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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07:56  浏览:8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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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等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1〕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教育局,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主管单位、总装备部司令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战略部署,贯彻2011年全国基础研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国基础研究工作,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

基础研究以深刻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和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等为基本使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科技进步的先导、人才培养的摇篮。基础研究作为创新之源,在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中发挥了核心关键作用。
当今世界正酝酿着新的科技革命,综合国力的竞争已前移到基础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整体实力显著增强,研究水平大幅提升,已进入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的重要跃升期。然而,现代科学在我国的历史还很短,研究积累还不够,引领和支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能力亟待加强。
未来十年,我国基础研究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将步入新的历史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和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遵循科学发展规律,提高原始创新能力
1. 加强基础研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要遵循科学发展规律,加强前瞻性部署,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大力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和文化,使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基础研究整体水平在2020年进入世界前列。
2. 基础研究的发展,有来自科学系统自身不断扩展和深化的内部需求动力,也有来自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动力。要坚持双力驱动,推动服务国家目标和开展自由探索的有机结合,鼓励科学家探索未知、追求真理、攻坚克难、勇攀科学高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源源不断地输送优秀人才和创新成果。
3. 加大中央和地方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支持基础研究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基础研究,完善多元投入机制。确保基础研究经费持续较快增长,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占全国研究与发展经费的比例,形成全社会支持基础研究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二、创新组织管理模式,建设知识创新体系
4.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紧密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建设,建立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优势互补的有效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的导向作用,继续组织实施“创新2020”和“985工程”、“211工程”,发展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特色重点学科,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机构。
5. 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管理程序,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增加透明度,推进专家库、项目库等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探索新的基础研究组织方式,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择优相结合的机制。对经过科学论证的重大项目、优秀团队和重点基地,要给予持续稳定支持,让科学家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科学研究,潜心钻研。
6. 结合国家目标、行业发展方向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有特色和优势的基础研究,提升行业未来竞争力、公共服务水平和区域创新能力。创新基础研究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让基础研究更好地回馈社会。
三、统筹科技计划部署,优化基础研究布局
7. 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顶层设计,基础研究主体计划要依据定位,分工协作,并与其它科技计划加强衔接,建立对不同类型和阶段研究工作的协同支持机制,有效配置科技资源和经费支持基础研究。
