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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政府发表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6:21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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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政府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斯里兰卡


中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政府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政府4月9日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结束对斯正式访问时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一、应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钱德里卡·班达拉奈克·库马拉通加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阁下于2005年4月8日至9日对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与斯里兰卡总统库马拉通加夫人举行了正式会谈。温家宝总理还会见了斯里兰卡总理马欣达·拉贾帕克萨和国民议会反对党领袖拉尼尔·维克勒马辛哈。双方就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取得了广泛共识。温家宝总理与拉贾帕克萨总理共同出席了中国已故总理周恩来雕像的揭幕仪式和“纪念班达拉奈克国际会议中心”命名为“纪念班达拉奈克国际会议中心━中斯友谊中心”的仪式。温家宝总理还访问了在2004年12月海啸中受灾的帕纳杜拉渔港,并出席了中国政府援助修复该港的开工仪式。

  三、双方宣布,作为亚洲的传统友好邻邦,中国和斯里兰卡将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真诚互助、世代友好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一系列的协议和谅解备忘录,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斯里兰卡政府部分债务议定书

  (四)关于承担制作中、斯两国已故领导人雕像项目的换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部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六)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与斯里兰卡港务局关于实施汉班托塔加油设施及油品罐区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五、双方满意地认为,早在斯里兰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于1957年2月两国建交以来,在几代领导人的精心指导下,两国传统友谊和互利合作不断加强。

  六、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其他领域的交往与合作稳定发展,两国人民的理解和友谊不断加深。两国政府对双边关系的现状表示满意,对进一步发展这些领域和已确认新的交往领域的合作充满信心。

  七、温家宝总理与库马拉通加总统谈及库马拉通加总统计划今年9月访问中国。这次重要的访问恰逢北京举办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纪念活动,双方对此表示欢迎。

  八、双方决定,通过两国领导人互访和接触保持经常性的高层交往。双方将鼓励两国议会、政府机构、政党、青年及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友好交往,从而深入推进双边合作的全面发展。

  九、中方重申,将继续支持斯里兰卡为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所做的一切努力。双方重申,反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这三股邪恶势力。中方对斯政府通过和平谈判解决所有相关问题的努力充满信心,支持斯方维护其和平、稳定和安全免于不稳定因素的威胁,使其人民各尽所能,发展斯里兰卡经济。

  十、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里兰卡坚定执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国为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所做的一切努力,理解和支持中国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十一、中方对遭受海啸灾难的斯里兰卡人民表示深切同情,愿继续向斯里兰卡灾后重建提供援助和支持。中方愿意帮助斯修复一些遭海啸破坏的渔港,在自然灾害预警和减灾方面向斯提供人员培训。双方将就此进行磋商。双方宣布,中国红十字会将提供非政府捐款用于援建“中国━斯里兰卡友谊村”。斯方非常感谢中方在海啸发生后所给予的及时和真诚的援助,认为这是两国友谊的具体体现。双方注意到,除中国政府的援助之外,中国人民和其他组织对斯的捐助也是最多的。

  十二、双方回顾了经贸合作的发展,一致认为,作为发展两国关系的进一步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在投资、合资和工程承包领域的合作。

  十三、双方将继续探讨,通过多种措施包括双方同意的安排,引导贸易往来,使两国从中获益。

  十四、双方同意,将通过进一步协商,扩大在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住房、电讯和教育等领域的合作。双方支持和推动中国企业参与斯汉班托塔加油设施和油品罐区项目、普塔拉姆燃煤电站项目、科伦坡━卡图纳亚克快速公路项目、科伦坡━卡图纳亚克铁路项目、磷矿开发和复合化肥厂项目及科特市污水管道项目的建设。

  十五、为支持两国企业开展合作,中国政府同意向斯里兰卡提供优惠出口买方信贷。

  十六、中国欢迎斯里兰卡为中国企业专设出口加工区的倡议,并将详细研究有关建议。

  十七、双方同意,增加人员交往,扩大教育、文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合作。两国政府将通过各自的使馆和相关政府部门尽早就此商谈。中方同意为其亚洲区域合作基金和援外支出的发放提供便利,以鼓励这些领域的人员交往。

