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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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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导“十二五”公共安全科技发展,科技部制订了《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
“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
目 录

一、形势与需求 1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4
(一)指导思想 4
(二)发展原则 4
(三)发展目标 5
三、重点方向 7
(一)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支撑技术与决策支持系统研发 7
(二)公共安全脆弱性分析与保障技术 8
(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技术与装备研发 9
(四)公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9
四、重点任务 10
(一)生产安全领域 10
(二)食品安全领域 13
(三)社会安全领域 14
五、保障措施 17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公共安全科技投入 17
(二)建立科技创新机制,整合公共安全科技资源 17
(三)建立科技激励机制,推进公共安全产业发展 17
(四)加强学科建设和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 18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能力 18


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石,是预防与应对各类重大事件、事故和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社会危害和经济损失的基础保障,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是科学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强化公共安全综合保障能力的重要支撑之一,也是加强民生科技的重要任务。
本专项规划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是指导“十二五”期间公共安全领域科技工作和制定相关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重点包括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社会安全等领域,防灾减灾领域另有专项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1、公共安全科技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我国一直重视公共安全科技工作并给予了持续支持,特别在“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加大对公共安全领域的支持力度,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得到了快速发展。一是初步建立了公共安全科技体系。以构建科学预测、有效防控与高效应急的公共安全科技体系为目标,在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下,重点围绕国家公共安全应急平台、重大生产事故预警与救援、食品安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突发事件防范与快速处置、生物安全保障和重大自然灾害监测与防御等优先主题突破了一批关键技术,取得了一系列科技成果。二是积极推进部门联动,行业科技水平取得大幅提升。科技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实施了科技强警示范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大力加强了食品安全、矿山安全、危化品安全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发,通过科技的带动和引领,促进了相关行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三是公共安全科技成果集成示范和推广应用对解决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提供有效支撑。在应对甲型H1N1流感、三聚氰胺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中,科技界行动迅速,科技支撑作用得到有效体现。研制的国家应急平台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突发事件应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增强了公共安全科技人才队伍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凝聚了一批优秀的科研人员,建立了一批专门的科研团队,推进建设了一批从事公共安全科研工作的科研机构,依托大型企业和转制院所重点建设了建筑安全、电网安全、煤矿安全、化学品安全控制等实验室,“安全科学与工程”被列为国家一级学科。公共安全科技对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
2、公共安全科技发展任重道远
尽管我国公共安全科技近年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比较公共安全的严峻形势,仍存在科技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努力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共安全科学研究还不够深入。各分支领域仍存在条块分割现象,基础研究还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形成机理和预测预报研究有待深入;技术研究的系统性和深入性不够,单项技术、集成技术、应急装备、技术平台、标准体系等都需要不断的创新和发展,以满足科技支撑防范和处置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实需要;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技术调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城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重要技术标准需要不断完善。二是支撑条件平台构建和学科建设还不完善。尚未建立起公共安全领域内分布较为合理的专业实验室、大型工程试验基地、检测与评价中心,不能有效支撑公共安全技术及装备的自主研发;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能力培养还有待进一步积累和加强。三是公共安全科技经费投入仍然不足。“十一五”期间科技经费有较大增加,但由于历史基础薄弱,比较公共安全的严峻形势依然明显不足,中央、地方、企业及全社会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尚未形成,政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安全与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和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社会对公共安全科技的作用理解还有待深入。仍习惯沿用传统的思路、手段解决复杂的公共安全问题,公共安全的科普教育开展不够广泛系统,当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民众和社会抵御能力还很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成果的应用示范和社会普及,增强科技意识,让科学的思想、方法和手段贯穿日常生活、生产实践、突发事件处置等各个方面。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整合公共安全科技资源,不断完善科技条件支撑平台建设,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加强应急装备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相关产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发展原则