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要更加侧重基础、更加侧重前沿、更加侧重人才。坚持鼓励自由探索,发挥创新源头引导作用;加强学科全面布局,促进学科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大力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推动新兴学科发展;前瞻部署重要科学前沿问题研究,加强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推动创新思想和创新成果不断涌现。
9.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要更加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更加强化科学目标导向、更加注重优秀团队建设。集中优势力量,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科学问题,提升重要领域的创新能力。
10. 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和专项要针对若干战略性前沿领域进行部署,抢占未来科学制高点。强化对纳米、量子、蛋白质、发育与生殖、干细胞、全球变化和聚变能等领域的支持,努力冲击世界难题,力争取得系列突破。
11. 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组织开展重要科技资源、重点区域和领域的科学考察调查,支持重要科学文献、志书、典籍的编研,推动标准物质和科学规范研制,继续实施精品科技期刊工程,提升科学数据共享和服务水平。
12. 推动基础研究多层次、全方位和高水平的国际合作。支持我国科学家更多地参与国际大科学研究计划和国际学术组织,并牵头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力度,推进国际联合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建设,吸引国外优秀学者来华从事科研与交流,提高科研机构的国际化水平。
四、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强化创新基地建设
13.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形成有利于创新人才脱颖而出、不断涌现的机制和环境。组织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培养和造就世界一流水平科学家、中青年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继续推进“千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百人计划”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人才计划,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促进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
14. 加强基础研究后备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博士后工作机制,注重研究生和本科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积极支持青年拔尖人才;制定符合实验技术工作特点的人员激励机制,稳定一批高水平技术人员,形成高素质的专业化实验技术支撑队伍。
15. 巩固和发展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继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打造基础研究骨干基地;围绕重大科学工程和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建设若干国家实验室;加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积极推进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伙伴实验室建设,加强内地与港澳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军民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军民融合和科研资源共享;支持部门和地方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
16. 加大力度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科学工程,形成合理的建设、运行和科研投入机制,带动高水平前沿科学和先进技术研究;优化、整合、完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网),鼓励一站多能,推动联网观测和实验,扩大开放共享,充分发挥观测、研究和示范作用。
五、完善科学评价机制,塑造良好科研文化
17. 完善基础研究评价体系,改进评价和奖励办法,发挥学术团体在评价中的作用。避免单纯以论文数量评价机构和个人学术水平;力戒学术浮躁,反对浮夸作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伪造、篡改和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把学风建设作为科技计划项目和重点实验室评估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18. 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文化,鼓励探索,宽容失败,提倡学术平等和学术争鸣,活跃学术思想,形成宽松的学术环境。加强基础研究的科普工作和成果宣传,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养,促进公众对科学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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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警务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徐凌云 陈文茜
内容摘要: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极为丰富的社区警务思想和实践探索。在思想上具有代表性的有儒家 “以德去刑”的“德治”思想,法家先驱管仲立足于经济的犯罪预防理论以及以商鞅为代表的战国法家“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犯罪预防观。在实践上,历朝在基层社区治安管理机构的实践、加强户籍管理以及在维持社区治安所采取的手段上都有丰富的实践。所有这些对我们今天的社区警务工作应该说有所启迪,但不能将其看作是今天社区警务的源流。
关键词:社区警务 中国 传统法律文化
