  1、笔试
  笔试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和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对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招聘,不应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列为笔试内容。
  笔试命题和评卷工作由公开招聘组织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考点应选择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场所,考场应按标准化考场设置。
  笔试结束后,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根据笔试总体水平,可参考计划招聘岗位人数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及时公布笔试成绩。
  2、面试
  笔试合格人员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拟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最后一名如出现并列,则一并进入面试环节。达不到比例的招聘岗位应予核减,该岗位进入面试环节的人员,可调剂到相同专业要求且不达比例的岗位,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1:3的比例进入面试。面试前,如有个人自行放弃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需在当年招聘的,须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并报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批准后,比例可适当放宽。面试开始后,如遇考生缺考使该岗位不能形成竞争的情形,该岗位考生仍正常参加面试,其面试成绩高于本场次面试平均成绩,可以进入体检环节。等于或低于本场次面试平均成绩的予以淘汰。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和潜在能力,面试内容一般要按岗位需求确定。
  面试考场应该选择在易于封闭,便于管理的场所。
  要加强考官队伍管理,面试考官由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指定、委派、聘请,招聘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专家成员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70%。考官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涉及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面试的内容、方法及测评方案设计等,合格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负责。
  由市人事局牵头,逐步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行业建立面试考官库,做到面试考官随机抽取。根据需要也可实行区域考官交流制度。
  面试结束后,由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公布面试成绩。
  3、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根据拟聘岗位的特点和需求,可对报考特殊行业的拟聘岗位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对拟聘岗位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需在招聘信息中注明。
  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的评委由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统一聘请、委派,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实际操作能力。特别是卫生、教育、建筑、规划等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主要以实际操作为主,提高专业性试题比例。
  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结果,由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负责公布。
  (七)体检。
  以考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由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指定县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由市公开招聘组织机构统一确定,在国家没有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前,有行业标准的,可执行行业体检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可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前应与接检医疗机构签订责任状,实行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八)考核
  考核由各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市、县
(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审定。考核合格人员进入公示环节,不合格的取消考核资格。
  (九)公示
  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核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等。
  (十)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填写《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加注意见,经审批后,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市、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增人、上编和增资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四条 全市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工作因工作需要,经市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批准,面试、体检等环节可委托各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县(区)经批准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和市直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公开招聘工作环节的,应按照本细则在市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简化招聘程序和急需紧缺人才备选信息库
  第十六条 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拟聘用岗位的具体要求,经公开招聘组织机构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本次招聘中,简化相应的招聘程序。
  (一)具有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国家统招);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国家统招);
  (三)其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
  (四)省级以上政府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建立急需紧缺人才备选信息库,对进入面试阶段未被聘用的人员,保留其备选资格。如遇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急需聘用少量工作人员时,由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领导组批准后,可从备选信息库中选择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通过公开招聘进行选拔,招聘程序可相应简化,具体程序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备选人的备选资格保留二年。
第五章 保密、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要健全保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考务安全。
  第十九条 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要对参与公开招聘工作的人员作考前动员,严明纪律,进行专门的岗前培训,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招聘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实施“纪检、社会、舆论”三位一体的有效监督,积极创新监督方式,打造立体监督体系,招聘过程根据需要可实行“五个监督”:一是邀请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巡视,实行权力监督;二是市、县(区)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实行专业监督;三是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到场旁听,实行技术监督;四是邀请群众代表现场观摩,实行公众监督;五是邀请新闻媒体适时播报,实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工作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细则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细则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等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工作人员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社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各级财政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1999年10月22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选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村承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增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拟订具体选举办法,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八)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一条 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十四条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
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一)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按前款第(一)项方式提名正式候选人的,在投票的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
正式候选人的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得票多少顺序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
正式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七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选举时,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再选举副主任,最后选举委员。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分散投票,必要时可以设立流动票箱。
在集中投票和分散投票的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设立的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
第二十条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和病残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之外的人代写。
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代写人和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
第二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选举中心投票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票数,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四条 当选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应当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确定。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五日内举行。
第二十五条 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经另行选举都未选出的,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行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应当推选代表到会说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履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应当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选举中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违反法律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