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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37:06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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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在京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增强国土资源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时效性,及时推进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提高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必须在总结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国土资源系统重大事项快速反应机制。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好行政职能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

  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立足国土资源工作大局和本单位职责,积极主动地收集、分析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重要信息和紧急突发事件,提出对策建议和意见。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快速处置、抓紧落实并及时反馈。

  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部的总体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分轻重缓急、边探索边完善,抓紧研究建立和完善重要紧急事项专项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办法,明确快速反应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要求,落实责任,建立预案。当前重点是,建立土地市场信息预警监测、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重大国土资源纠纷调处、重大群体性事件、可能引起行政复议的事项等方面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国土资源重要指标动态变化快报制度与典型样本动态情况报告制度,经过逐步建立健全,争取在2003年年底前基本建立国土资源系统重要紧急事项的快速反应制度体系。对已建立的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等专项快速反应机制,应严格执行,狠抓落实,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完善。

  二、快速反应事项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必须及时报告和迅速办理的重大或紧急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贯彻落实部重大部署和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

  (二)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或部系统人员的重大违法案件、资源使用权益纠纷、地质灾害、群体性事件、重大伤亡事故等,国内外重大政治经济事件、重大科技进步、地区性冲突和战争、突发传染性疾病等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影响。

  (三)引起中央各主要新闻媒体、互联网、国外媒体及当地新闻媒体关注,需要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抓紧研究解决的问题。

  (四)通过参加会议、调研等公务活动及其他途径所了解的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已经或将要实施的改革举措、规划部署、立法论证等重要情况以及可能对国土资源管理产生影响的问题。

  (五)作为宏观经济决策重要依据的最新国土资源工作动态情况与数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影响、迫切需要解决的国土资源问题、原因和趋势。

  (六)其他相关的突发性重大或紧急事件。

  三、快速反应程序及时限

  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办理有关重要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首先应确认其来源及真实性,核准有关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按照要求,急事急办,迅速处置,跟踪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并深入分析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影响,预测发展趋势,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和意见。

  (一)分类办理

  1.属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以及部重要会议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国际国内突发、重大事件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影响分析,以及其他有关重要情况,承办单位以签报(部机关司局)或报告(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方式,按公文处理办法及时报部。除按照特定时间要求办理的以外,在接办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对策建议和意见,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专门报告,短期不能完成的事项及时提交进展情况报告。其中涉及有关业务司局的事项,应同时抄送相关司局。

  对于其中属于部办公厅按部领导指示督办的事项和有关信息,承办单位按照要求送办公厅。办公厅要及时汇总报部领导。

  2.属于需要快速报送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服务的专题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从自身职责出发,掌握最新动态,加强综合分析,并将情况及时报部。

  3.属于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以及向有关部门通报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进展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分管部领导,达成一致意见并报部领导批准后上报。

  (二)紧急处置

  对于重大的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除经批准定期报告外,承办单位应在2小时内提交报告,其后每24小时报告一次处置进展情况。下班后、节假日期间的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事项,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部值班室,并协助办理。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及进行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的负责同志,可直接向分管部领导报告。

  (三)落实与反馈

  对重要紧急事项的处理,经部领导作出批示或部有关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后,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相关单位要认真予以配合,牵头单位负责及时汇总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应对能力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和干部职工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高度,加强学习,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建立、完善和落实重要事项快速反应机制的重要性,认真研究和把握国土资源管理的客观规律,适应快速反应工作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制。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按照快速反应的具体任务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员。要将建立和执行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和综合分析研究。为开展综合分析和快速反应提供全面、准确、动态、高效的数据支持。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综合和专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不断完善指标体系,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及时更新工作,保持现势性。加强专题和典型调查。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条件,加强国土资源重要事项快速反应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不断提高为宏观决策服务的水平。

  (四)严格遵守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办理重要紧急事项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各类消息;对于领导同志重要指示,重要经济指标、数据,涉外和涉相关部门的重大事项、综合研究成果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五)进一步转变作风,充分发挥整体功能。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必须提倡和弘扬认真负责、与时俱进、科学求实、雷厉风行的良好作风。坚决反对玩忽职守、不思进取、推诿扯皮、拖沓延误。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都要从全局出发,主动沟通,加强协调,共同努力,形成快速反应的合力。

