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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1:48:18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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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 9号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九条 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三章 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

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簿上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四章 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条 颁发养殖证,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养殖水域、滩涂已核发养殖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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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治理公路“三乱”保障运输畅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治理公路“三乱”保障运输畅通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今年初以来,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出现严重回潮,主要表现是公路管理秩序混乱,一些部门或单位滥设路卡,乱收乱罚,或是随意拦车;少数执法人员以权谋私,以路敛财,中饱私囊。这种状况破坏了党和群众的关系,败坏了政府管理部门的形象,阻碍了运输畅通
,增加了运输经营者的不合理负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造成公路“三乱”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法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以及部门、地方利益的驱动。为制止公路上的“三乱”现象,刹住以权谋私的歪风,保障运输畅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交通部门要坚决贯彻中纪委二次会议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重点治理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利用职权乱收费的精神,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要组织力量,对现有的公路站卡、收费项目、罚款标准进行认真清理,该撤的站卡坚
决撤,不合理的收费、罚款坚决取消。要确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认真听取运输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研究改进各项管理工作。要严格整顿管理人员队伍,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对少数执法犯法的人,必须严肃处理。
二、国家制定的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隧收取通行费的政策,对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项政策必须坚持,同时又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各地交通部门要按照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
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精神,对现有的公路、桥隧收费站进行认真地清理,符合国家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撤下来。收取通行费和设置收费站的审批权应集中在省级人民政府,不得下放。收费站的设置要统一规划,相邻的收费站可考虑
合并,采取一家收费,几家分成的办法,使收费站的设置布局合理。
三、交通部门的路检路查是路政、运政、稽征工作的必要的辅助管理手段。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的各项管理工作要围绕保障道路通畅,加快商品流通,积极探索新形式、新办法,促进运输市场的发育。要加强源泉管理,逐步推行运输车辆年审制度,加强对车辆? ㄕ屎偷蛋腹芾恚捎眉扑慊认执芾硎侄危岣吖芾砉ぷ鞯男屎退健R实奔跎俟芳觳檎镜氖浚实奔跎俾芳炻凡橄钅俊6栽耸涑盗靖髦治ス嫘形拇Ψ#×坎扇⊥ㄖ导诘亟煌ú棵畔虻笔氯耸杖》?畹陌旆ā? 四、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和路检路查的工作要规范化、公开化。上路检查的人员和收费人员应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检查证收费证,证件应印有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号码、监督电话,一人一证,不得转让。罚款和收费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罚款和收费票据应由省
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罚款应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进一步加强交通法制建设。目前,法制工作亟待加强和完善,一些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过宽,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过大,容易产生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要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已出台的部门规章,进一步修订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堵塞管理中的漏
洞,逐步建立完整的、科学合理的、高效及有制约的管理机制。
六、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对违法违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情况参照执行,并将治理“三乱”情况报部。



1993年8月31日

煤炭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煤炭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煤炭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煤炭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充分发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精湛技术的高级技术工人在煤矿生产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
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煤炭行业实际情况,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要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技师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工种范围,比例限额,从技术比较复杂的
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和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
根据煤炭行业特点,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煤炭行业的工种(专业)确定,如采煤技师、综采支架技师,通风安全技师等。
三、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
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要在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即在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等级达到七八级的工种范围内进行(具体工种详见附表)。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煤炭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要严格控制在以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企、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可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和技术复杂程度以及技术工人的素质等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五、技师职务津贴标准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应在国家下达的聘任技师的增资指标内,由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六、技师的考评条件
考评技师应以工作业绩、操作技能、理论知识、生产经验为主要依据,具体条件是: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出色地完成生产任务。
2.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及经过自学或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并且贡献突出,业绩显著的。
5.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七、煤炭行业中,属于其它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煤炭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厅(局、公司),在各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要加强领导,建立强有力的办事机构,要坚持试点,逐步展开,切不可一哄而起。试点单位要从严掌握,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的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二百个企业中进行试点,请你们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煤炭部劳资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煤炭工业部对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统配煤矿的技师聘任制工作,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附: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

