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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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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2004.11.10 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2001—2010年是我市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时期,矿产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为了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和矿业对我市工业化的支柱作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萍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市相关行业、部门的发展规划,编制了《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以2000年为基准年,2001—2005年为规划期,2006—2010年为规划展望期。《规划》适应范围为本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一章 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形势

萍乡市位于江西省西部,是湘赣两省经济网络的重要衔接处。萍乡是江南煤炭生产重要基地,素有“江南煤都”的盛誉。属典型的“新型”工矿城市。国土面积3862.99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2.31%,下辖三县二区,属亚热带湿润性气候,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属湘江和赣江两大水系,以天柱岗—高坑—张家坊分水岭为界,向东或向南流入赣江的有袁水、琴水,向西流入湘江的有渌水、草水和栗水。本区地形为南北高,中部低,并向东西侧倾斜的山地、丘陵和低丘岗地。人口176.11万人,占全省人口数的4.16%,其中农业人口135.2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76.8%。浙赣铁路横贯全境,319、320国道纵横交叉境内,正在修建的沪瑞高速公路从萍乡北部通过,是华东运输网络通向南方、西南的重要枢纽;邮电通讯业发展迅速,良好的交通,现代化的通讯,促进了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我市是具有光荣传统的革命老区,改革开放以来工农业生产取得了长足发展,社会综合经济实力得到增强,产业结构逐步完善。2000年全市工农业总产值206.73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年均增长10.9%,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5年的3149元增加至2000年的5676元;财政总收入完成7.3亿元,年增长10.6%,全市综合经济实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三大产业的结构比例由1995年的19.9∶50.9∶29.2调整到2000年14.4∶54.3∶31.3。
2000年工业总产值158.37亿元,较上年增长4.3%,其中乡镇工业产值占44.17%,矿业是我市重要产业之一,已建成煤炭、建材、工业陶瓷、钢铁等四大矿业体系,全市独立核算采选业产值7.25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4.5%。矿产冶炼与加工业产值42.79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27.02%。
(二)矿产品物流量
2000年销往国内原煤50万吨;省内原煤170万吨,精煤76.57万吨;市内原煤442.88万吨,精煤25万吨。高岭土(陶瓷土)21.48万吨,粉石英2.5万吨,铁矿8.64万吨,水泥用灰岩271万吨。砖瓦用粘土170万立方米, 玻璃用硅质原料20.66万吨,冶金用白云岩10.48万吨,制灰用灰岩65万吨,建筑用石料148.35万立方米,建筑用砂(石)200万立方米。年需外购铁精矿粉165.32万吨,氧化铝0.17万吨,石膏5万吨,高岭土(陶瓷土)1.0万吨。
(三)矿业经济发展潜力分析
根据有关部门预测,我市潜在煤炭资源总量168000万吨,筛选的首批16个预测区预测资源量56000万吨。截止2000年底,全市累计探明基础储量38758.9万吨,资源量10505万吨,保有基础储量24284万吨。我市潜在资源总量及预测资源量和探明基础储量、资源量,以及原煤年产量和人均占有量均居全省首位。具有较大经济潜力的石灰岩矿产,主要赋存于石炭系上统铅山组、二叠系下统茅口组和三叠系下统大冶组三个层位。目前已发现的矿床(点)15处,累计探明储量2.1亿吨,预测储量574.29亿吨;高岭土(陶瓷土)探明储量150.66万吨,成矿地质条件较为有利,按其成因类型分为沉积型和风化残积型两大类。沉积型高岭土主要有二叠系上统乐平组煤层底板和三叠系上统安源组下部紫家冲段,风化残积型主要由酸性脉岩、花岗岩、变质岩风化而成的高岭土;粉石英分布较广,已查明中型矿床2处,矿点10处,探明资源储量1479.4万吨,预测资源总量5000万吨,占赣西地区粉石英总量的32.46%;透闪石是一种理想的低温快烧陶瓷原料,属一种接触变质矿物,矿床预测资源量为1228万吨,有很大的开采价值。另外,白云岩、花岗岩、镁质粘土、耐火粘土等矿产资源都较丰富,但目前有的尚未开发,有的开发以生产原矿和初级产品为主,随着改革开放步伐和工业化进程加快,我市煤炭、水泥用灰岩、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资源的潜力将充分得到发挥,通过对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应用研究,煤炭实施洁净煤战略、走集约化开采、资源接替和资源储备之路;非金属依靠科技,提高集约化生产程度,矿产品精、深加工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形成新的矿业链和经济增长点。我市是江西省中西部开放的窗口,加上劳动力资源丰富,对发展劳动密集型矿业及其矿产品加工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四)生态环境基础状况
全市森林覆盖率45.8%,水土流失面积43040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4%,治理面积5000公顷,占水土流失面积的11.6%。全市矿山占地面积21420公顷,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13380公顷,占全市水土流失面积的31.1%,大部分煤矿和非金属矿山废石(矸石)、浮土就地堆放,充斥河沟、山谷,毁坏森林和良田。
(五)矿业城镇可持续发展问题
萍乡是一个以煤炭、建材、工业陶瓷、钢铁为依托而崛起的典型的“一城多镇型”工矿城市,矿业开发带动我市的经济发展,推动了城镇化建设。安源区、上栗、芦溪、莲花县一级城镇随着矿业开发带来的经济活力,适时地进行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食品、非金属矿产品深加工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因矿业而繁荣,不因矿衰而败落。但有些矿业乡镇因山林破坏、水土流失、耕地减少,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矿山关闭后很难维持当年的繁荣景象,如高坑镇、安源镇、青山镇、湘东镇等因煤矿关闭而面临可持续发展困难问题。
(六)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矿业开发可能作出的贡献
在“九五”期间全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但经济结构不合理,综合竞争能力弱,发展后劲不足;工业化进程滞后,产业结构需进一步调整;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对外开放水平低等仍是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为根本出发点的指导方针,提出全面实施工业富市、三产旺市、开放活市、环境兴市、人才强市的战略,坚定不移地以工业化为核心,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进程,着力壮大支柱产业,以煤炭资源开发为主导,稳定煤炭生产,继续保持“江南重要产煤基地”的地位,大力发展具有本地资源特色的钢铁、电(陶)瓷、浮法玻璃、水泥等产业,加大发展石料业、砂石业、粉体材料和其他非金属矿产精深加工业,延长产业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社会就业领域,壮大全市整体经济实力。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矿产资源基本特点及优势
截止2000年底已发现矿产41种,矿产地285处,按矿山保有储量划分为:中型6处、小型81处,另有矿点162处,矿化点(或情报点)36处。其中探明资源储量14种,已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11种,探明工业矿床87处。
我市矿产资源有四大特点:一是矿种较多,但探明储量的矿种较少;二是以煤炭资源和非金属矿产为主;三是矿产资源的分布具有区域性,可分为中、南、北三区格局。中部地区:以煤、石灰岩、白云岩、钴、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矿泉水、耐火粘土为主,钨、钼、金、滑石为次,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占全市的49.17%。南部地区:以铁矿、石灰岩为主,大理岩、粉石英、煤、矿泉水次之,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占全市的23.76%。北部地区:以石灰岩、大理岩、镁质粘土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为主,煤炭次之,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占全市27.07%;四是主要矿产分布相对集中,开发利用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劳动力充裕,水电供应有保障。
在省内具优势的矿种有:煤、水泥用灰岩和粉石英三种。
煤:区内含煤岩系分布广泛,有三个聚煤期,早石炭世的测水系,无工业价值。晚二叠世的乐平煤系及晚三叠世的安源煤系,为主要聚煤期,出露面积达803.24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0.79%,潜在煤炭资源总量168000万吨,截止2000年底累计探明储量38758.9万吨,保有基础储量24284万吨。2000年原煤产量662.9万吨,人均占有量3764公斤。
水泥用灰岩:赋存于石炭系上统铅山组、二叠系下统茅口组、三叠系下统大冶组三个层位,探明储量21000万吨,预测资源量574.29亿吨。
粉石英:已查明中型矿床2处,矿点10处,探明资源储量1479.4万吨,预测资源总量5000万吨以上,占赣西地区粉石英总量的32.46%。
区内优势的矿种有:石灰岩、白云岩、高岭土(陶瓷土)、建筑用砂和矿泉水。
具潜在经济优势的矿种有:钴矿、冶金用白云岩、大理岩、耐火粘土。
较大资源潜力的矿种:花岗岩、铁矿、粘土、金、银、铜多金属。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勘查情况
解放前和建国后共有24个地勘单位和地质院校在萍乡地区作了大量的地质工作。在完成全市1/20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水文地质调查、重力测量、1/10万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和1/5万航空磁测基础上,完成了1/5万区域地质调查图幅5.5幅,计2488.75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面积的64.43%;完成1/5万矿产调查1200平方千米,对煤、水泥用灰岩、粉石英、铁矿、钴矿、白云岩等矿产进行过不同程度的勘查工作,同时对煤、非金属两类优势矿产作了成矿预测和远景规划,提交各类地质矿产报告71份,其中详勘(精查)13份,初勘9份,详查24份,普查(普终)25份。另有概查简报14份,矿点检查32份,踏勘87份,为发展萍乡矿业提供了大量的地质矿产资料依据。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全市开发利用矿种数21种,占已发现矿产的51.2%,已利用矿区数65处,占已查明资源储量矿区数的75%。煤炭资源利用率91.23%,已探明的石灰岩、高岭土(陶瓷土)资源利用率55.5%,赤铁矿利用率10%,粉石英部分利用;尚未开发利用的矿种有:透闪石、滑石、大理岩等。