社区警务这一现代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产生以来,风靡全球警界,对各国警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八十年代,其理念和方式才“舶入”我国。近年来,它与我国公安工作的现代化紧密联系在一起,对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其实施的效果势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无论是警界还是研究治安工作的学者,对社区警务“趋之若骛”也就在情理之中,笔者也自然不敢免俗。在众多研究社区警务问题的著述中,也有少量着眼于社区警务起源问题的研究。有的从西方国家警务历史中探求社区警务的起源和发展,有的则认为社区警务应该起源于我国古代:认为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家的著述和古代封建国家维持社会治安的某些制度和做法也可以探询到今天社区警务的某些痕迹,从而认为我国早就存在着社区警务的制度及其实施。寻根求源自然有助于加深对一个问题的理解,但寻根求源应首先立足于问题的内涵和实质,而不能在茫茫史海中简单地牵强附会。有关社区警务的起源应该不是难解的问题,“自西方舶入”应该是大家的共识。但让其很好地植根于我国,为维护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服务,自然不能脱离与中国社会、文化的融合,从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区警务。笔者也正式基于这样的理念,希冀探求社区警务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某种联系,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精华,为建立新型的社区警务制度提供借鉴。
一、 儒家的“德治”思想与社区警务
儒家文化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其法律思想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儒家以孔子为代表,其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德治”,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为政以德”、“以德服人”。这里的“德”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当然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道德、品行仍然占大多数内容。儒家认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统治方法,但应该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政的辅助手段。汉代大儒董仲舒更是提出了“大德而小刑”的思想。历代儒家无一例外地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教化的力量大于刑杀,其理由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即统治者仅用政令和刑罚手段来治理人民,虽然可以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懂得犯罪的可耻;如果用道德感化并加强礼教,百姓就会感到犯罪可耻而愿顺从,从而得以在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发生。儒家从人性论的角度,提倡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的言行,让民众懂得所谓的“孝悌之道”、“忠恕之道”、“爱人之道”,并提出“有教无类”,主张不分贵贱等级对民众进行教育。希望通过长期的道德教化使社会充满“礼让”精神和“仁爱”精神,不仅可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达到其所谓理想的“无讼”的境界。当然儒家所谓的道德教化,不过是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思想和等级观念,其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以德去刑”,以达到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的目的。
诚然,儒家提倡的“德治”思想,不过是为统治阶级提供一种统治哲学,其思想内涵和实质与我们今天所提倡的“以德治国”大相径庭。但其中的一些思想精髓也不能说没有借鉴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德治国”不仅是治国方略,也是我们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的指导思想。现代社区警务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宣传教育,集合警界和社会的力量来共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不仅单纯依靠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还必须通过道德和法制宣传和教育,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从而遏制违法犯罪的源头,这也是今天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社区警务
与儒家思想不同,法家在预防犯罪、维护统治的理念上,提出了与儒家的“德治”针锋相对的“法治”。当然法家的先驱者们也曾经十分重视道德规范在治国理民中的重要作用,管仲就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犯罪预防理论。他把“礼、义、廉、耻”称为“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认为人人都有廉耻之心,遵守礼义法度,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但他反对空谈礼义廉耻,认为只空谈礼义法度无补于时艰,要注重礼义法度得以贯彻实施的基础。指出只有满足人民的生存欲望,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使人民免受冻馁,才能谈得上礼义廉耻,礼义法度的贯彻和社会秩序的实现才有基本的保障。否则,人民的生存问题尚无着落,要求他们遵守礼义法度,无异于南辕北辙、缘木求鱼。这种立足于经济的预防犯罪理论,含有朴素的唯物主义因素,在当时提出是难能可贵的。由此联想到我们今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开展社区警务工作,也必须关注社区的经济环境,积极参与社区的经济建设,关心社区群众的生活,才能调动最大多数的力量,从而达到群防群治的目标。
