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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21:54:22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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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标[2001]27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促进全国统一建筑市场的建立,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 已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批准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2-101-95)中的相应部分同时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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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

1999-07-07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我们制定了《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目标和任务
(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是国内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零售业务的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点)。
(二)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目标是在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管住油源的基础上,集中批发,规范零售,建立规范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理顺批发经营渠道,规范批发经营行为,实现汽油、煤油、柴油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集中批发;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推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提高成品油零售环节的组织化程度;三是在清理整顿基础上,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规则,逐步把成品油流通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清理整顿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实现集中批发
(一)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全部由两大集团的批发企业批发经营,其他企业和单位不得批发经营。
(二)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4、油库建设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5、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两大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具备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基本条件的,可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
(四)两大集团以外的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社会批发企业)具备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基本条件的,可由两大集团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重组后的企业可继续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
(五)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规定组织对本地区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
(六)省级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两大集团符合基本条件的批发企业和符合基本条件并与两大集团实行重组的社会批发企业,逐一填写《申请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一),其中与两大集团实行重组的企业要附重组协议书或合同,于1999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经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国家经贸委核发《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七)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资格。
(八)自本意见下发施行之日起,各地区不得批准新设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国家经贸委按照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对两大集团新设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严格审批。
(九)进口成品油国内流通管理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另行规定。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仓储企业
(一)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
2、油库建设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3、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省级经贸委要按照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组织对本地区所有成品油仓储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经省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三)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仓储经营资格。
(四)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由省级经贸委批准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并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手续。
四、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
(一)加油站(点)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地市级以上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3、加油站符合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符合当地政府总体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5、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6、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7、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二)省级经贸委按照加油站(点)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组织对本地区所有加油站(点)进行清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加油站(点),经省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点)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三)2000年6月30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零售经营资格。
(四)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的要求,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加油机必须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定期检定。
(五)新建加油站必须经省级经贸委或由省级经贸委授权的地市级经贸委审核批准,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手续。省级经贸委要会同土地、城建、交通、规划部门制定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对新建加油站要按照加油站建设规划及加油站(点)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从严审批。
(六)外商投资加油站(点)的清理及新设外商投资加油站(点)项目按照本实施意见关于清理整顿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的规定办理。
五、清理整顿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为所有从事成品油批发或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各地区、各部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的外商投资企业。
依法设立并按合同规定的内外销比例在国内销售自产成品油的外商投资成品油生产企业,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内。按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审批、依法设立并经营的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可以继续经营。
(二)省级经贸委会同同级外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股东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经营设施、经营范围、油品来源、经营方式、经营现状和年检情况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逐一填写《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登记表》(附件二),连同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于1999年9月3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对各地区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
(三)对国内成品油流通企业以租赁、委托管理、品牌特许等方式与外商合作开展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参照以上要求上报有关情况和材料。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
(四)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只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的加油站,且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各地区未按国家规定正在进行审批的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办理一切手续。
六、加强对成品油专项用油的管理
(一)军队、国家储备、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洋渔业等专项用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对违反规定将直供成品油对社会进行批发、零售经营的,要核减其计划供油数量,直至取消其直供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国家储备用油由两大集团按照国家计划配置的数量和价格负责供应。国家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对国家储备用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轮换出库的成品油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给两大集团所属批发企业。
(三)各专项用户要制定系统内部供应管理办法,对内部批发单位和加油站进行清理和规范。专项用户所属对外经营的批发企业和加油站按照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清理整顿。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用油的监督。
七、规范经营行为,实现有序竞争
(一)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业务的成品油流通企业必须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取得批准证书,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无照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油品和非法生产及来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经营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损害消费者利益。两大集团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国家资源调控要求和价格政策,不得对两大集团以外的加油站及其它用户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流通中无照无证经营、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缺斤短两、掺杂使假、经营非标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依法进行查处。
(三)两大集团要深化内部销售体制改革,减少流通环节,完善批发零售体系,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市场供应。两大集团所属油田、输油管道、炼油化工及其他生产、科研等单位不得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有关设施和机构要纳入集团销售系统统一管理。对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逐步实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国家经贸委组织两大集团研究制定加油站连锁经营实施方案,并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进行加油站计算机联网管理及IC卡加油试点,逐步建立规范化的连锁经营体系。新设批发和储运企业,要优先考虑与符合基本条件的社会批发企业重组,充分利用社会上现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八、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流通秩序工作,由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级经贸委要在省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并积极引导符合基本条件的社会批发企业与两大集团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原则进行重组,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保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负责对取得批准证书的成品油流通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未取得批准证书的企业要在限期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两大集团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工作,并切实搞好所属成品油流通企业的清理整顿。
(四)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清理整顿,要在1999年底前基本完成;加油站(点)的清理整顿,要在200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在批发企业清理整顿结束和加油站(点)清理整顿结束后1个月内,省级经贸委要分别向国家经贸委报送清理整顿总结材料。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将赴各地组织检查。清理整顿结束后,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继续做好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
附件:一、申请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业务企业登记表(略)
二、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登记表(略)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为了推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活动,贯彻实施部2号令发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对招标人自行招标能力的确认、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定、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制度和监督管理等细化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配套使用。现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全国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从事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认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国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内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

第五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章 自行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取得自行招标资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

限额以上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应当遵守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通信企业;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