1、完善体系,夯实基础。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科技体系,整合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系统开展公共安全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促进公共安全技术标准的建立和完善。
2、突出重点,强化能力。突出关键科技问题,强化公共安全应急装备研发,加强科技条件支撑平台建设,促进公共安全科技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立。
3、理顺关系,完善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公共安全科技投入机制,鼓励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推动建立公共安全科技信息共享与合作网络,促进公共安全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4、重视应用,务求实效。进一步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和成果转化,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形成生产力,推动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关键性和共性技术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动建立公共安全相关产业联盟,促进公共安全产业的形成、完善和发展。
(三)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围绕生产安全、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攻关,力争实现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的持续创新,形成公共安全核心技术与装备的自主研发与工程技术能力,大幅度提升公共安全科技支撑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的能力,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具体目标:
1、进一步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基础研究水平,重点揭示突发事件的致灾机理、动力学演化过程、耦合衍生机理与规律,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对承灾载体的作用机理,提供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手段。
2、着力攻克若干公共安全关键技术,加强研发一批公共安全应急装备。在突发事件风险分析、预测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与指挥决策等方面的共性、关键性技术方面取得明显突破,并加强集成创新,研发一批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实用高效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急装备产品,显著提高公共安全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的自主研发与工程转化能力。
3、进一步提升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决策的科技支撑能力。建立和充实公共安全共享数据库系统,促进公共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国家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平台的创新和完善提供科技支撑。
4、推动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部门、地方、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社会优势科技资源的作用,开展公共安全技术标准研究,推动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有机结合,跟踪并参与国际标准制订,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安全标准体系。
5、发挥企业主体责任作用,建设一批公共安全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建立2-3个公共安全领域的产业技术联盟,推动公共安全科技示范、科学普及与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国家公共安全科技示范网络和成果推广体系。
6、新建3-5个公共安全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安全应急装备研发基地。鼓励开发研制一批综合性、多功能的灾害、事故模拟实验装置,形成系列化、网络化公共安全科学实验系统。
7、加强公共安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以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在国家人才计划中加强公共安全科技人才和研究团队的培养,形成一批高水平的公共安全科研团队和学科带头人。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大型企业联合培养公共安全工程技术人才。
三、重点方向
面向国家公共安全保障的重大需求,着力解决公共安全领域的共性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兼顾基础研究、技术研发、集成示范、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突破若干公共安全综合保障与应急处置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研发一批高水平仪器设备和装备;建设若干个公共安全技术研发与应急装备测试基地,构建多学科交叉的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平台。
(一)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支撑技术与决策支持系统研发
1、应急准备体系研究。研究基于重大突发事件情景的应急演练方法;研究综合性应急能力评估方法;研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与关键资源保护技术方法。
2、监测-预测-预警的综合研判技术与集成系统研发。研究地域、时空、气象等多种条件对突发事件发展演化的综合影响及预测模型和方法,突发事件演化的不同阶段实施应急救援对事件演化的影响和综合效果预测;研究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警模式和技术,研发集成监测-预测-预警的综合研判系统。
3、综合指挥调度技术及系统研发。研究基于风险识别的资源储备与调度模型,资源优化配置体系设计方法;研究多种救援力量统筹调度和协同作战技术;研发综合指挥调度系统。
4、决策支持技术与系统研发。研究评估、监测、预测、研判综合集成的智能决策技术,案例反演与分析技术;研究复杂灾害条件下的事件链综合防控技术,研发基于物联网与云计算技术的突发事件应急平台系统。
5、极端条件下区域灾情监测技术及装备研发。研究基于中低空飞行器实时灾情监测、识别的传感技术;研究有毒有害物质的移动式非接触探测技术;研发应急动力装备与移动式应急系统及装备等。
(二)公共安全脆弱性分析与保障技术
1、城市公共安全规划技术与标准体系研究。研究适应于城市综合风险评估的技术和方法;研究基于多种因素影响的城市脆弱性综合评估计算基础理论与方法;研发基于3S技术和风险评估技术的城市公共安全规划辅助支持系统;研究安全保障型城市公共安全标准。
2、突发事件次生衍生与耦合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研究次生衍生灾害发展演化机理和规律,灾害作用类型、强度与时空分布特点和规律,次生衍生灾害与恶劣环境耦合对城市设施和系统的综合影响;研究相关模拟预测原理和方法。
3、复杂灾害要素作用下的承灾载体反应动力学研究。研究承灾载体脆弱性辨识原理与技术,本体破坏模式和功能失效机理以及相应的强化机理和防护应对技术,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灾害作用下承灾载体反应的监控技术,承灾载体破坏与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相互作用规律及事件链“断链”技术和方法。
4、城市功能破缺恢复与社会稳定性保障技术。研究突发事件导致的物理性破坏和秩序性破坏对城市功能的影响及其耦合作用规律,城市功能部分破缺对社会稳定性的影响机制及防控技术,综合集成的城市灾后恢复手段与策略。
(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技术与装备研发
1、防护技术与装备研发。研发灾害环境下的防护、通讯、照明、侦检、识别等方面的设备和装备;研究突发事件不同阶段的公众心理和行为特征,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的相互影响规律,大规模群体疏导技术。