序号 专业名称 工种名称 最高技
术等级
一、矿井生产
(一)普采部分
1 普通采煤机工 8
序号 专业名称 工种名称 最高技
术等级
2 装煤机工 7
3 刨煤机工 7
4 水枪手 7
5 打眼工 8
6 放炮工 7
7 支柱工 8
8 回柱工 8
9 输送机移设工 7
10 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 8
11 水砂充填工 8
12 风镐采煤工 8
(二)综采部分
13 综采支架工 8
14 综采煤机工 8
15 综采机电维护工 8
16 综采上下出口支护工 8
(三)通风安全及井上、下辅助工部分
17 测风工 7
18 瓦斯检查工 7
19 通风安全工 7
20 消火、防火工 7
21 矿山救护队员 8
22 重型注砂管工 7
23 巷道维修工 8
24 井下测量工 7
25 井下钻探工 7
26 井下地质工 7
(四)机电部分
27 绞车工 8
28 水泵工 7
29 空压机工 7
30 通风机工 7
31 矿井电气内线工 8
32 矿井电气外线工 8
33 矿井维修电工 8
34 矿井维修钳工 8
35 大型设备维修电工 8
36 采区电钳工 8
37 采掘机械检修钳工 8
38 水暖工 7
(五)运输部分

序号 专业名称 工种名称 最高技
术等级
39 电机车修理工 7
40 轨道工 7
41 钢丝绳胶带输送机工 7
二、矿井基本建设
42 竖井井筒掘砌工 8
43 巷道掘砌工 8
44 装岩机工 7
45 锚喷工 8
46 矿建维修钳工 8
47 矿建维修电工 8
48 冻结安装运转工 8
49 钻井工 8
50 综合掘进机(组)工 8
51 综合掘进机(组)机
电维修工 7
三、露天生产
52 小型挖掘机工 7
53 挖掘机工 8
54 挖掘机修理钳工 8
55 挖掘机修理电工 8
56 穿孔机工 8
57 穿孔机修理钳工 8
58 准轨电机车修理电工 8
59 准轨电机车修理钳工 8
60 准轨铁道工 8
61 准轨电机车架线工 8
62 输电线路工 8
63 露天行车调度工 8
64 爆破工 7
65 通讯工 7
66 信号工 8
67 准轨车辆修理工 7
四、选煤生产
68 重介质选煤工 8
69 跳汰选煤工 8
70 浮选工 8
71 干燥工 7
72 重介质制备、回收工 7
73 调度操纵工 7
74 选煤技术检查工 7
75 电气修理工 8

序号 专业名称 工种名称 最高技
术等级
76 流槽选煤工 7
五、火药和炸药生产
77 炸药制药工 8
78 炸药装药工 8
79 炸药筛、晾药工 7
80 炸药包装工 7
81 雷管制药工 8
82 雷管装配工 7
83 雷管金属管体制造工 7
84 制索工 7
85 火药、炸药化验工 7
86 爆破器材检验工 7
87 制冷空调工(包括检修) 8
88 稀硝浓缩工 8
89 爆破线制造工 7
六、煤田地质勘探
90 钻探工 8
91 三角测量工 8
92 水准测量工 8
93 大地测量计算工 8
94 航测外业工 8
95 航测内业照像工 8
96 航测内业加密工 8
97 航测内业立体测绘工 8
98 航测内业原图编制工 8
99 地图制图工 8
七、煤矿机械制造
(一)电机制造
100 电机下线工 7
101 电机试验工 8
(二)安全仪器制造
102 救护仪器装配工 7
103 元件制造测试工 8
104 安全监测仪器装配工 8
(三)矿灯制造
105 铅粉铸型工 7
106 生极板制造工 7
107 极板化成工 7
108 炼胶工 7
109 矿灯检查工 7
110 蓄电池试验工 8



198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