与法家的先驱人物不同,后来的法家在预防犯罪理论方面却走上了“重刑主义”的道路。以商鞅为代表,他公开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认为只有加重刑罚才能使“民莫敢为非”而“一国皆善”。嘲弄儒家的以德服人是以德致刑,认为“德生于刑”,刑罚运用的本身就是君主爱民治国的“大德”的表现,从而与儒家的重德轻刑论划清了界限。为了实现其以重刑预防犯罪的“以刑去刑”的理论,商鞅提出了“重刑轻罪”说,即加重轻罪的刑罚。他认为:“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为了达成其重刑主义,首创了“族刑连坐”的处罚办法。所谓“连坐”,就是指一人有罪,全家、邻里、或者其他有关人同受刑罚。《史记-商君列传》中说:商鞅“令民为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收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此外,为了进一步预防犯罪,他还提出“刑用于将过”、“细过不失”,主张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犯罪时,就处以刑罚。认为“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在商鞅看来,人们犯了罪时才用刑罚,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禁止;只有把刑罚用在人们将要犯罪的时候,罪恶才不会发生。显然,处罚“将过”,实际上是按照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照人们的行为来定罪。至于“细过”,那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的方法加以解决,而不必诉诸刑罚。对“细过”也给以刑罚,这就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由此可见,在犯罪预防理论上,法家的“重刑主义”和儒家的“以德去刑”、强调道德教化显然是针锋相对的。其重刑主义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的作用,但终究未能实现秦王朝的长治久安。以此为鉴,我们在预防犯罪的过程中,单纯依靠我们的警力,仅通过打击和惩戒违法犯罪行为,实践证明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只有深入群众,通过广泛的道德、法制宣传教育,调动一切积极力量,才能达到“综合治理”的目标。这也是我们推广社区警务的原动力。
三、 中国古代类似社区警务的丰富多彩的基层治安管理制度
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中,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除了注重维护京畿首善之区的社会治安外,都十分重视全国各地区社会基层的治安管理。在奉为正统的某种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在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的、丰富多彩的措施和制度。这些制度和措施无疑带有历史和阶级的烙印,在当时主要是用来钳制广大劳动人民的手脚,以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其中的绝大多数在今天看来理应作为糟粕而被扬弃,但某些做法对我们的社区警务工作也不失为启迪。
1、 较为固定的社区基层治安管理机构
春秋时期,古代各诸侯国在行政区划上逐步由采邑制向郡县制发展。县开始设置在新兼并的边远地区,至战国时的秦国商鞅变法时,始在全国实行郡县制。自秦王朝建立至清末,县成了中国2000多年来最固定的地方行政区域。县设县令,负责一县的民政与治安,尽守土之责。下设县丞和县尉作为县佐,其主要职能是刑事司法方面的职能,主管治安捕盗。县以下还设有乡、亭等派出机构,乡置三老、啬夫、游缴等乡吏,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赋税,游缴掌捕盗及治安。在乡以下还设有里,里以里正或里典作为主管人员,是乡辖管下的社区基层治安组织。里以下还有什和伍,即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后汉书-百官制五》:“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可见什、伍的编制主要是用以让生活在同一社区中的人们相互告奸、监督,以达到维持一方的治安稳定。至宋代王安石变法后,甲成为里以下的非常固定的基层治安组织,并以此形成了一整套的保甲制度,后文将详述。
此外,中国古代社区基层治安管理机构中,还有一种叫“亭”的组织机构。“亭”有两种,一种是设在社区中的“亭”,设在城市中的为街亭,在乡村中的为乡亭。亭有亭长,直接由县令负责。另外一种“亭”与古代邮传有关,设在驿道,既为官吏及行旅之人停留、栖息之所,也负有维持治安、防盗禁盗的职能,类似于现代的治安警亭。两种亭都可以说是带有社区基层治安性质的机构。
2、 严密的编户齐民制度是中国古代维护社区治安的重要措施
中国在上古三代就有人口登记的相关规定。至战国时期,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适应君主集权专制需要的户籍管理制度,即前文所述的“五家为伍,十伍为里”的户口登记。特别是秦国自商鞅变法后,将全国百姓按什伍的单位进行编制,并实行成年男子强行分户的做法。随着秦统一中国,这一制度成了户籍管理的模式。在汉代,则有了更加严密的编户制度,在官府所掌握的户籍中,比较详细地登记了所属居民的年龄、性别、社会关系、土地财产以及身长、肤色的外部特征,作为征收赋税和徭役的根据,而当人民逃亡时也作为缉捕的线索、在维护社区治安方面发挥作用。在秦汉时期,户籍制度更是和什伍连坐的处罚制度结合起来,使户籍有了特定的社会治安功能。而正是由于户籍制度在治安方面的如此强大的功能,历代统治者都把户籍管理视为社区基层治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竭力加以完善,以适应治安的需要。其实,今天我们在开展社区警务工作中,加强新形式下的社区户籍管理,特别是对社区内流动人员的户籍管理,仍然是我们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 联保连坐和保甲制度等维持社区治安的超强制的手段