2、生命探测技术和装备研发。研究针对突发事件生命和特定物体的搜救探测技术,如可穿透烟雾、水雾的远红外、微波、射线探测器,可穿透墙壁、地表的生命探测器,多种灾害环境下使用的自发光、微光可视仪等。
3、应急救援等技术和装备研发。研究大型和轻型便捷高效的破拆、挖掘、高空等救援技术与装备,研发在复杂、狭窄环境里方便快速安装布置的支撑技术与装备;研究有针对性的灭火、洗消、抑爆技术;研发自动配比、混合等防爆洗消药剂和装置。
(四)公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1、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研究。研究构建覆盖事故灾难、食品安全、社会安全领域,涵盖预测预警、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各个阶段,涵盖技术、产品、实验、检测等多方面的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2、公共安全应急装备、产品技术标准研制。研制应用于预警、处置、恢复和重建等各环节的装备和产品的重要技术标准,引导公共安全产业发展,推动公共安全先进技术和装备的标准化。
3、重要公共安全国际标准研制。在公共安全管理、公共安全应急装备和产品等方面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努力推动以我国优势特色技术为主形成国际标准。
四、重点任务
(一)生产安全领域
1、预期目标
深入研究安全生产基础理论、事故与灾害发生机理,初步建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体系。开展生产安全技术攻关,力争在重大生产事故防治、监测预警、应急救援、高危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等方面实现技术突破。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产业化,使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产业基本满足国内安全生产需要。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条件支撑平台建设,初步建成一批国家级生产安全技术研发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检测检验中心和技术支撑实验室,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在安全技术标准的种类、数量、技术水平等方面取得重大进步,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2、重点任务
(1)安全生产灾害事故防治重大基础理论。重点围绕典型重大工矿事故的致灾机理、演化过程、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开展灾害成灾机理、多种灾害耦合与转化、控制原理及灾后评估等方面的基础研究,为事故预防和灾情控制提供理论基础;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学、安全经济学、安全管理学、安全行为学理论的研究,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提供科学指导。
(2)煤矿重大事故预测、预警、防治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研究煤矿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矿井火灾、高温等区域性预测技术和动态连续监测技术及装备,煤矿重大事故预警及智能控制技术,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预警技术体系;研究瓦斯突出预测与参数测定、瓦斯抽采技术、矿井火灾早期预测与探测、突水快速探查与快速排水、冲击地压解危等重大煤矿事故灾害防治关键技术及装备。
(3)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研究尾矿库风险预测、监测与防治技术,矿山排土场滑坡及诱发泥石流防治关键技术,采空区风险预测、监测与治理关键技术,硫化矿石吸附氧燃烧特性鉴定及矿井火灾预测预报技术,非煤井工矿安全监测监控信息共享技术,企业灾后恢复风险评价及重大次生灾害防治技术。
(4)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预防控制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研究大型油气储罐区、油气长输管线、化工企业在役高危生产装置等事故监测预警技术,化学工业园区全容量分析指标体系、定量分析评价方法和安全布局优化规划方法,石化装置风险及运行安全周期评估和安全保障技术及装备,基于功能安全和环境安全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监控关键技术及装备,危化品生产储运监控系统安全等级分析评估及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技术等。
(5)高危职业危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以防尘、防毒为重点,研究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开发集成高效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场监测系统、便携灵敏可靠的职业危害监测仪器设备。
(6)重大工程与公共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装备。重点研究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地铁工程、大型复杂建筑、燃气管网和电网等重大工程与公共基础设施安全规划设计、风险评估方法和技术标准,城市生命线系统抗灾关键技术,城市大型复杂建筑及重点交通枢纽安全运营关键技术,重大工程与公共基础设施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关键技术与装备。
(7)安全避险、应急处置与救援技术及装备研发。针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开展侦检探测技术、救援模拟仿真与推演技术、矿山井下人员快速撤离避险等研究。研发矿山大型机动救援技术装备、救灾通讯设备、灾区侦测装备、矿井救生装备、单兵轻型集成救援装备、灾区探测救援机器人、危险化学品快速堵漏设备、移动应急指挥救援集成系统等一批先进适用的重大救援技术装备。
(二)食品安全领域
1、预期目标
在食品安全的预测预防基础理论研究上有所突破,形成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研究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科技支撑条件平台,在食品安全与中毒控制、国境检验检疫安全等方面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发系列高通量检测、快速溯源、安全控制技术与重大装备,实现食品安全领域技术和装备的现代化,大幅度提升食品安全的科技支撑能力。
2、重点任务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研究。开展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估技术、食品污染物暴露评估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我国化学污染物(含生物毒素)、食品添加物、农兽药残留、动物及动物源食品病源微生物耐药性、病原微生物、食品新资源、饲料、饲料添加剂等风险评估技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型,培育风险评估基地。
(2)食品安全监控关键技术与设备研发。针对食品中危害物、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重点研发高通量检测技术与多残留前处理技术及装备,安全性监测与评价技术、溯源技术等。
(3)食品安全应急与中毒控制技术研究。重点开展食物链脆弱性分析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与食物中毒控制体系研究,研究病因调查与快速检测技术、现场处置与干预效果评价技术;研究危害鉴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技术、食物中毒诊断与应急处理技术等。
(4)国境检验检疫安全保障技术与设备研发。开展出入境食品安全、动植物疫病风险分析和预警研究;研究高通量筛查检测与实时监测、危害识别与应急处置技术与装备,建立进出口食品检验技术和快速筛查检测平台,支撑构建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信息系统。
(5)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研究。依据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我国重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基础数据库研究,支持研究制修订一批重点和我国急需的食品安全基础性标准。