2、矿山数量、规模及性质
全市已建成各类矿山企业910个,占全省矿山数的13%。其中:中型矿山5个(煤矿),占矿山总数的0.55%,小型矿山905个,占矿山总数的99.45%;小型矿山中有煤矿337个,占矿山总数的37%;建材类非金属矿山564个,占矿山总数的61.97%;矿泉水4个,占矿山总数的0.43%。按企业性质分为国有矿山企业28个,占矿山总数的3.1%;乡镇集体、私营企业(含股份制、个体企业)882个,占矿山总数的96.92%。
3、主要矿产品生产状况
全市各类固体矿产年开采总量1601.40万吨,其中:煤炭设计生产能力907.40万吨/年(国有矿山327万吨,乡镇小井530.40万吨),实际生产原煤662.90万吨(省属国有矿山219.41万吨,地方国有矿山59.70万吨,乡镇小井382.89万吨),其中烟煤296.31万吨,无烟煤366.50万吨,产焦炭21.21万吨,炭黑0.52万吨,精煤101.57万吨,煤气8252万米3。
铁:铁矿石设计生产能力20万吨/年,实际生产8.64万吨,冶炼生铁能力78.91万吨,钢80.32万吨,钢坯90万吨。
水泥用灰岩:设计生产能力320万吨/年,实际生产271万吨,生产水泥292.6万吨,水泥制品13.66万立方米。
粉石英: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实际生产2.5万吨。
高岭土(陶瓷土):设计生产能力20.5万吨/年,实际生产21.48万吨,生产釉面砖23.03万立方米;工业陶瓷14.60万吨,日用陶瓷48万件。
砖瓦用粘土:设计生产能力205万立方米/年,实际生产170万立方米,制砖108029万块,制瓦3900万片。
建筑用石料:设计生产能力164万立方米/年,实际生产148.35万立方米。
其他建材生产量:轻质碳酸钙1.3万吨/年,玻璃用硅质原料0.66万吨,冶金用白云石10.48万吨,建筑用石灰60万吨,平板玻璃258.43万重量箱,安全玻璃3.47万平方米,耐火材料制品3182吨。
矿泉水:全区4个矿泉水厂,实际年生产矿泉水18.16万吨。
4、矿产资源利用率
(1)资源储量采矿回采率
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和对矿山“三率”考核的资料,主要矿产实际采矿回采率为:
国有煤矿一般为54.7—73.4%,乡镇煤矿为51—76.5%。
水泥用灰岩一般为82—83%,建筑用石料一般为50—60%,铁矿为79%。
(2)选矿回收率
煤洗、选回收率一般为70—80%;高岭土(陶瓷土)选矿回收率70%;粉石英选矿回收率50—55%;铁矿选矿回收率86.24%。
(3)采矿贫化率:煤炭采矿含矸率2~3%。
(4)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治理情况
利用煤矸石及尾砂发电和制砖,年消耗60—70万吨,提高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2000年全市矿山废石排放量200万吨,尾砂排放量25万吨,废水排放量2902.28万吨,累计废石积存量5000万吨,占全省积存量的4.17%。其中煤矿山废石积存量3500万吨,占全市废石积存量的70%。全市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13380公顷,存在塌陷隐患的采空区面积18.8公顷。
各级政府加强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管,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累计14945万元,大部分矿山废水达标排放,废水达标排放量为2486.35万吨,达标率为85.67%,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量8445万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10622吨,工业二氧化硫去除量4767吨,二氧化硫除去率为44.88%,闭坑矿山复垦造林绿化面积457公顷。
尽管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生态环境状况正在由环境质量总体恶化、局部好转,向环境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和有所改善转变。但由于我市矿山三废排放量、积存量大,特别是煤矿山和大量非金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仍然很重。
(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内主要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证程度呈下降的趋势,正在从基本保障需要转到难以满足需求,主要矿产煤的储量增长速度远低于储量消耗速度。省属国有煤矿高坑、安源、青山、巨源等煤矿资源已近枯竭,市、县(区)属地方国有煤矿相继进入衰老期,有25%矿山已经关闭,余下的矿山中有87.5%达不到设计生产规模,总的设计生产能力117万吨/年,实际生产量59.7万吨/年,尤其是县(区)国有煤矿地质研究程度差,勘查程度低。煤炭产量的增长速度又远低于市场需求增长速度,出现了严重的“寅吃卯粮”的现象。由于可供工业利用的玻璃用硅质原料和铁矿资源紧缺,我市浮化玻璃厂的重要原料玻璃用硅质原料100%依靠外地供给,冶金用铁矿石98%依靠进口,从而影响了我市冶金和玻璃工业的发展。
2、地质勘查未能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机制,矿产勘查投入严重不足。矿产资源勘查缺乏活力,区内地质研究程度停留在80年代初的水平,新发现的矿产地和新增矿产储量很少,缺少新建矿山煤炭资源储量后备基地。
3、矿业结构不合理。尤其是高岭土(陶瓷土)、粉石英等非金属矿业开发不能适应建材工业发展的需要,资源优势没有充分发挥。矿产品结构单一,加工程度低,经营粗放,外销矿产品以廉价原矿和初级产品为主,矿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矿产资源优势未能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
4、矿业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矿业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矿山企业和集团公司少。
5、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粗放。一是矿山数量多,企业经济效益低;二是大矿小开,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三是技术装备落后,集约化程度低。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部分煤矿和非金属矿山存在采易弃难、采矿回采率低、综合利用程度差和存在乱采滥挖、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
7、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全市矿山占地面积21420公顷,矿业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3380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5%,占全市水土流失面积的31.1%,局部出现了大面积的水土流失,采矿还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和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预测及可供性分析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经济形势对矿产资源需求趋势分析
规划期间,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发展,主要矿产品的产量和需求量将有较大的增长。根据我市钢铁、水泥、玻璃、陶瓷工业成倍扩大生产的发展需求,预测增长1倍以上或较大增长的有铁矿、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硅质原料、粉石英、冶金用白云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石膏、矿泉水。
原煤年产量600万吨,2001—2010年需要煤炭资源基础储量8000万吨。2005年规划目标期预测主要矿产品年产量和需求量,预测产量:原煤产量600万吨,水泥用灰岩936万吨,熔剂用灰岩24万吨,制灰用灰岩85万吨,冶金用白云岩20万吨,粉石英5万吨,铁矿10万吨,高岭土(陶瓷土)40万吨,水泥配料用粘土95.44万吨,耐火粘土0.92万吨,建筑用石料71.4万立方米,建筑用砂(石)100万立方米,砖瓦用粘土181.8万立方米,矿泉水35万吨。预测需求量:原煤400万吨(计划上调配原煤170万吨),水泥用灰岩936万吨,熔剂用灰岩24万吨,制灰用灰岩85万吨,建筑用石料71.4万立方米,冶金用白云岩20万吨,玻璃用硅质原料25万吨,粉石英5万吨,富铁矿540万吨,高岭土(陶瓷土)40万吨,水泥配料用粘土95.44万吨;砖瓦用粘土181.8万立方米,耐火粘土0.92万吨,矿泉水35万吨;石膏35万吨,建筑用砂(石)200—300万立方米。
(二)产业结构调整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
鼓励开采的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硅质原料、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白云岩、矿泉水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将出现新的局面,不仅开采量会有较大的增长,产品档次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国家控制开采的煤炭资源,鉴于我市煤炭生产所处的战略地位和工业发展及上调省计划任务的需求,实施集约化开采,采取改造、联合、重组后,减少50%的矿山数,还可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回采率,稳定煤炭生产。我市紧缺的铁矿、玻璃用硅质原料矿产资源,经过矿业结构调整后,鼓励开采崇源至庙山磁铁矿,并加强泥盆系上统锡矿山组石英砂等玻璃用硅质原料矿产资源的勘查,有望在本辖区内解决部分原料,必将促进建材工业和冶金工业成倍发展。
(三)采选冶技术提高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
煤炭开发以提高原煤入选率和洗精煤产量,实施集约化开发,扩大生产能力的时机已经成熟,推广洁净化、煤炭液化、水煤浆型煤技术改造势在必行,将促进实施洁净化产业化、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具有中国特色能源发展战略。随着建材工业和工业陶瓷的发展,我市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粉石英等主要非金属矿产洗选和深加工技术的提高,从原来的初加工发展为精深加工,增加矿产品种,将进一步提高矿业的经济效益。
(四)矿产资源保证程度分析
1、矿产资源储量评价
我市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有11种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占资源储量的比例分别为:煤占31.1%,铁占10.60%,熔剂灰岩占13.65%,冶金用白云岩占6.22%,水泥用灰岩占30.79%,高岭土(陶瓷土)占9.9%,水泥配料用粘土占38.96%,耐火粘土、粉石英、钴仅查明矿产资源量。我市优势矿产煤炭资源的基础储量占总资源储量的79.54%,次边际或内蕴经济的资源量占总资源储量的20.46%。
2、保证程度分析
