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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12:33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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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5]6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建设单位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手续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在建项目抵押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规定执行;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发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规划设计和套型设计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宅小区设计规范》和《安徽省城市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小区详细规划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左右,不突破90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户型比例根据项目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项目开发总投资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有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开发经验,信用可靠,无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应按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省、市物业管理规定实行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的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优先解决无房产、住房困难户、拆迁后形成的住房困难户和残疾人中的困难户。实行申报、公示、核准制度。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必须是非农业常住人口;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拟定,由市政府公布。
  第二十条 除申请购买或申请承租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应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一)到申请住房之日起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直系亲属;
  (二)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购家庭成员在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五)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被拆除的住房。
  第二十二条 申购家庭现住的下列住房不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面积:
  (一)违章搭建的住房;
  (二)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三)承租的私有住房。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一)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销售单位、户型、套数、位置及供应计划;
  (二)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调查核实无误的,开具准购或准租证明;
  (四)申请人持准购或准租证明到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或选租经济适用住房;
  (五)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在领取准购或准租证明的冢庭中,对其身份证号码实行随机摇号排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第二十四条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的面积,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市场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额部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二十五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机关应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时,按照届时该住房市场综合评估价的15%比例交纳收益金,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拔转为出让。
  收益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设立财政专户存储。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未缴纳收益前不得出租经营。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销售、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或出租给无购买或承租资格的家庭。
  经批准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两年内未能购买或承租的,应当重新申请;已获批准放弃购买或出租的,两年内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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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 [2003] 1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为鼓励境内外、国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彰显市外各界人士为吉安社会、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荣誉市民"授予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投资客商和市外各界人士,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实际进资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美元折合等额人民币,下同);

(二)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

(三)当年缴纳税金200万元以上人民币;

(四)吸纳社会劳动力就业500名以上;

(五)无偿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六)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七)其它特殊需要授予的。

二、"荣誉市民"待遇

(一)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证书。

(二)凡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在本地居住,当地政府应为其生活提供一切便利条件,需赴港、澳、台、国外探亲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授予了"荣誉市民"称号的外来投资客商所办企业检查、处罚或对持证个人采取强制性措施,须报经授予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获得"荣誉市民"称号者,经法定程序,可推荐为市、县政协委员、常委或人代会代表或特邀代表,是中共党员的可邀请出席或列席当地党代会,参政议政。

三、授予"荣誉市民"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荣誉市民"授予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按要求填写《吉安市"荣誉市民"呈报表》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及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由市政府颁发吉安市"荣誉市民"证书。



关于印发《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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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文件: 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doc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3031154129250697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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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管理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产品加工业直接关系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人民生活,是一个有发展潜力的大产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要求,我部从2000年以来,着手制定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多次征求有关专家、部门的意见后,形成了《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参照实施。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