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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广州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0:05  浏览:8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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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广州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广州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9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广州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广州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市纪委)机关,广州市监察局与其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督检查市直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负责检查和处理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及市管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或党纪、政纪的案件,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制定反腐保廉教育规划和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教育。

(五)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政策规定和党纪、政纪、条例、法规的实施细则与办法。

(六)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执法监察工作。

(七)会同市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区、县级市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考察审核各区、县级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和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以及市直局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设在12个职能室(厅)。

(一)办公厅

负责纪委常委会、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与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关各室和联系、协调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有关工作;承担文件印发、机要通信、保密档案、办公自动化及行政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案件的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上级和本委、局重要工作部署、决定事项、领导批办事项以及重要案件等的督办工作;编发纪检监察工作信息。

(二)监察综合室(挂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牌子)

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及对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监察综合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工作;承办特邀监察员的选聘和联络工作;综合、分析部门和行业作风的建设情况,提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对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对纠风工作的重要检查活动和查处不正之风典型案件。

(三)研究室、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

负责起草以市纪委、监察局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市性会议的领导讲话、工作报告;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面上情况的掌握和综合分析;围绕委、局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市纪委常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提出工作建议;草拟本市的纪律检查规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参与或配合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开展纪检、监察理论的研究。负责市监察学会的日常工作。

(四)党风廉政建设室(挂中央广州市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监督检查和综合分析全市党风和廉政建设情况;组织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预防、治理腐败工作以及建立廉政档案工作;负责市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以及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执法监察室

监督检查市直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协调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

(六)第一纪检监察室

负责联系承办市工业、交通、商业、建设、外经贸系统的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工作,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指导、协调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七)第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联系承办市农业、政法系统和区、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和广州保税区的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工作,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指导、协调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八)第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联系承办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市计划金融、教育、科技、宣传、统战系统的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工作,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指导、协调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九)案件审理室

负责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审理;负责违纪党员复查、复议案件和监察对象复审复核案件的审理;负责处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和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开除处分案件的备案工作;指导下级案件审理工作。

(十)信访室(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党组织、党员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负责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批办的信访件的承办、转办、督办工作,指导市管单位的信访工作;核查信访案件线索;调查了解突出的群众信访问题;编报重要信访信息。

(十一)宣传教育室

负责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相关的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制定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计划,组织、指导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大潮》杂志的编辑工作。

(十二)干部管理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市委管理市管纪检、监察干部;做好各区、县级市及市直局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的考察、配备工作;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党务和工、青、妇等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干部管理室。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135名。其中市纪委常委9名,秘书长1名(由常委兼任),副秘书长1名;市监察局局长1名(由市纪委副书记兼任),副局长3名;正副室(厅)主任3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4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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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
1994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正确贯彻落实新的流转税、资源税的条例、细则和总局制定的征税规定,及时了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征税规定,不得擅自变通。在符合条例、细则和统一征税规定的前提下,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如果条例、细则和统一征税规定的内容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困难的,应当逐级请示报告,由总局予以解释。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流转税、资源税的文件要报总局备案。凡此类文件中不符合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内容,一经总局批复,必须立即发文予以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在今年上半年适时对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请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部署。总局也将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印发给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新、旧税制应缴税额汇总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增值税纳税人统计表》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准确、及时汇总上报。
五、为了及时地了解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决定选择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作为流转税改革信息联系点(名单附后)。联系点的任务是:针对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在一季度内每半个月向总局作一次报告;一季度以后每一个月作一次报告;重要的或紧急的问题要随时上报。同时,及时完成总局交办的调查研究任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资源税信息联系点(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的关税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等五个税目的税
率(详见附件二)。
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海关
二○○○年四月 日

附件二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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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货 名 |现行税率%|调整后税率%|
|--|---------------|-----|------|
|14|照相机及其器材 | 50| 16.6|
|--|---------------|-----|------|
|15|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 | 50| 25 |
|--|---------------|-----|------|
|16|钟、表 | 60| 20.4|
|--|---------------|-----|------|
|17|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 | 100| 27.7|
|--|---------------|-----|------|
|18|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 | 100|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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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