至2010年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充分保证的矿种有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粉石英、建筑用石料、矿泉水和水泥配料用粘土;能基本保证的矿种有煤、高岭土(陶瓷土)、熔剂用灰岩、耐火粘土;短缺矿种有富铁矿、石膏、平板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等矿产。
(五)本市矿产资源及矿业发展潜力评价
除煤、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等优势矿产外,我市的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矿泉水和耐火粘土在矿业发展中潜力较大,虽然探明储量较少,但成矿地质条件好,找矿前景乐观。金、银、铜多金属、钼、钨矿点、矿化点及重砂和物化探异常较多,尤其在湘东区东桥—白竺和芦溪张家坊—华云一带贵金属矿产和多金属矿产成矿地质条件好,有一定找矿潜力。另外,据地震资料和地质构造分析,在老地层推覆体之下可能存在隐伏煤田。通过适当的地质勘查投入,有望在萍乡境内找到新的隐伏煤田。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资源利用总方针,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稳定煤炭产业,做强做大非金属矿业,加速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业,强化煤炭、建材、工业陶瓷、钢铁主导产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力度,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以矿业经济的振兴,促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地区特色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我市矿产资源的分布特点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区位优势,突出稳定煤炭产量和非金属矿产精深加工,提高矿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以减少资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二)科技创新原则。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提高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提高资源采选冶水平,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
(三)效益统筹、环境优先原则。在注重矿产资源开发经济效益的同时,建立并严格执行污染防治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监督矿山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走绿色矿业之路。
(四)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原则。大力培育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制止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矿产品总量、产品结构和销售策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
(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原则。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市相关部门规划要求,本市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目标和有关指标与上述相关规划作好衔接。
(六)可操作性原则。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结合本市矿产资源特点及分布特征和开发利用现状及其存在问题,以及市场需求等实际,具体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三、规划目标
总目标: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工业化为核心,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建设高效有力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体系,保障矿产资源的有效供给和优化配置,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继续保持煤炭产量在全省的主体地位,建设省内重要的煤炭、钢铁、水泥、浮法玻璃、工业陶瓷等矿产品生产基地。
(一)2005年规划目标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目标
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推荐开展风景旅游区旅游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远景区地质矿产调查,建议开展地质灾害和环境地质专项调查,争取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同时要初步建立商业性矿产勘查新机制,以招商引资大力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规划期间,推荐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4处(其中:隐伏煤田1处、贵金属矿3处),建议引用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7处(其中:隐伏煤田5处、水泥用灰岩1处、多金属矿1处),提供小型以上后备矿产地8处。提交资源量:煤3000—4000万吨、水泥用灰岩5000万吨,力争在铜多金属、贵金属矿产和玻璃用硅质原料等矿种的调查评价与勘查方面有较大的进展。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目标
2005年固体矿产矿石开采总量2664.88万吨,较2000年增长66.41%,独立核算矿业产品销售总产值93.4亿元,其中采选业产值15.36亿元,较2000年增长111.86%。冶炼加工业产值78.04亿元,较2000年增长82.38%。
3、矿业结构调整目标
全市矿山总数由2000年910个减至600个,较2000年减少34%(其中煤矿数较2000年减少50%)。非金属矿产精深加工产品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到24.48%,其他矿种高质量、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比例明显提高,原矿产值与矿产品加工业产值比由1∶1.5左右,提高到1∶2.5。
4、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目标
为确保矿山“三率”考核达标,切实开展储量核查检测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提高3—5%,其中:国有煤矿提高3%,乡镇煤矿提高4%,非金属矿产提高3—5%。选矿回收率提高2—5%,其中:铁矿和高岭土提高2%,洗煤提高3%,粉石英提高5%。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
健全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网络,矿山环境监督得到加强。不再新立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矿山“三废”排放控制在规定指标内,尾砂要求入尾砂库安全存放。规划期内完成高坑—安源、白源、青山、巨源,黄冲—焦源等七个矿山采煤区和湘东城区因采矿造成地表沉陷区的环境地质调查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全市矿山复垦面积新增3645公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27.24%以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明显减少。
6、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二)2010年远景目标
到2010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改革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的矿产勘查新格局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可供性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粉石英、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泉水和煤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为依托,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带,非金属矿产品精深加工和延伸相关产业:浮法玻璃、工业陶瓷、水泥等建材产业和钢铁工业及矿泉水产业都已形成规模,原矿产品向选冶炼产品转化率达43.83%,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基本实现根本性转变,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三章 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互相促进和良性循环,大力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为我市经济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一、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地方政府勘查资金,开展全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推荐湘东幅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申报拟建武功山地质公园的旅游地质调查和贵金属、多金属重要远景区、长木岭隐伏煤田矿产资源调查及开展矿山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开展两县一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并对采矿影响严重的安源—高坑、青山、白源、黄冲—焦源等地区地表沉陷进行专项调查,为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数据。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以煤炭、金、银、铜、铅、锌贵多金属矿产为主攻矿种,主要选择靶区为安源区长木岭地区、杨岐山(东段)的隐伏煤田;湘东麻山——东桥、上栗妙岭——雷公岭——张家塘一带贵多金属矿产调查。通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预期新增资源量3873万吨,提交贵多金属后备矿产基地3~4处。
(三)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选择具有代表性地区,开展对母岩、风化程度、土壤的微量元素及含量、地球化学特征及地形与农作物及果实品质的关系调查评价,为大面积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一)在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并积极引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加强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支持、规范和引导,促进矿产资源勘查的市场化进程,逐步形成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地位。实行矿产资源勘查谁投入、谁受益、谁优先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采矿权的政策。利用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开展水泥用灰岩、粉石英、玻璃用硅质原料、白云岩、高岭土(陶瓷土)等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商业性勘查。