(三)社会安全领域
1、预期目标
以社会安全需求为主导,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带动社会安全领域相关技术获得突破性进展,大幅度提高我国社会安全科技发展的整体水平。开展社会安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的攻关,力争在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处置等方面实现技术突破。开发保障社会安全的重大装备器材和系列产品。加快社会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建成一批高水平科技研发基地、检测检验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技术支撑实验室。健全社会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初步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安全科技支撑体系。
2、重点任务
(1)社会安全基础理论研究。重点研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演化和突变的过程与机理,以及应急决策理论;研究社会稳定性指标体系,探索社会安全风险分析及评估方法;开展公众在危险、紧急环境下的心理学和行为学研究,奠定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理论基础。
(2)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技术。开展多元化情报信息的获取分析、安全传输、海量存储、智能处理和综合研判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基于物联网应用技术的动态社会信息获取技术;研究开发基于GIS和人口信息系统的多尺度动态预测、模拟仿真和风险评估,以及智能生成决策方案的集成技术,构建区域性社会安全态势综合评估与专项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实现社会治安整体态势的监测监控。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技术。建立情报信息综合研判、事件跟踪、实时分析、动态监测、智能预警的应急专家决策辅助系统;建立综合指挥调度系统和综合通讯系统于一体的应急指挥通信平台;研究全方位无障碍检测探测、精确定位和综合救援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重点人员、爆炸物品、毒品等目标的辨识、探测甄别技术与装备,特定现场的电子封控技术装备等。
(4)重大火灾等社会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技术。以城市火灾为重点,研究火灾动力学过程的模拟与预测技术,火灾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能化规划与设计技术;研究大型公共场馆、交通枢纽、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场所火灾的预防、探测预警、灭火、抑爆、排烟和堵漏等关键技术;研究火灾条件下的人群疏导、避难与防护技术,火灾调查、取证与鉴定技术;研究开发全方位无障碍检测探测、精确定位、人员防护和综合救援技术及装备。
(5)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控制技术。开展交通控制适用技术、交通影响评价方法的研究;研究开发城市交通拥堵疏导模型和辅助决策系统;构建城市交通管理控制与评价技术平台;研制区域公路网交通安全态势监测、评估及应急指挥关键技术及装备,交通安全执法与服务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制恶劣、突变条件下驾驶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教育与考试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制驾驶人违法行为(如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监测与干预技术。
(6)现场勘查和检验技术。研究案(事)件现场勘查、检验技术及装备,相关物证鉴定实验室的联网比对技术;研究物证检验与溯源关键技术;研究司法鉴定关键技术和装备;研究开发案(事)件现场三维重建技术;研究人体指纹、DNA、足迹、人像、声纹和气味、枪弹等个体、种属识别技术,支撑建立比较完善的个体、种属信息数据库。研究遏制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技术。
(7)特殊场所安全防范与控制技术。研究监管场所人员精确实时定位技术;研究开发监狱应急指挥管理系统;高风险监管场所与设施的安全保障技术。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公共安全科技投入
建立完善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的投资机制,努力拓宽科技投入渠道,以国家公共安全领域科技投入为引导,带动和吸引地方和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安全科技工作,形成全社会的多元化公共安全科技投入机制,使公共安全科技领域的经费投入与保障国家公共安全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二)建立科技创新机制,整合公共安全科技资源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高等院校的生力军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作用,加强科学数据和科技资源的整合、集成、共享、保存和更新,提高利用效率,逐步建立“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公共安全科技创新体制。
(三)建立科技激励机制,推进公共安全产业发展
用好国家在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人才、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等方面一系列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推进公共安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支持鼓励应急装备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促进公共安全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
(四)加强学科建设和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
合理利用高等教育和科技资源,吸纳高素质人员进入公共安全科技领域,加强公共安全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将公共安全科技知识纳入国民教育,鼓励公共安全教材与科普手册的编写与出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科普平台,加强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公共安全意识、知识水平和避险自救能力。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能力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经验,加强与国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跟踪了解世界公共安全技术及装备发展,努力实现我国公共安全科技发展与世界先进水平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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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执法、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管理中心依法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查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为岳阳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六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托管等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单位拒绝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