第八条 通信企业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填写《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要求的,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

电信业务覆盖范围不跨省的通信企业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向所在行政区通信管理局申报,经审查合格的由通信管理局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条 招标人初次申报自行招标资格的,其自行招标资格定为临时资格,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报。

第十一条 招标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认有自行招标资格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委托具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招标人申报自行招标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自行招标资格。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凡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对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及主要国内设备、器材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乙级。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通信管理局审查合格后,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

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公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发证,其他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以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备等办公条件;

(五)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相应专业评标的能力;

(六)有按规定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及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6亿元以上,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七条 申请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除具备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及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通信建设工作6年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八条 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凡符合相关条款而业绩达不到标准的,其资质按临时乙级资质审批,有效期一年。

第十九条 各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所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所有投资额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二)乙级和临时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于每年的4月和8月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附件二);

(三)招标代理机构章程、技术和经济负责人职称证书、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

信息产业部接到经初审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申报表后,在20天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二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

(二)原资质证书副本及工商、税务部门年审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提出复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对逾期不申请资质复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并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按照新的资质条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期间,如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由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取消其招标代理资质,并收回其资质证书,在二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

(一)在资质申请或复审时弄虚作假;

(二)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三)涂改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四章 评标专家

第三十条 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取得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颁发的《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方可参与通信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通信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二)能自觉遵守招标评标的有关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中级职称,并且从事通信建设管理或者技术工作满8年或者经所在单位推荐的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由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填写《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附件三),并附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由所在企业或单位统一报所在地区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公司专家资格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行政区内申报专家资格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并颁发统一印制的《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将所有取得《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评标专家按地域、专业、所在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分列,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评标专家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按申报程序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填写《通信建设评标专家复核申请表》(附件四),逾期不申请复核的,其《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并应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七条 申请复核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持证期内参加过评标活动;

(二)在评标活动中遵守各项制度,未发生责任过失。

第三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申请复核人员给予复审,并在相关文件上盖章。每次复核有效期为两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保留自己的看法;

(二)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标书独立打分或者投票,推荐中标单位;

(三)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及投标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保密;

(四)领取评标专家费。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随机抽取选定的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必须提前请假;

(二)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活动期间,应当服从评标委员会的安排,公正、科学、严肃地进行评标,在评标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有关情况,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任何馈赠、宴请以及其他好处;

(三)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活动期间,如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自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由取得《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组成,为通信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活动时的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专家。

第四十二条 通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评标专家库;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组建评标专家库,但其专家库中每个专业的评标专家应有三分之一以上是非本企业人员。

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的评标专家库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通信企业的评标专家库直接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设线路、管道、传输设备、交换、微波、卫星、数据、电源、移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类专业和概算、预算、财务等经济类专业,每个专业评标专家不得少于15人。

第四十四条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通信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从各自评标专家库或信息产业部评标专家名册内,按地域、专业,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方式选定。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候选人数应多于本次评标所需要聘请专家人数,以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递补:

(一)选定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递补专家不够时,应再次抽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及配合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二)依法纠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细则的行为;

(三)核查招标投标活动备案文件;

(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申诉或投诉;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第四十八条 自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认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展招标活动。

(一)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审查批准;

2、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二)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具有满足施工招标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开工手续齐全。

(三)器材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设备、材料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基本明确;

3、采购设备、材料的资金已经落实。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不具备条件的招标活动,应当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活动。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参与通信建设项目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与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是经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持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二)参与设备、材料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主要材料的生产、配套能力。国家和有关部门对招标设备、主要材料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投标人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满足要求。

第五十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也不得接受不具备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

第五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利于公平竞争和贬低其他投标人内容的,应做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接受其投标。

第五十二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以按单项工程招标。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对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 审的方式,择优选择部分潜在投标人作为预期的投标人。但资格条件、审查方式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资格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财务状况;

(二)技术实施能力;

(三)资质等级及综合实力;

(四)以往经验及业绩;

(五)经营信誉。

第五十四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准备:主要办理招标项目的各种建设手续,组建招标机构或办理委托代理招标手续;

(二)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发招标邀请函;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资格审查;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接受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

(七)开标;

(八)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刊物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五十七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可以设置标底。标底应当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或有设计、咨询、招标代理等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底必须按招标文件的标底内容编制,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应作为评价的标准之一。

第五十八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双方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要求代理机构做出有失公正的选择。

第五十九条 通信建设项目评标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评标应采用对投标人的技术实力、经营信誉和投标报价综合评价的方法。

评标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一)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当投标人在技术、商务等主要条件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时,以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二)综合评分法。

由评委分别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价格的内容进行打分,在分别乘以所占权重相加后获得各投标人总分得分,得分排序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三)最接近标底评分法。

当投标人在技术、商务等全部条件满足招标文件时,由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中标。

第六十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应 填写《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五),并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备案报告后,对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后重新报备。

第六十一条 参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 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和义务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 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应列举违法、违规的事实,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30 日内完成对举报、投诉内容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六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方做出如下处罚:

(一)取消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

(二)取消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投标人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资格,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与通信建设项目的投标;

(三)取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 对于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权采取通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接附件一》》


附件一:



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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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主管部门

成立时间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机构

负责人
姓名: 职称:



职务: 联系电话:



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姓名
年龄


职务
职称
从事招标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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