(二)鼓励在老、边、穷地区和资源集中区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勘查的矿种有优质环保煤、水泥用灰岩、平板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金、银、铜多金属。
(三)为突出优势矿产煤炭资源,满足中型以上矿山的资源接替和新建6—9万吨井型的煤炭资源需求,除鼓励老矿区加强矿区外围及深部资源勘查外,规划筛选推荐有一定资源量、但储量级别较低的上栗山口、柳源冲、湘东灯芯桥、莲花湖田等5个优质煤勘查区。鼓励开展安源杨梅岭、湘东五里亭——龙洞岭、芦溪珠亭山——银河、上栗福田——东源、莲花南部等地区的水泥用灰岩、白云岩勘查。
(四)支持萍—乐坳陷带石油、天然气以及煤气层矿产资源风险勘查。
(五)限制在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重要工业、大型水利工程及中大型市政工程附近一定距离内,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及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严禁在军事禁区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三、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我市短缺富铁矿、玻璃用硅质原料、石膏、长石及芒硝、纯碱等原料,主要依靠市外、省外或国外购进。要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契机,进一步完善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市外或国外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基地,锁定两头,切实建立原料市场和销售市场,降低中间环节,建成稳定供应原料基地,与国际、国内福建、广东、安徽、湖南、省内和湖南长沙、溆浦等地形成中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充分利用外地资源,稳定购进渠道,对我市紧缺的富铁矿和玻璃用硅质原料等大宗矿产资源,做到供矿来源多元化,保障我市经济长期、稳定、安全运行和持续发展。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以市场为导向,结构调整为主线,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一、开发利用方向
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家急需、市场短缺和企业需要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和造成矿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矿产资源。
(一)根据市场需求和我市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发挥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粉石英、大理岩、高岭土(陶瓷土)等非金属矿产及矿泉水资源的优势,加大开发力度。
水泥用灰岩:加大安源青山杨梅岭、青峰—泉田、上栗福田—东源、芦溪珠亭山—银河、湘东五里亭—龙硐岭、狮形山、莲花南部琴水等7个水泥生产基地的石灰岩开采力度,扩大生产规模,年产石灰岩936万吨,以满足上栗福田“江西正大水泥有限公司”300万吨/年生产线和“湘东龙峒岭远萍水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生产线及其他五个60万吨/年生产线水泥厂的需求。
高岭土(陶瓷土)矿:年产高岭土(陶瓷土)40万吨,大力发展工业陶瓷和高岭土精深加工,发展填剂、涂料产品。
玻璃用硅质原料:为满足浮法玻璃工业急需,在矿产资源勘查有所突破的前提下,力争满足我市骨干建材浮法玻璃厂20%玻璃用硅质原料市场需求。
花岗岩:根据市场需求,鼓励开采花岗岩用作铁路路基建筑石料,年产花岗石建筑石料20万立方米。
建筑用石料:鼓励开采石英砂岩、白云质灰岩、条带状硅质灰岩。
粉石英:为满足市场需求,年产粉石英5万吨。
建筑用砂(石):年产砂石420万立方米,引导砂石开采企业向芦溪宣风至江架台一带一、二级阶地砂(石)资源丰富地区集中,加大开发力度,初步建成我市砂石生产基地。
矿泉水:打开销路,扩大产量,年产矿泉水35万吨,在2000年的基础上翻一翻。
(二)鼓励开采环保型煤炭资源。根据国家关井压产政策,对年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对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采矿方法落后、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大的小煤井,采取改造、重组、联合、兼并等方式,实施集约化开发,扩大单井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回采率和利用率。根据资源和省、市市场需求条件,规划年产原煤600万吨。
(三)地下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要考虑区内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城市发展规划、地下水位降幅及补给程度和地质环境问题等因素,将:萍乡、湘东、上栗、莲花新规划区和老城区中未开发岩溶地下水的地段内,具备岩溶塌陷基本地质结构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地段;老城区中已开发的水资源地段,开采井密集、开采量大、地面塌陷形变比较严重的地段,划为禁采区;现有机井应予以关闭,并禁止打岩溶水新井。已开发的地下水资源的老城区,经长期抽水实践证明没有发生地面塌陷形变或地面塌陷形变轻微并已经稳定的地段划为限采区;对现有机井进行论证,严格控制取水量,禁止打岩溶水新井。另外,第四系孔隙水、非岩溶基岩裂隙,取水井深度不得超过下伏岩溶顶面。
(四)限制开采高灰分、高硫劣质煤,禁止新建含硫量≥3.0%的煤矿山。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严禁将质纯石灰岩、白云岩等作建筑用石料开采。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一)矿业经济规划区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资源分布及矿业经济现状,内、外部建设条件和市场条件等因素将我市划分3个矿业经济规划区,重点建设2个省级重要生产基地,25个市内重要矿产品生产基地。
1、中部矿业经济规划区
沿浙赣铁路南北两侧,包括东起芦溪宣风,经安源区白源、青山,西至湘东区老关。主要开采煤、水泥用灰岩、粉石英、白云岩、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石英砂岩、河砂石等资源,重点建设14个矿产品生产基地。
(1)以思古塘煤矿区、高安煤田—白源井田、青马煤田、胡家坊煤产地等地区的煤炭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煤炭生产基地,年产原煤375万吨,洗炼精煤150万吨。
(2)以珠亭山—银河、青山杨梅岭—青峰、五里亭—龙硐岭、狮形山等地区水泥用灰岩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水泥生产基地,年产水泥360万吨,年开采水泥用灰岩468万吨。
(3)以荷家塘粉石英、南坑—上埠高岭土(陶瓷土)等地区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2个非金属矿产生产基地,年产粉石英5万吨,高岭土(陶瓷土)30万吨。
(4)以江架台河砂、坪村罗卜坑白云质灰岩、善洲变质石英砂岩和湘东大江边建筑用砂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建筑用砂(石)生产基地,年生产建筑用砂200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100万立方米。
2、北部矿业经济规划区
包括上栗县金山—高山、黄冲—大岭上、杨岐—桐木焦源、福田—东源地区,主要采煤炭、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用石材,重点建设6个矿产品生产基地。
(1)以高山勘探区、黄冲—大岭上煤矿区、杨岐山煤矿区、焦源煤矿区等地区的煤炭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煤炭生产基地,年产原煤80万吨。
(2)以福田—东源一带水泥用灰岩、石灰岩矿产资源为基础,重点建设2个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品生产基地,年产水泥300万吨,年开采水泥用灰岩39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200万立方米。
3、南部矿业经济规划区
包括武功隆起南部和莲花县辖区内,主要开采煤和水泥用灰岩、大理石、粉石英、建筑用石料及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重点建设5个矿产品生产基地。
(1)以峙垅—长埠一带煤炭资源为基础,建设1个煤炭生产基地,年产原煤50万吨。
(2)以琴水等地区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石料用灰岩及砖瓦粘土等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2个矿产品生产基地,年产水泥60万吨,年开采水泥用灰岩78万吨,年产建筑用石料50万立方米,砖瓦50000万块(片)。
(3)以闪石粉石英、屏风岭大理岩等地区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2个矿产品生产基地,年生产粉石英1—2万吨,年生产大理石荒料10万立方米。
(二)开采规划分区
1、开采规划分区划分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开发现状和发展需要及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资源开发将矿产地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三区以外为允许开采区,做到鼓励开采区内整合,限制开采区内收缩,禁止开采区关停。
(1)鼓励开采区:
矿产资源丰富、储量可靠,分布集中并有一定的资源前景,属国家或省、市急缺的矿种,市场容量大,前景看好,矿产品有较稳定销售渠道和依托的后续加工业;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资源开发效益好,并能有效控制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
鼓励开采区内可适当提高开采强度,增加生产量。
(2)限制开采区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开采的矿种,开采技术条件和综合开发利用条件不成熟的矿区;资源量有限需要保护的地方特色矿产;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有较大的 影响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但是采取措施可以治理和防治的矿区。
限制开采区内的矿产原则上不得扩大生产能力,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矿山企业。
(3)禁止开采区