  十八、双方同意,中斯两国政府将鼓励两国人员之间的双向旅游往来。中方欢迎斯方来华宣传、推广赴斯里兰卡旅游,并将提供便利。双方还探讨了旅馆行业合资的可能性。

  十九、中方为两国首都开通直航及抵达上海的货运业务提供了优惠条件,斯里兰卡对此表示感谢。双方有关部门将积极商谈,扩展上述业务,与中方空运企业中国境内地点实行代码共享以及中国航空公司开展赴斯航班业务等问题。

  二十、双方期待斯里兰卡今年在上海设立领事馆,以方便两国人员交往,扩大经济、旅游和其他领域的合作。

  二十一、双方讨论了地区和国际问题,一致认为,促进和平与发展是当今全球事务的主题。双方重申,遵循联合国宪章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双方同意继续就国际和地区事务进行磋商。双方共同认识到联合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继续就联合国的改革和改进工作问题进行磋商。

  二十二、双方一致认为,在现任联合国秘书长任期结束时,根据地区轮换原则,下任秘书长应来自亚洲地区。

  二十三、双方就中国与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发展更加密切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对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工商会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签署合作备忘录表示欢迎,希望这能增进双方的商业和经济关系。

  二十四、温家宝总理对斯里兰卡政府和人民在他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和友好款待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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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校园凶杀案的法律思考

洪碧华


[内容摘要] 2010年接连发生的校园血案让人揪心。生命不保,何谈教育。中央领导非常重视,公安、教育等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加强校园安全防范,严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文章介绍今年3-5月发生的校园系列血案,分析产生校园杀人事件的主要成因,探索加强校园安全防范的具体措施,以遏制校园屠童案的发生,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关键词] 校园;凶杀案;法律思考


  近期接连发生的校园血案让人痛心。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切实加强校园安全防范,严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全国各地有关部门迅速行动,构筑保护校园的安全屏障。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疾言:“要严打严防犯罪,使犯罪分子不敢和不能对孩子下手。”中国警力以前所未有的密度和频率出现在各地校园。 校园安全问题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我们除了表达对死者的哀思和伤痛以及对凶手的痛恨以外,更应该分析校园血案的原因以及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2010年校园系列血案
  从3月23日到5月12日不足60天的时间里,全国各地小学、幼儿园里频出凶杀案,数十名儿童被砍伤或杀死,那些如花的生命瞬间逝去,无辜的孩子承担了太多的痛苦。请看下面一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0年3月23日早上7点24分,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重大凶杀案。造成死亡8人、重伤5人的严重后果。嫌犯郑民生当场被抓。司法机关迅速启动程序,4月20日第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罪犯郑民生被枪毙。
  案例二、2010年4月21日16时30分左右,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约400米处,杨家钦用菜刀连砍7人,造成一名8岁男孩和一名80岁老妇死亡,另有两名小学生,一名学龄前女童及两名村民受伤。
  案例三、2010年4月25日15时,陈康炳混入广东省湛江雷洲雷城第一小学,持刀砍伤15名学生和一名为保护学生而与歹徒搏斗的老师。
  案例四、2010年4月29日,江苏泰兴,徐玉元在幼儿园内持刀砍伤32人。
  案例五、2010年4月30日,山东潍坊男子王永来骑摩托车携带铁锤、汽油,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王永来被当场烧死,5名受伤学生目前无生命危险。
案例六、2010年5月12日上午8时,陕西省南郑县一民营幼儿园又发生一起砍杀幼儿事件,致使7名儿童和2名成年人死亡,另有11名学生受伤,嫌犯吴焕明行凶后返回家中自杀身亡。