如前所述,秦自商鞅变法起就实行了什伍连坐法,即将五家或十家结为一体,使之互相监督。若发现有“奸人”、有不轨的人和事,必须及时报告官府,或自行制止,否则一律同罪连坐。这是强制人民参与制止犯罪,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手段。至宋代,这一联保连坐制度发展为保甲制,在法律上继承了前代的连坐法,并予以淋漓尽致地发挥。宋神宗熙宁三年,采纳主持变法的王安石的建议,在京畿地区推行保甲法,规定凡畿内居民,无论主户和客户,每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分别设立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外来居民入保者,可暂时编入同保。新增民户达到十家,则另立一保。一户居民有两丁以上,依法抽取一人充当保丁。保丁根据需要自备弓箭兵器,以使练习武艺,制止犯罪。每一大保每夜轮流选派五名保丁值勤,主要负责警戒盗贼。同保内犯有“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者,依法予以制裁。保甲作为乡村的社会组织,在北宋后期和南宋时期基本固定下来,在有的地方甚至取代了原有的乡里组织。这种制度很显然是一种超强制的治安措施,他使得人人得以相互监督、互相猜疑提防、制造矛盾而人人自危。它以社会和人际关系的高度紧张这种扭曲的心理来维系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最能够适合统治者维护社区基层治安的需要,因而为以后历代所效仿。元、明时期的里甲制度以及清代的保甲制度都是宋代保甲制的翻版。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研究历史是为了更好地把握今天、描绘未来。中华民族漫漫五千年的古老文明中,既有应该扬弃的糟粕。也有值得我们继承并发扬光大的精华。确实,综观我国古代各朝的基层社区治安管理以及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其中包含了极为丰富的社区警务思想和实践探索。这些思想和实践可以给我们今天开展社区警务工作以某些启迪,但毕竟是属于那个时代的产物,与我们今天的社区警务无论在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都不可同日而语,更不能因此而认为社区警务就是起源于我国古代。不解决这个误区就不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并推广社区警务模式,也就不能利用它为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
参考书目:
1、 叶孝信主编 《中国法制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2、 海英主编 《社区警务教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3、 张晋藩主编 《中国法律史》 法律出版社 1995
4、 张晋藩主编 《中国法制史》 群众出版社 1998
5、 李贵连主编 《中国法律思想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6、 马小红主编 《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7、 陈宏冬主编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作者单位:徐凌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陈文茜 北京市人民警察学院治安系教师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现金库房及现金尾数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现金库房及现金尾数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对我行现金库房和现金尾数箱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减少现金积压,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现金库房及现金尾数箱管理办法》,经1994年中国银行会计、出纳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后,现印发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银行现金库房及现金尾数箱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有关规定和我行实际情况,为加强对现金库房及现金尾数箱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现金库房的管理
第一条 现金库房安全防范设施要求与标准。现金库房(以下简称库房)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坚固、适用,并要有通风、防虫、防潮、防火和报警等设施。具体应达到以下要求和标准:
(一)新建库房必须设在营业网点群体建筑内,能够实行周边控制的隐蔽位置,任何方位不得与其他单位、民宅等场所相连;现有库房无法改建的,应在不符合要求的方位增设一道20厘米以上的钢筋水泥墙或镶一层0.5厘米以上的钢板等办法进行加固。
(二)库房底部或周边不宜有管道、暗沟等其他公用设施和不能控制的地下室,难以避免的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在库内的地面加一层钢筋水泥或钢板。同时应采取防潮措施,以保证库内干燥。
(三)库房应隔成内库和外库,内外库之间隔墙要安装双锁网状铁(钢)门。
(四)库房使用面积,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不小于50m2,有条件的可建立两个库房,二级分行不小于40m2,支行不小于20m2。
(五)库房应采用钢筋砼整体结构,四面墙体壁和上顶及下底厚度不得小于25厘米,砼标号应定于30#;钢筋必须焊接成网。钢筋采用φ18A3钢,纵横间距不得大于15厘米,钢筋为双层交叉排列。库房外露的墙体壁厚应增加至40厘米。
(六)库房门应设置两道,一道带密码保险门,一道双锁网状铁(钢)门,内侧装插销。两道门均应使用出纳或保卫部门指定的专用产品。库房门框必须与墙体牢固结合。
(七)新建库房要在适当位置安装应急备用门。
(八)库房通风口距地面250厘米,通风口直径一般为20厘米,孔内安装双层铁(钢)蓠网(或百页窗式),通风孔库内略高,库外略低,以防止水或油等流入库内。
(九)库房内应有防潮、灭火(不宜用水)、防盗等设备,安装较为明亮的防爆灯,并配置应急照明设备。库房四周均应安装多功能、灵敏度可靠的防盗自动报警器。
(十)守库间应设在库房外面附近,布局要合理、安全,便于监视,守库间配备放置武器弹药的保险柜,室内应有接受报警的装置,以及与友邻单位、公安派出所联系的通讯设备。
第二条 对现有库房的改造或建造临时库房,原则上参照上述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新建办公用房,库房的建造要按本要求和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图纸)须征求本行和上级出纳、保卫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凡现金、贵重物品都必须入库保管,有帐记载。入库保管的现金按币别、券别整齐存放。库内设置保险柜或铁皮柜,凡开箱开包的现金入保险柜或铁皮柜保管,不得暴露摆放。