国家规定禁止开发的矿种和区域,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矿产;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重大影响且又难以恢复治理的;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划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军事禁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路、铁路、重要水库、重要水源地的一定范围内;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及其他禁区内。
(4)允许开采区
上述以外的地区为允许开采区,但在允许开采区内不允许开采国家规定的限制开采矿种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开采项目。不允许设立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矿山企业。
2、开采规划分区的划分
全市共划定鼓励开采区34个,限制开采区9个,禁止开采区4个。
(1)鼓励开采区(34个)
其中煤21个,水泥用灰岩5个,粉石英2个,高岭土(陶瓷土)1个,铁锰矿1个,建筑用河砂(石)1个,建筑用石料2个,矿泉水1个。
(2)限制开采区(9个)
有白源、大屏山、枫桥、狮子岭(西段)、三田、莲花茶坪煤矿区,福田、道田石灰岩矿区,妙泉粉石英矿区。
(3)禁止开采区(4个)
有安源经济开发区(含高科技工业园)、天堂湖周边煤矿,高步岭高岭土(陶瓷土)矿区;屏风岭冶金用白云岩矿区。此外,上栗福田、杨岐、湘东道田,安源青山,莲花坪里、荷塘等地区的水泥用灰岩禁止用作建筑用石料开采,还有16个重要的市政工程和风景旅游区(点)限定范围内亦属禁止开采区。
三、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一)规模结构调整方向
将矿山生产规模按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进行调整,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对规模较小的乡镇煤矿和非金属矿山结构调整的基本要求是通过资产重组、兼并、联合做大,实行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依法治理整顿、关闭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小矿山,严禁大矿小开。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矿山在规划期内责令其限期改造或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1、不符合法定办矿条件、布局不合理的;
2、采选技术工艺落后,资源回收率低,严重浪费矿产资源的;
3、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且无恢复治理能力的;
4、安全隐患严重且目前无有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的;
5、开采规模达不到本规划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
6、产品档次低、经济效益差,且无力缴纳各种税费的;
7、规划期内资源枯竭的小矿山。
根据上述原则,规划期内关闭各类小矿山310个,矿山数由910个减至600个,减少34%(其中煤矿数减少50%)。
同时,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等改革措施建设特大型水泥用灰岩矿山1个,中型水泥用灰岩矿山5个,年产9万吨以上煤矿3个,年产6万吨以上煤矿7个。
矿业规模结构调整方向是集团化和专业化相统一,大中小协调发展,通过企业的改造、合资合作和内引外联实现集团化经营。
(二)产品结构调整方向
矿产品结构调整的总原则是适应市场需求,瞄准科技发展前缘,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发展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提高资源的经济效益和产品竞争力。煤炭开发要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提高原煤入选率和洗精煤产量,规划期内原煤入选率提高到35.72%,洗精煤产量150万吨/年。非金属矿产品要向高科技、高附加值的精深加工发展。鼓励发展结构陶瓷、功能陶瓷、电子工业陶瓷材料、环保和生产工程用多孔陶瓷,以及已有基础的氧化铝、氧化锆、分子筛、矿化碴等各类产品。大力发展煤矸石、煤渣制砖以及生产高强、轻质、多功能、低能耗的新型墙体材料,取替粘土实心砖。
(三)技术结构调整方向
矿业技术结构调整的原则是:依靠科技进步,突出技术创新,引进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作坊式”,提高科技含量。
1、加大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力度,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型煤、动力配煤、水煤浆、煤炭气化和液化等洁净煤技术,逐步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水平和利用率,洗选率提高到35.72%。
2、非金属矿产建材行业,逐步淘汰机立窑,在波尔窑、中空窑等落后的工艺,禁止新建、扩建立窑生产线,鼓励发展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大型水泥生产项目,切实做好实施新标准和ISO胶砂强度检测工作,使水泥质量尽快与国际接轨。淘汰引上工艺、平拉工艺、小型格法工艺等落后玻璃工艺,发展“洛阳浮法”玻璃技术,增加新产品和新品种,提高浮法玻璃产品质量。
3、采用现代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方式,规模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重点发展结构陶瓷和功能陶瓷、电子工业陶瓷材料、环保和生产工程用多孔陶瓷,以及已有基础的氧化铝、氧化锆、分子筛、碳化硅等系列产品。
四、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颁发采矿许可证,设立新矿山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法律、法规条件
设立新矿山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划规定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不设立国家明令禁止的采、选、冶项目,不在本规划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内设新矿山,一个开采区块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设立多个采矿权。
(二)符合规划条件
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及开采规划分区;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矿产资源储量相适应,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相应矿种矿区储量规模的最低开采规模,不允许大矿小开。
(三)技术条件
有经过按规定认定的地质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有经审查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行的技术方案、经济合理、效益最佳的采选方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设计指标、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的综合利用方案或有效保护方案;矿山安全生产措施等。
(四)资质条件
具有与新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才和装备条件。
(五)环保条件
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有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
五、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矿山企业必须按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必须达到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所规定的要求。鼓励矿山企业不断提高矿山“三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一般非金属矿山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应向实现无废渣矿山目标努力。
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矿山“三率”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制度和措施,确保矿山“三率”考核达标。按照国家有关矿业政策及《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规定,为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综合利用水平给予优惠政策和保障。

第五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总要求
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走“绿色矿业”之路,促进矿业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督促矿山履行环境保护、占用土地复垦、次生地质灾害防治等法定义务。加强矿山及其相关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加强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研究,按市政府对煤矿企业采矿造成地面沉陷区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综合治理。
加强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市生态环境发展的总目标体系,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建立并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以及新建矿山收取土地复垦费现有矿山收取履约保证金和排污收费等制度,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积极推进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市《采煤沉陷综合治理规划》和江西省煤炭设计院提交的《萍乡市矿区采煤沉陷情况报告》结论,选择高坑—安源、白源、青山、巨源和黄冲—焦源等五个煤矿区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试点,推进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二、新建矿山
(一)新建矿山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禁止或限制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1、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地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和堆放废石、废渣、尾砂等;
3、禁止新设立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开采矿产资源,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5、禁止土法采选冶炼金矿和土法炼砷、硫、铅锌矿等。
禁止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限制新建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除环境影响报告评估外,还要有针对性防治方案,并经国土资源、环保、水保等部门严格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
