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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25:38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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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已经200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 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老年事业 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老年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老年 事业发展。
  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
  第六条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 必要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生活上给以照料,对未与赡养人同住的 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问候、看望、照料。
  第八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其健康的劳动。
  第九条 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支持单身老年人自由择偶结婚,对再婚老年人, 子女要给予理解和支持,并依法承担赡养义务。
  第十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 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 ,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
  第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挪用。
  第十二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乡镇 人民政府应 当将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第十四条 农村应当将集体未发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果园、水面、荒坡、滩涂等作为 养老基地,也可以兴办其它经济实体,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采取各种投资形式兴 建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设施。
  各级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事业。
  第十六条 加强社区建设,开展为老服务,提倡、鼓励青少年和其他志愿者义务扶助老 年人。
  第十七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为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行老年人优先就医制度,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等便利 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等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社区开展老年人文化 、教育、体育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辟老年人活动场 所,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为老年人生活、保健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 本市老年人凭老年优待证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农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
  (二)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半价游览兵马俑、华清池、
秦陵以及市、区县所属其他旅游景点,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200路以内公
交车不含中巴、出租车 ,免费游览兵马俑、华清池、秦陵以及市、区县所属其他旅游景 点,半价游览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安碑林博物馆、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事变纪念馆,就医免 缴挂号费;
  (四)9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享受保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外地市来西安旅游、探亲的老年人,凭原居住地优待证享受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优待。
  第二十二条 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发放或者换发老年人优待证件。
  第二十三条 赡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 民事侵权或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拖欠、挪用老年人养老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医疗费用的,由其上级 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ü娑ǖ模衫狭涔ぷ骰乖鹆钕奁诟恼馄诓桓牡? ,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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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工商食字[20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增强严厉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行为和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出新的要求,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各地工商部门要深刻认识、科学研判食品安全所面临的复杂而严峻的形势,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入贯彻《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政治敏感性;坚决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依法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1、深入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工商部门要针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认真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市场巡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是否有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行集中全面排查,严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捣毁销售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

  2、强化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将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同时,加大对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工作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要针对重点环节和薄弱部位,加强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监督经营者下架不合格食品,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3、依法从重惩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措施,以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给予严厉处罚,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4、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地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大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的查办力度,快查快办,依法严厉惩处。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彻查到底。对发现的涉及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质检等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加大市场日常监管力度,依法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

  1、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监管工作。各地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登记和台账制度,按照《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附件2)的内容和要求,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建立经营主体档案,做到检查一户、登记一户、录入一户。责任区监管人员应逐户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严肃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严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切实把好进货质量关,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要对供货者索要其合法证照,按批次索要添加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保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台账制度,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主要内容,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切实把好食品添加剂市场准入关。要强化食品添加剂抽样检验工作,突出重点,制定具体抽样检验工作方案,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对经过抽样检验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的、过期的及有问题的食品添加剂,要及时退市,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3、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强化食品添加剂市场巡查检查,针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食品店等不同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4、切实加强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自律工作。各地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切实增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自律意识,特别是对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质量从入市、交易到退市全程进行管理,层层把关,严格落实各经营环节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切实做到自觉规范其经营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管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各地工商部门要强化对食品中违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工作,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对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食品添加物或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查处。

  2、建立健全经营者诚信自律机制。各地工商部门要引导经营企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购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与其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各地要加快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建设,在2011年底前,对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3、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申诉举报。积极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和广大群众投诉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制度,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检查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工商总局成立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见附件1),总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级工商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各级工商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特别要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所,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2、强化责任制度和协调协作。各地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各级各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实施岗位责任制,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当地卫生、农业、质检、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及时将违法销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信息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在接到有关部门的通报时,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严格信息管理和扩大正面宣传工作。各地工商部门要严格工作纪律和信息发布管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部门,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工作措施及成效,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每一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做到应知尽知。

  4、狠抓检查落实工作。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和细化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加大督查检查工作力度,将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逐项、逐级落实到位,并逐项、逐级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对于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涉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要按照《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汇总上报相关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于2011年12月15日前,向总局食品司报送《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



  附件:1、国家工商总局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

     3、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

      4、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联系协调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联系协调制度的通知



建办质[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协调、有效的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联系协调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系统安全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城市相关公共安全工作,把这项工作提升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联系人,保证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保障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负责建设系统的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包括地铁安全、燃气安全、公交客运安全、风景名胜区及公园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包括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市政桥梁质量安全、村镇住房质量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和自然灾害防范(如地震、地质灾害的预防等)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省(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以及负责日常工作的安委会办公室,明确安委会和办公室以及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职责与分工。

  为便于我部与各省(区、市)的工作联系,希望各省(区、市)建设厅(建委)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组成情况以及职责分工情况按照附件1、2认真填写,并于2005年5月15日前报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联系人:贾抒 顾宇新  电话:010-58933376

  传真:010-58933007

  附件:1、各地建设厅(建委)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登记表

     2、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职责分工

     3、建设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分类

     4、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建设厅(建委)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登记表

委员会职务 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号码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联系人

建设厅(建委)安委会办公室组成情况登记表

办公室成员 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号码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联系人

  附件3:

建设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分类

  (一)工程施工安全

  在房屋建筑(包括农房)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因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防护或操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致使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毁坏、倾斜,隧道、桥梁塌陷,道路损坏,管线断裂,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

  (二)工程质量安全

  1、在建或已竣工房屋建筑(包括农房)、市政基础设施、高切坡护坡工程和地下空间工程,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引起建筑物、构筑物坍塌、倾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对周边工程造成严重威胁,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

  2、在房屋建筑使用阶段,由于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对房屋建筑的非正常使用,或者对其损坏没有进行必要的修缮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对周边工程造成严重威胁,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任意加层、加装设备超过设计荷载,屋面积雪清理不及时,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损毁等。

  3、在城市桥梁隧道运行阶段,由于自然力或人为破坏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桥梁隧道损毁、塌陷、坍塌而引起人员伤亡,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因撞击、运输车辆有害物质泄漏、爆炸、挖沙取土等造成城市桥梁隧道损毁、塌陷、坍塌等情况。

  (三)市政公用运营安全

  1、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活动中,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交通安全、火灾等安全事故。

  2、在燃气的生产、输送、使用过程中,由于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起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在燃气的开采、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由于供气气质指标严重超标造成人员伤亡,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3、在公共客运经营活动中,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交通安全、火灾等安全事故。

  4、风景名胜区或城市公园在节假日或举办庆祝活动时,或者在险要游览路口、路段处,由于游客集中造成人员拥挤、踩踏、坠落等原因而引起重大游客伤亡的安全事故。

  5、在城市供、排水系统运行阶段,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城市供水系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水质重大污染或严重不符合《城市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排水设施中沼气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爆炸或大规模扩散等。

  6、城市生活垃圾因沼气引发爆炸、火灾,因暴雨等引起滑坡,或因突发流行、传染病疫情引起大规模污染,造成人员伤亡,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四)自然灾害

  地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引起房屋建筑和市政桥梁的倒塌、破坏等。

  附件4: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黄卫 副部长

  副主任:王铁宏 总工程师

  成 员:谢家瑾 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

      朱中一 办公厅主任

      赖 明 科学技术司司长

      陈 重 标准定额司司长

      王素卿 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

      徐 波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

      唐 凯 城乡规划司司长

      李东序 城市建设司司长

  办公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办公室联系人:贾抒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防灾与抗震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