二、产生校园凶杀案的主要成因

(一)校园杀人事件只是表象,社会问题才是根本

1、校园一系列的恶性事件的背后隐藏者深层次社会问题。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发生六起校园暴力事件,杀人凶手有社区医生、乡村教师、无业市民,他们生活在社会底层,经济状况较差。是生活的压迫,还是道德的彻底沦丧,是社会的不公,还是良心的泯灭。郑民生在庭审中的自我辩解固然荒唐,但也确有值得反思的一面:“我本来是个本本分分的人,但是我工作没了,所有人都在笑我。”他一再强调自己之所以会犯案是因为人情淡薄,社会冷漠。由于失业导致生活困难,买不起房子、讨不起老婆。有评论指出:“郑民生被判死刑之后,南平也要自我审判。”这不是危言耸听。
2、犯罪专家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下,犯罪是有传染性的。一种犯罪发生后,这种犯罪有可能被仿效而形成复制效应。潜在的罪犯从别的犯罪中受到启发,从中去发现,研究作案方式和作案手段。在现实中,并不乏因情感、就业、权利等难以自持理智的人,心理一旦失控,很容易出现极端行为。校园屠童的仿效,如果简单用“巧合”两字来概括未免天真。事实上,郑民生的弑童案是这些雷同血案的导火索,模仿者们看到的是一种报复社会的手段,想以此来引起社会的关注,并且不惧司法钳制。血案凶杀的惨烈,并不能掩盖他们所表现出来的清醒规划和模仿痕迹。把地点选在校园,这本身就暴露了自身的清醒,狡黠地混入校园,更是表现出相当的机智,所以基于这些推断,凶杀是有正常的自我意识,并非精神病患者。面对各方压力,他们心理承受能力差,几乎近于崩溃。
3、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轨变型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贫富差距继续拉大。有一部人先富起来,但没有富起来的那一部分人不是被带动,而是遭歧视,社会人情冷漠,对弱势群体缺少必要的关怀。也没有良好的社会保障,使得一部分人对生存产生绝望,对社会心存不满,长期的压抑很可能因为某一个小事或者突发事件,而最终因“个人仇恨”去报复社会。
(二)恶性伤害事件为何选择在校园
1、校园安全保障有限,特别是一些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少,没有专门的保卫老师及专业保安。同时学生年幼,自保能力差,师生是弱势群体,校园是薄弱环节,伤害事件容易得手,这就使得小学及幼儿园成为歹徒首选攻击目标。
2、学校是一个特殊的教育机构。校园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舆论效应都是其它事件所难相比的,同时因其具有易得手等特点,很容易成为怀有特殊目的者的攻击目标,这次是郑民生,下次就可能是林民生、陈民生或者是恐怖组织,这不是危言耸听。
3、学校上课时间固定,学生入校时人流量大,不便疏散,同时校方对一些社会人员的混入也不能很好防止,加上平时对人员进出管理不够严格,常有校外青年、收破烂的,甚至有不法分子混入校园。
4、部分地区教育及其他机构仍不够重视,对未发生的安全事件总以为不会发生,疏于防范,松于管理,麻痹大意,连基本的安全人员,安全措施及应急方案都没有,更不谈定期的安全检查等。
三、加强校园安全防范的具体措施
惨案发生后,痛定思痛,都认为体制不健全,规章制度急待完善。应对校园突发事件最好的办法是预防。法学专家建议立法机关加大立法力度,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上升为《学校安全法》,以提升保护师生安全和强化责任的法治威严,校园内外均应加强专业保卫力量及其电子监控等硬件设施。
(一)加强警力保护,强化校园安全
1、各级公安机关要增强责任心,特别是校园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要切实承担起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把校园和学生列为重点保护对象;
2、各分局、派出所要对校园、幼儿园周边的治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掌握治安状况;
3、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辖区派出所和交警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强有力措施,首先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的维护,特别是孩子们上学、放学高峰时段要配备足够的警力,维持好学校周边的秩序;
4、综治副校长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的教育指导工作,包括人防、技防、物防的指导;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理念、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管控和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防微杜渐,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
6、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儿童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害校园和师生权益的刑事治安案件进行严厉打击,实行优先立案、快侦、快诉。同时,加强学生的安全防范知识宣传。
(二)加强校园管理,完善各种安保措施
1、安全第一,安全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之首,要防控事故发生,就必须严格管理,把各个环节管实管细。在原有的校园安全措施下,进一步规范“校园安全措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第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校长作为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保一方平安。实行校园安全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层层抓落实,责任具体到各个班主任和科任老师。做好上午、下午的集队放学工作,所有学生由教师集中带队全部离开校园。由学校给每一位家长下发《小学安全管理通知》,让家长共同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家长可以报名充当志愿者,配合学校老师轮流值班把守校门,协作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加强门岗管理,要求所有教师进出校园必须佩戴上岗牌。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家长或到校办事人员进入校园,必须持有“小学进入校园通知单”或行政领导通知,必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实名登记,方可进入校园。家长给孩子送学习用品、衣服等物,由门卫负责登记转送到学生手中。每天的行政带岗领导,要严格遵守带岗制度,做好当天的安全巡查工作。班主任每天都要把安全情况汇报给带岗领导,并由学校汇总报告县区教育局。加强上下级信息沟通研判,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3、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防校园暴力工作预案,并根据预案组织开展以预防校园暴力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通过模拟演练,提高学生的防暴、逃生技能,增强防范校园暴力事件的可操作性。还要采取多种途径对学生开展预防校园暴力、预防自然灾害、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溺水、防火、防盗、防拥挤踩踏等安全知识的主题教育。