(二)加强环保影响评估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新立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论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论证矿产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经济损益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执行国家认定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并经环保部门审批。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必须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特别是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及强度进行论证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次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必须在矿产资源开发可行性研究阶段一并完成。
(三)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影响报告的要求,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与设计矿产开采方案同时实施,做到环保设施和预防工程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定有效防治措施,合理选择废石、废渣堆放场地和尾砂库位置,制订矿坑水、选矿废水治理方案。对因采矿造成的水土流失制订复垦还田、矿山还绿的工作计划。矿山闭坑、停采前应组织国土、环保、水保部门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否达标进行检查验收。
三、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
要加强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环保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对无环保措施或措施不得力造成矿山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建立矿山环保检查报告制度,矿山企业年度报告应包括矿山环保工作内容,并将环保作为矿山企业年检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对超标排污,要查明原因,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二)控制“三废”排放
“十五”期间,“矿山‘三废’按省或市规定的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并控制在省或市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内。”矿山企业要制定科学的“三废”排放方案,控制排放总量,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尾砂入库存放,确保尾砂库安全,防止尾砂外泄。废石、废渣要堆放稳固,场地合理。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尽可能利用不能耕作的土地,废水应经处理达标排放,严禁直接排出。废水应尽可能循环使用,提高重复使用率。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氟化物等可溶性有害物质的废水、废石、废渣、尾砂等应进行严格处理,严禁直接埋入地下或注入其他水体。鼓励矿山企业对“三废”的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三)防止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
矿山应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对矿山环境影响和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另一方面,实行防灾预案制度,建立抗灾救灾机构,制定临灾应急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四)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引导矿山企业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完善环保设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推广应用先进的“三废”处理和回收利用技术设备。建立并执行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根据不同矿产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收取履约保证金,在现有矿山试行,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闭坑和重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我市有安源煤矿等7个老矿区,经江西省煤炭设计院界定采煤沉陷区范围分为高坑—安源煤田的八方井、张家湾、王家源村、高坑村、民主村、火车村等沉陷区面积3050公顷;青山煤矿(含谷皮冲井)的青山村、略下村、上马村等沉陷区面积1180公顷;白源煤矿的源壁村、横板村、贺家冲地区沉陷面积720公顷;巨源煤矿的鸟岗村、腊市村、明塘村、巨源村等沉陷区面积1220公顷;黄冲—焦源井田的保护村、黄冲村、金鸡村、枣木村、杨坊村等沉陷区面积1120公顷。即5个区域,水土流失总面积7290公顷。
本着“统筹规划,分批实施,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及矿山企业自筹资金相结合,以造地返耕、复垦还绿、造湖、矿山旅游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安源—高坑等五个沉陷区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期内基本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水土流失、地表沉陷、土地沙化等现象的进一步发展,减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到2010年有效控制矿区水土流失、沙化荒漠化,稳定地表沉陷,矿区生态环境有明显改观。由国家、省、市、企业共同投资对上述安源—高坑等5个沉陷区进行综合治理,2001—2005年治理面积占总面积的50%。其中:农田恢复面积1090公顷,山林地复垦面积2555公顷,处理矿渣(矸石)1000万吨,预计投资2.1亿元。2006—2010年治理面积占总面积的30%。其中:农田恢复面积654公顷,山林地复垦面积1533公顷,处理矿渣(矸石)1500万吨,预计投资1.26亿元。2001—2010年共完成治理面积占安源—高坑等五个沉陷区总面积7290公顷的80%,并且关闭湘东城区地下水禁采区内所有岩溶水开采井,有效防治地面下沉。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

一、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
进一步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增强全民矿产资源的法制执行观念,强化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执行意识,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深入人心。依法办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按《规划》有序实施。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重点是依法勘查、依法采矿、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经营、加工中的违法矿业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超界、异地开采、浪费资源、非法经营、非法加工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查处,不徇私情,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行政管理和矿产监督员队伍建设,提高勤政、廉政、依法行政的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维护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严肃性,严格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失职、渎职行为,为矿产资源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国土资源大调查、中央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和财政补贴勘查项目和省内地质勘查资金,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提高国土资源调查研究程度,提供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充分利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鼓励矿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筹集资金进行接替矿产资源勘查、扩大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大力推进对外开放,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将萍乡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布社会,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尤其是大企业集团来我市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从事矿产品深加工。取消限制私营企业市场准入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创造公平竞争条件,支持发展非公有矿业经济,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精深加工。
三、依靠科学进步与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矿山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中介服务比较完善的矿业技术创新体系。重点矿山企业要积极进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新技术的研究,通过科技创新走节约保护资源、保护环境,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发展之路。建立非金属矿产建材行业研究中心,以高科技为平台,形成集资源开采、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于一体的全国性并与国际接轨的非金属矿产开发、加工、营销相适用的研究中心。
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为高技术人才、重大科技发明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工作环境,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允许在产权结构中保持一定比例的技术股和管理股,使技术和管理转化为资本和股权。
