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局长: 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六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三条 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第十四条 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广电总局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九十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三章 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第十八条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持证机构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配备节目审查员,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信息网络的经营机构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传播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持证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信息网络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只能链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开办的视听节目,不得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开办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换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商务部对符合年审条件的206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了年度资格审核。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年审通过的甲级机构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苏美达集团公司
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省招标公司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物资公司
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招标中心
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湖北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沈阳招标中心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东风汽车(武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河南中旭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
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
青海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
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上海市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新天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东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
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海逸恒安招标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〇五单位五五二部
二、年审通过的乙级机构
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器材公司
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圣博华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广通三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年审通过的预乙级机构
湖南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秦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广东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迈克招标有限公司
国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葛洲坝集团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汇诚金桥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保留甲级资质的机构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招标中心
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浙江荣大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新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北京中成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〇五单位五五七部
吉林省招标有限公司
宁夏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国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出口有限公司
五、保留乙级资质的机构
苏州国信集团安信国际招标造价有限公司
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航集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蓝星招标(江苏)有限公司
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甘肃机械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海南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六、保留预乙级资质的机构
中国新时代招标控股(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洲际新资源股份公司
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辉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深圳市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三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
陕西西北民航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建工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
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
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益尔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
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南电物资有限公司
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七、升为甲级的机构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八、升为乙级的机构
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辽宁尚誉招投标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协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九、年审不予通过的机构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能招标有限公司
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请上述招标机构携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副本)》于2011年5月31日前到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办理有关手续。
年审业绩未达到规定要求保留资质的机构,要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开拓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在办理年审手续时,须提交改善经营情况的报告。
各招标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推动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