4、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法制单位、社会、家庭与学校的互动,同心协力维护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整治周边环境,加强对歌舞厅、录象厅、网吧和发廊的管理,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完善社会公平制度
遏制校园的恶性事件,最根本的是加大纠纷排查力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理顺干部和群众的关系,进一步消除社会腐败现象,依法公正处理问题。
1、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校园及周边社区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当地党委政府有权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突发性事件;对可能威胁社会治安的高风险人员和危险物品,进一步落实严管严控措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好社会闲散青少年入学就业等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涉校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2、解决强行拆迁问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征收征用公民的房屋土地,但要给以适当的补偿。在没有足额支付补偿费之前,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应当遵守《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不能强行拆迁、违规暴力拆迁,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正确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把群众的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许多上访事件,都是群众在基层解决不了时才会越级赴省进京上访。如果我们的基层干部能秉公处理群众的纠纷,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信访不信法”上访户。群众利益无小事,不能到出了命案,一大群的警察、地方干部才出面处理,更不能有干部直接侵害群众的利益。各级政府不能总是把上访的事件发回原单位处理。更不能把上访群众当作精神病人对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告施行。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规范执行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依法申请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当事人、有关单位和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其财产转移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的,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有权对应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有关银行、信用社和其他储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实提供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并积极协助办理。不得推诿、拖延,也不得违反法律搞自行规定而拒绝履行,或者串通当事人隐匿、转移资金。人民法院已依法
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冻结的,任何单位不得重复冻结或者擅自解除冻结。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有关单位应依照法定的义务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亦不得擅自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
执行中需要办理户口、粮油关系分立、迁移,以及交通、通讯工具产权的过户和房产产权或者房产、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办理。
有关单位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费用。
五、凡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六、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或者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执行秩序的,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无故推拖、拒绝执行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应将被拘留人交其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看管。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八、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必须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强化执行措施,加强和完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执行人员在执行时应当着装,并出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佩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必须依法使用执行措施,做到文明执行,禁止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违法使用执行措施或者执行错误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九、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依法办事。对在执行中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不办等渎职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人民法院之间应依法相互配合协助,认真办理委托、协助执行案件。对拒绝接受委托、协助或者妨碍执行的,应追究有关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应自觉维护法制权威和统一,坚决克服、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十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督促、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工作。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即行终止。






19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