第五条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外币现金的库存限额由总行核定,其辖内机构库存现金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核定权限。各行应根据不同时间和情况变化随时对库存限额进行调整。
第六条 凡库存物品出入库须凭出入库票办理,代保管物品须经出纳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入库保管。
第七条 库内物品严禁挪用,严禁白条抵库,保证帐款、帐实相符。
第八条 库内和库房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库内不得存放武器、弹药、个人财物和其他杂物,禁止在库内吸烟、生火炉。防止库房发生失火、霉烂、鼠咬、被窃等事故。
第九条 库房设置“现金库存帐”、“券别登记卡”、“贵重物品库存帐”、“库存现金和贵重物品交接登记簿”、“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查库记录登记簿”、“尾数箱出入库登记簿”、“库存假钞登记簿”。
第十条 地、市以上分支行的库房应配备2名专职管库员,县支行的管库员可视业务量大小兼任其他业务,但不得兼任守库工作和担任会计记帐任务,要重点做好管库工作。凡没有库房的行、处必须指定至少2名库房保管替换人员,以备管库员出差、请休假时接替管库工作。管库人员中(含替换人员)必须有1名出纳正(副)处、科、股长。要挑选忠诚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库工作,管库人员的确定要征求人事和保卫部门的意见。临时工、未转正的合同工不得担任管库工作。
第十一条 管库员的职责
(一)按要求对库存物品进行整点,坚持每天盘库,保证帐实相符。
(二)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数额。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出,不足以保证支付时要及时调入。做到既要保证支付,又不造成积压。
(三)按规定办理库存物品出入库,对出入库手续不完备和违反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
(四)对库房的安全保持高度警惕,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领导报告。
(五)参加管库的出纳处、科、股长对尾数箱的现金限额提出核定意见,并根据不同时间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报出纳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六)参加管库的出纳处、科、股长,对尾数箱现金及尾数箱管理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督促尾数箱经办人将超出限额的现金交回库房,发现尾数箱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进行纠正,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管库员接受出纳负责人或出纳主管领导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除管库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管库员和管库替换人员在不担任管库任务期间也不得进入库房。经批准进入库房的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库房物品出入库均在外库办理交接。
第十四条 管库员进出库房,必须2人同进同出,禁止1人进出库房或在库内工作。2名管库员对库内物品共同承担责任,禁止管库员对库内物品分管,互不监督、制约。
第十五条 节假日和夜间,任何人不得进入库房。如特殊情况必须进入库房时,应须领导批准,并通知保卫部门。
第十六条 管库员工作调动或出差、请休假,库内实物和库房钥匙必须办理交接。库内实物按会计帐详列移交清单,经交接双方清点相符后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库房钥匙,要固定人员,垂直交接,避免发生同一人在不同时间接触两把不同钥匙的现象。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因管库人员工作调动而发生的交接,要调整库房门的暗字密码,无暗字密码的库房门则需更换库房门锁。出纳负责人或主管出纳的负责人对库房的交接进行监交。
第十七条 库房门(包括保险柜)要装备两把不同钥匙的锁(包括对字密码锁),并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2名管库员各掌管一把库房门锁正钥匙,副钥匙在办理了登记签收手续后,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和出纳(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两把不同的副钥匙分别交主管行长和不负责管库的出纳(会计)正(副)处、科、股长入保险柜或保密柜保管,掌管正钥匙的出纳(会计)正(副)处、科、股长不得再负责保管副钥匙。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启封动用副钥匙。必须动用时,应经行长批准,并由出纳负责人会同管库人员共同启封,并要登记动用原因和时间。库房门设有对字暗锁的,开启密码的记录亦应按上述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库房钥匙不许带回家中或放在办公桌内,更不能随意乱放,应放在设在守库间的保险柜内。管库员在库房工作期间,将库房钥匙随身携带,离开库房即将库房钥匙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的钥匙和暗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必须做到2人同时才能开启该保险柜。库房和保险柜钥匙丢失不得配用,应及时报告,更换新锁。
第十九条 在库房中设立现金专用尾数箱,作存放不成捆的零散现金之用。
第二十条 各级行、处的库房均应接受不成捆或把的零散现金入库,当面点交清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库员要对入库的现金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整点要求的,要及时责令经办人员按要求重新整点,对零散入库的现金要及时整点,并把成捆。
第二十二条 尾数箱出入库必须在“尾数箱出入库登记簿”上进行登载,由管库员和尾数箱经办人当面在登记簿上签字认可。接收尾数箱的一方必须验封、验锁,如有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以便及时解决。管库员要对入库的尾数箱进行核对,保证尾数箱全部、准确入库。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处必须建立查库制度。出纳(会计)部门主管人员和基层行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查库。参加管库的正(副)处、科、股长和与此同级及下级人员不能进行查库工作。行领导对本行库房除年终要进行查库外,每年要进行一、二次查库工作。上级行对下级行的库房,也要不定期的进行查库,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专用介绍信,经下级行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管库员查验后进行。
