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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6:04:57  浏览:8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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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3〕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三日

  


漯河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强化考核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及指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指标为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5项具体工作。

  三、考核办法。自2003年起将上述5项指标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尽量实行量化考核,每1项分值为100分。具体操作办法如下:1.净增就业岗位。我市现有32503名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在2003年至2005年3年内,要使80%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共需安置26002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年再就业比例分别为40%、40%和20%(目标分解详见附见1、附件3),凡完成当年工作目标的得10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分别增减1分。2.落实再就业政策。主要考核税费减免、小额贷款、企业裁员和社保补贴政策落实情况4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5分。3、强化再就业服务。主要考核提供“一条龙”服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开展“一站式”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再就业培训5项指标。上述指标完成的得100分,有1项未完成的扣20分。4、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主要考核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经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5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0分。5、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我市现有“4050”人员10076人,按照国家和省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在2003年至2005年3年内,要使70%的“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共需安置7053名“4050”人员再就业。3年再就业比例分别为40%、40%和20%(目标分解详见附件2、附件4)。各县、区要制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计划。明确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并落实专项资金。制定计划得10分,无计划的为0分;明确补贴标准和办法、资金落实的各得20分,未落实的为0分;完成安置任务的得5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6、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完成就业指标任务情况。实行100分制,完成当年任务的得100分;完不成当年任务的按比例扣减。

  四、考核认定单位。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市政府,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五、奖惩。对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位次列前2名的县、区政府,前3名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市政府授予“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县、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略)

     2、县、区“4050”人员再就业安置目标(略)

     3、市政府有关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略)

     4、市政府有关部门“4050”人员再就业安置目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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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公布《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出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


一、粮食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二、植物油

1、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3、中国华润总公司
4、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5、中国良丰谷物进出口公司
6、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三、食糖

1、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
3、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

四、烟草

中国烟草进出品(集团)公司

五、原油

1、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2、 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
3、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4、 珠海振戎公司

六、成品油

1、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2、 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
3、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4、 珠海振戎公司

七、化肥

1、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2、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八、棉花

1、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2、 北京九达纺织集团公司
3、 天津纺织工业供销公司
4、 上海纺织原料公司

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9]4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财政部审批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包括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中央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规定要求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报财政部审批。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要素进行审批。

第五条 中央单位的申请和财政部的批复均必须以公文格式印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不得以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案等材料代替批复公文。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申请公文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

(二)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

(四)供应商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相关产品名称和该产品近1年内的市场价格。

(五)3位以上专家针对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分别出具的手写意见原件。

(六)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七)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文件。

(八)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七条 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

(二)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

(四)相关产品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前1年内的市场价格。

(五)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

(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的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

(七)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八条 专家意见中应当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家原则上不能是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

专家意见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批依据。

第九条 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司局加盖公章。因采购任务紧急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应当加盖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公章。

第十条 对于采购情况特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无法满足或者无法全部满足采购需求的,财政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财政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央单位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财政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中央单位。

第十二条 中央单位未收到财政部批复公文的,不得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央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变更采购方式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专家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受中央单位委托,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向财政部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申请,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