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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2:57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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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57号
2003-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对部分农业特产品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近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反映,要求对改征农业税后个人生产农业特产品的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广大农民宣传国家税收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推进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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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烟叶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国家储备烟叶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6]2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委每年安排的500万担储备烟叶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各地烟叶生产收购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后下达执行计划,各承储单位以此向当地银行贷款。承储单位应按《国家储备烟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储备烟叶验收、入库、调出的轮换工作。
第三条 为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500万担储备烟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九五”期间由国家财政每年安排的1.45亿元储备烟叶贴息资金,按国家烟草专卖局每年调出的储备烟叶数量给予定额贴息。2000年起取消财政贴息。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调出储备烟叶后,各承储单位凭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调拨通知单和卷烟厂验收入库单及银行贷款付息证明,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后,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贴息资金。国家烟草专卖局于当年6月末以前将有关贴息证明报送财政部。
第五条 储备烟叶定额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每年1至2次拨给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款后,及时转拨各承储单位。
第六条 储备烟叶贴息资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属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单独立帐,专人管理,每年向财政部报送贴息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烟草专卖局解释。


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为鼓励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将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三、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0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