四、培育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和发展以资源为依托,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尽快实现矿产资源的资产资本转化。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强化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把探矿权、采矿权作为重要的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以拍卖、招标、挂牌方式有偿出让,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作准则。垄断一级市场,规范二级市场。大胆探索矿产地收储途径,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收储一批探矿权、采矿权,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
五、建设规划体系,加强规划管理
(一)完善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分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包括矿产勘查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应与同级相关规划相协调、相衔接。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人民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照上级安排每隔五年进行修编。
根据上级要求,市辖安源区、上栗县、莲花县应单独编制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湘东区、芦溪县可不单独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规划》要求实施。
(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矿产品经营加工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抓规划实施为契机,变过去的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严格把住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单位的资质准入关。建立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储量核查检测、综合利用“三率”考核指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并将其纳入年检内容,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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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鱼台县司法局办公室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总体上讲,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但在有些地区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仍是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进步的突出问题之一。因此,在更大范围内加快建立体制更加合理、机制更加有效、管理更加科学、保障更加有力的司法行政运行体制,已成为摆在司法行政机关面前的重大问题。按照上级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县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情况,近期,县司法局组织专门人员对我县的司法行政经费实际保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的现状
从调查中可以看出,目前,县司法局局机关共有行政编制22人,县法援中心及县公证处两个,二级单位共有事业编制11人。全县辖11个乡(镇、街道),共有司法所11个(2010年前为10个乡镇,10个司法所),全县共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43名。近年来经费保障的基本情况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经费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2005年之前,县司法局无论是办公经费还是业务专项经费均未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基本运转毫无保障。2005年后,县财政逐步加大了对专项业务工作开展的支持,专项经费从2005年的3万元增加到目前的23万元,每年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在现有保障体制之下,相对有效的保证了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的开展。除县级财政加大支持外,中央、省、市政策性转移支付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投入也不断加大,如中央装备款、办案经费、省财政配套资金、市财政司法所建设补贴资金等,一些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改变了过去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完全无保障的情况。
(二)办公经费一直未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局机关基本运转仍无经费保障。受县财力制约,目前,县财政对我县司法行政机关的保障还仅仅是建立在基本业务开展的基础之上。多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基本办公经费从未列入财政预算,仅有的一点业务经费既要保障运转,又要办业务,造成司法行政机关在经费开支上时刻捉襟见肘,这直接导致了整体工作的运转困难。
(三)基层司法所基本无任何经费保障,司法所职能发挥受到严重限制。自2005年司法所收编上划以来,司法所纳入了县司法局和乡镇政府的双重管理。按照收编文件规定,收编后司法所人员的办公经费、福利等仍由乡镇政府负担。由于收编后人员管理与经费划拨脱钩以及乡镇政府财政困难,再加上部分基层领导在思想上有“重打轻防”的习惯性思维,忽视了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的潜在价值和不可替代作用,司法所运转所需经费从未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司法所日常开支只能靠临时向县司法局和所在乡镇政府汇报来解决,事实上大部分得不到解决,极大的限制了司法所业务开展。诸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一些重点工作开展起来都十分困难。
二、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司法行政机关保障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办公条件也得到日益改善。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个完善的经费保障体制在鱼台司法行政系统仍未建立起来,影响了司法行政机关正常有效的运转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经费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地方财政困难,司法行政保障受制于地方财力。鱼台县地处山东、江苏两省交界处,工业基础薄弱,第一产业农业的比重较大,县财政收入来源较为单一。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在经费预算上,需要保工资、保发展,因而绝大部分党政机关的办公经费都得不到保障。这是我县司法行政经费困难的根本原因。
(二)司法行政系统公用经费保障制度得不到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在2006年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制定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提出要从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提高基层执政能力的高度,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目前,其他省份都已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落实了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但山东省由于各方面原因,一直未将文件精神向下传达、贯彻和落实,文件棚架在了省一级,导致基层经费落实无依据,申请无办法。自2009年起,我县政法机关中公、检、法三部门的公用经费均已落实了中央两部门的文件精神,唯有司法行政系统没有落实,给司法行政工作造成了不应有的困难。这是当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困难的关键原因。
(三)上级有关业务经费的文件精神落实情况不好。对于司法行政重要业务工作的开展,上级党委政府是很重视的,因此,在安排部署相关业务工作开展时,都对经费保障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并出台了专门文件。如在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方面都提出了经费保障的具体要求。但从我县情况看,这些文件精神落实状况不好。有的是落实标准低,有的方面多年来就一直没有落实。究其原因,有地方财政困难、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力度不大等因素,也有上级主管机关督促检查力度不够的问题。上级主管部门只止步于文件发了,从未检查督促过文件的落实问题。这也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困难的重要原因。
三、解决当前经费保障问题的建议对策
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基层司法行政经费的保障就没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强有力的经费保障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努力解决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改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条件,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为解决我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困难问题,结合鱼台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确保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建议省、市相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尽快落实财政部、司法部《意见》精神,尽快制定落实我省、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我县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实及施计划,切实满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经费需求,维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
