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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23:10:47  浏览:8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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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


  《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散存、散失档案的征集管理,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征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市及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接受寄存、征购等方式收集进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档案征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档案馆承担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征集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档案,应当予以征集:

  (一)建国前特别是帝俄和伪满统治时期哈尔滨地区的机构、社会组织等形成的档案;

  (二)建国前后哈尔滨地区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权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形成的档案;

  (三)在哈尔滨地区活动过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国家领导人、革命烈士、专家学者、国际友人、知名人士、著名历史人物、有影响的海外华侨和华人(华裔)所形成的人物档案;

  (四)反映哈尔滨地区少数民族历史和少数民族文化的档案;

  (五)哈尔滨地区能工巧匠和民间艺人所形成的档案;

  (六)哈尔滨地区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建筑、各类遗址档案;

  (七)具有哈尔滨地方特色的冰雪艺术、建筑艺术、哈夏音乐会等方面的档案;

  (八)其他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档案。

  第七条 征集档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接受捐赠;

  (二)接受寄存;

  (三)收购;

  (四)代为保管;

  (五)征购;

  (六)接受移交;

  (七)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征集信息网络。

  档案馆应当通过报纸、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示档案馆地址、档案征集电话和电子信箱。保存有征集范围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当面或者通过信函、电话和电子邮件与档案馆联系。

  第九条 档案馆征集档案,应当由2名以上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的档案征集人员共同进行,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

  捐赠、寄存、收购、代为保管、征购等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与被征集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写档案清单,并自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征集到的档案交档案馆登记造册。

  第十条 在档案征集中,对档案的真伪或者价值有异议的,档案馆或者档案所有人可以将档案提请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

  档案鉴定委员会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鉴定档案,应当由3名以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

  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人颁发档案捐赠荣誉证书,并根据捐赠档案的价值及数量对捐赠人给予物质奖励。

  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人不愿意捐赠或者出卖,而自己保管又有困难的,可以向档案馆寄存。

  档案馆应当和寄存人签订档案寄存书面协议,向寄存人出具寄存证书,并按照规定收取寄存费用。

  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归寄存人所有,档案馆公布和利用寄存档案应当征得寄存人同意。

  第十三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人不愿意捐赠、寄存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向档案馆出卖,档案馆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拟收购的档案必须经过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收购价格由档案馆和档案出卖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代为保管措施。

  采取档案代为保管措施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档案所有人出具代为保管凭证,并不得收取代为保管的费用。

  档案馆公布、利用代为保管的档案,应当征得档案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所有人又不愿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卖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征购。

  对被非法出卖、赠送的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征购。

  拟征购的档案,必须经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和档案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征购价格。

  第十六条 征集范围内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持有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 档案馆可以跨区域或者向国外征集档案。

  档案馆为了征集散失在国外的档案,经国家或者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与征集档案有关的档案复制件。

  第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征集进馆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禁止出卖或者非法转让。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人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应当报经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档案牟利,严禁将档案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档案征集人员未按时将征集的档案交所在档案馆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所在档案馆;逾期拒不交出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档案捐赠人或者所有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档案馆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移交持有的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拒不移交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卖或者非法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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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7〕22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总责。
  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区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各区市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占补平衡。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无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占补平衡,经依法批准易地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的,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组织核减其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7年起,到2011年为一规划期,市政府对各区市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区(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区(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区(市)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区(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采取自查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七、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区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区市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市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八、市政府对各区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区市,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十、各区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十一、考核的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责成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严肃处理界首市医药管理局销售假药案件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责成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严肃处理界首市医药管理局销售假药案件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
1999年8月27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以《医药管理局长卖假药》为题,对安徽省界首市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丁继民销售假药案进行了曝光,在全国产生了十分强烈的反响。
界首市委、市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丁继民已于1999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7日正式逮捕。所售假药已全部追回查封。
经查,安徽省界首市医药管理局与界首市医药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丁继民既是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又是公司副经理,这种政企不分的体制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加强药品的有效监督管理,从此案中汲取教训,特通知如下:
一、责成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协助界首市委、市政府追查假药来源,摧毁制假窝点,务求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我局。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都要认清丁继民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依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实行政企分开,严格内部管理。丁继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机关、企业内部管理的漏洞,轻而易举地进行假药购销犯罪活动的事实告诉我们,药品监督机构改革已迫在眉睫,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和
改进工作,使其有利于依法进行药品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进行药品经营。
四、认真落实全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调查,丁继民销售的假药来源于安徽省亳州市,购买时无票据,无任何验收手续,销售时开出的又是无印章的票据。可见其流
通管理的混乱。因此要依法加强阜阳市、亳州市、界首市、太和县等地区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要以此案为契机,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药品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对个体挂靠经营药品者要进行彻底
清理,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坚决打击犯罪行为。



1999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