  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的重大事项快速反应制度、预案等,应及时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

  
200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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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4〕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泸州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和使用,依据《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要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包括:
  (一)探矿权出让价款,指按国家规定把探矿权以市场配置方式有偿出让给探矿权人,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出让价款,指按国家规定把采矿权以市场配置方式有偿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组织实施机关及矿权价款的收取
  (一)甲类矿产资源(重点是煤、硫铁矿)
  资源储量在150万吨以下的新采矿权以及县属国营矿山企业因破产转制涉及的采矿权出让,经出让机关—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县国土资源局可受托组织实施出让;其余矿权出让,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委托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上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由出让组织实施机关收取。
  (二)乙类矿产资源
  市级登记颁证的矿种(重点是石英砂、石灰岩、方解石),资源储量100万吨以下的原则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出让,其余矿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采矿权出让价款由组织机关收取;县级登记发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出让,采矿权出让价款由县级收取。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分配
  (一)甲类矿产资源
  由县组织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其出让价款留市、县部分按市级30%、县级70%分配;由市组织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其出让价款留市、县部分按市级85%、县级15%分配。
  (二)乙类市级登记颁证的矿产资源
  由县级组织实施的采矿权出让,其出让价款按市级20%、县级80%分配;由市级组织实施的采矿权出让,其出让价款按市级80%、县级20%分配。
  (三)乙类县级登记颁证的矿产资源
  乙类县级登记颁证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价款全部留县。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和使用
  由市、县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在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截止日后30日内划转市、县财政。由县组织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应上交省部分,由县一并划转市,由市集中上交。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持和管理支出;矿权出让价款中可以列支以下成本费用:出让矿权评估费、公告费、咨询费、拍卖费、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须的成本费用。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的使用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使用。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义务植树的奖惩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义务植树的奖惩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加快绿化步伐,表彰先进,批评、处罚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积极完成各级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造林、育苗、种花、种草、整地和管护树木等绿化任务和年度造林等各项计划,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分别给予“义务植树先进单位”、“义务植树模范”的光荣称号,并视其成绩大小,给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1)领导带头植树,充分发动群众,应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都参加了植树运动,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完成年度林业生产计划的单位;
(2)认真完成育苗任务,骨干苗圃经营管理的好,机关、厂矿、部队、学校以及个人,利用房前屋后和一切闲散土地,建立育苗基地,为植树造林提供良种壮苗、大苗,成绩显著者;
(3)坚持科学栽树管树,及时除草松土,施肥浇水,防病灭虫,植树成活率达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保存率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树木生长健壮的单位或个人;
(4)认真管护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林木,检举揭发毁坏树木的行为,保护绿化成果成绩突出者;
(5)积极开展植树造林的宣传活动,献计献策,通过各种方式,支持义务植树成绩优异者。
二、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以及毁坏树木、花草者,要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和罚款。
(1)对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没有如数完成任务的单位,要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给予罚款;
(2)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或没有如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以及对义务植树达不到包栽包活标准的个人,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在当年(或翌年)植树季节补栽,直至成活;
(3)对毁伤树木花草,如攀折花、枝、果,刮刻树皮,牲畜啃踏,车辆撞伤,树下烧火者,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树木严重损伤和死亡者,应处以罚款,并按“毁一栽三”的原则,到指定地点,自备苗木补栽,保证成活。
三、各地、市、县绿化委员会要发动群众,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群众自己制订爱林护树的乡规民约,互相监督,违者按乡规民约处罚。
四、各级绿化委员会要于每年秋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一年义务植树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评比。对于植树造林先进单位和模范个人,各县、市每年奖励一次,省每三年表彰一次。
五、义务植树的奖励资金和其它经费,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做出预算,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各级绿化委员会掌握使用。
六、收缴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的绿化费,由当地银行按照同级绿化委员会检查验收后的通知单,属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从职工福利或职工补贴费中扣留;属厂矿企业,从企业留成中扣留;属社队集体,从公益金中扣留,缴同级财政部门。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