第二十四条 查库的任务及内容
(一)清点、核对现金、贵重物品是否帐款、帐实相符,是否每天核对库存并与会计对帐。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情况,库存物品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库存现金是否控制在限额以内,超过限额的是否及时送出,库存现金的整点、捆扎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等事故。
(二)检查库房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三)守库间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守库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武器弹药的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库房钥匙(含备用钥匙)的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库房帐簿的建立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记载、登记。
(六)假钞的保管是否按规定办理。
(七)库房的各项管理规定是否落实。
(八)其他。
第二十五条 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和问题详细登记“查库记录登记簿”,并由查库人员、管库人员共同签字,以备查考。如发现重大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性质,认真处理,并报上级行。

现金尾数箱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现金尾数箱(以下简称尾箱)的要求。尾箱必须牢固、结实,但又较轻便,利于搬动,尾箱的材料一般为铝合金。尾箱必须能锁、能封,箱锁结实又利于更换。
第二十七条 尾箱的设置
(一)尾箱的设置要以适应业务需要,利于管理,方便客户,减少现金积压为原则,尽可能减少尾箱的数量。
(二)尾箱的设置和撤销必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设置尾箱要进行编号、登记,尾箱经办人要进行签收,撤销尾箱要及时注销。部门主管和管库员要准确掌握各尾箱所属的网点、柜组及经办人员。
(三)设置或撤销尾箱,部门主管要及时通知管库员,以便管库员准确掌握出入库房的尾数箱数量、编号等,利于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尾箱的保管。每日营业终了尾箱必须加锁加封入库保管,中午休息时可以放入临时保险柜或铁皮柜内保管,但必须有人值守。营业中尾箱经办人不能随便离开岗位,如需临时离开,应随即锁箱。
第二十九条 职责。尾箱实行双人负责制(经批准实行单人操作的行、处除外),坚持双人临柜,坚持复核制度,经办、复核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尾箱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各行、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各尾箱的现金限额,并根据不同时间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收款专柜的尾箱实行空箱上柜,即营业终了将其现金全部交回库房;与库房同在一营业厅内的尾箱现金限额要尽量压低,做到勤入库,勤出库;与库房不在同一地和储蓄网点的尾箱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保证当天支付进行核定。尾箱现金限额一经核定,尾箱经办人必须严格遵守,无特殊情况并经参加管库的出纳处、科、股长同意,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尾箱较多的营业场所可设立总出纳,营业终了将各尾箱的现金交总出纳,由总出纳集中后交回库房。尾箱不保存残损钞票和不经常支付的钞票。
第三十一条 实行尾箱责任人制。凡设置有尾箱的机构网点均应指定尾箱责任人,尾箱责任人由尾箱所在的科、股、所或组的负责人担任。尾箱责任人的职责是:每星期至少要对尾箱现金进行一次清点、核对,防止尾箱现金短少和被挪用;每天营业终了监督尾箱经办人和复核员双人盘点库存,并检视尾箱内现金大数,监督尾箱加锁加封入库保管;督促尾箱经办人将超过限额的现金交回库房;对尾箱的交接予以监交;监督、检查尾箱经办人和复核员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第三十二条 尾箱的运送。没有库房的机构网点的尾箱,每天必须派专人专车武装押运接送,押运员在运送途中要注意不要损坏锁头和封条。押运员应设立“尾箱交接登记簿”,每次交接时,由交接双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 尾箱的交接。凡尾箱经办人工作调动、出差、请休假,尾箱必须办理交接。尾箱的移交,必须经部门主管负责人同意,在尾箱责任人的监交下,交接双方将尾箱现金、实物当面点交清楚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在“尾箱交接登记簿”上签章认可,所交接的现钞、实物必须在“尾箱交接登记簿”上准确登载。“尾箱交接登记簿”要妥善保管,以备查核。交接后尾箱锁头应由接管人另行配置,必须做到专人专锁。凡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随意将尾箱交与他人。
第三十四条 尾箱的结帐和库存盘点。每个尾箱应设立“尾箱库存登记簿”,每天营业终了,尾箱经办人盘点尾箱内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实物。复核员根据收付凭证轧出当天库存余额,并在“尾箱库存登记簿”上登记,然后对尾箱现金、有价证券等实物进行复核。无误后,尾箱经办人和复核员在“尾箱库存登记簿”上共同签章认可。最后,双方将尾箱加锁加封入库保管。
第三十五条 尾箱钥匙的保管。尾箱经办人要妥善保管好尾箱钥匙,不得放在办公桌内或随意乱放。尾箱钥匙丢失不得配用,要立即报告并更换锁头。
第三十六条 严禁挪用尾箱现金和实物,严禁白条抵库。如发生差错必须立即报告,积极查找。
第三十七条 信用卡、储蓄部门的现金库房和现金尾数箱亦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本办法自1994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