(二)建立监督机制,认真做好保障标准的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上级机关、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政权建设的高度,牢固树立“经济发展是政绩,社会稳定也是政绩”的观念,认真抓好司法行政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全面落实。这不仅关系到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发展的物质基础能否夯实,更关系到国家社会的长远发展。
(三)加大支持力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经费保障标准要适应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随着地区财政能力的提高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以此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各项经费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中央政法专款要体现扶贫解困作用。对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的县(市区),中央,省市要加大支持力度。近年来,中央政法专款及省市配套资金的发放力度不断加大,但在发放办法上基本上是采取的平均主义,按照县市区人口多少来安排专款数量。这就造成了无经费困难的县市区也得到了扶持,而经费困难大的县市区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建议下一步在专款安排上要向困难县市区倾斜,以此解决困难县市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燃眉之急。

关于印发宣城市知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宣政办2003]32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知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市企业商标战略的实施,创立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商标,提升我市安徽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拥有量,实现品牌兴市,加快经济发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宣城市知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宣城市知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三年五月)

第一条 为推动宣城市企业商标战略的实施,提高商标知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创立安徽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宣城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直属局(分局)负责知名商标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争创知名商标,努力提高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二年以上且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全市同类产品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所指的商品近两年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全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可以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直属局(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宣城市知名商标 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其他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图样;
(四)自申请之日起前二年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真实可靠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直属局(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文件后,
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等进行调查核实或征询意见,对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提请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组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原则,负责知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级主要媒体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内,对认定为知名商标有异议的,由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异议成立的,驳回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发给《宣城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知名商标认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知名商标: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二)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认定程序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推荐、评审、认定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需申请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优先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宣城市知名商标” 字样、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演、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宣城市知名商标” 字样、标志。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一)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他人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宇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造成误认的;
(二)他人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物装潢上使用的;
(三)他人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物使用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知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
第十六条 使用“宣城市知名商标”的商品为本市知名商品,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十七条 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知名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受到下列特殊保护:
(一)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上,将与知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企业的字号使用,认定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
(二)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不正当方式淡化、丑化、贬低知名商标,给知名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
(四)知名商标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优先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等服务。
第十八条 知名商标变更所有人名称、地址等其他注册事项,应在变更登记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第十九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知名商标的标志及证书应当由获得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二)知名商标的标志及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所审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争创安徽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第二十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有权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向认定机关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一)、(二)项的;
(四)涂改知名商标证书等证明文件的;
(五)不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且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六)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
(七)该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撤销或注销的;
(八)知名商标所有人已经消亡的。
第二十一条 知名商标有效期为四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由申请人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重新认定的,原认定的知名商标自行失效,该商标不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特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推荐、评审、认定和保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认定知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评审认定费用,公告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 O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