  第九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且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所贷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执法机构和管辖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执法稽查大队和执法稽查中队,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执法稽查大队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执法稽查中队的行政执法工作。住房公积金执法稽查中队隶属于住房公积金执法稽查大队,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受理以及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理等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执法稽查中队按照下列原则划分管辖范围:

  (一)单位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未给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单位住所地所属执法稽查中队管辖。单位住所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经营地所属的执法稽查中队管辖。

  (二)单位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不办理单位信息变更,不为职工办理转移、封存、启封手续的,由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地所属执法稽查中队管辖。

  (三)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执法稽查中队管辖。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外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者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网络等方式提起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符合以下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或居住地、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管理中心的职责范围。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对象已注销或死亡。

  (二)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的。

  (三)管理中心已作出最终处理,投诉举报人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行政诉讼、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管理中心职责范围的。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者应按第十五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住房公积金执法稽查中队提起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立案。管理中心通过检查或者根据投诉举报发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时,应当立案。

  第二十二条 调查。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根据案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管理中心可与当事人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可以采取当场交付、留置、公告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执法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或执法文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执行和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在执法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执法文书的,管理中心应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结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结案:

  (一)当事人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或人民法院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四)管理中心决定撤销案件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况。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中心投诉。

  管理中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其业务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关于印发《朔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暂行)》的通知

                        朔政发〔2006〕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朔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朔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行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条 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以下称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五)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二)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三)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制办公室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相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证件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由法制办公室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法制办公室通知其限期纠正,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撤销;
  (三)委托行政执法违法的,由法制办公室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四)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由法制办公室通知其停止执法活动,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法制办公室通知其限期履行。
  第十六条 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办公室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关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核。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监督检查证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三)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四)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予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办公室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报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或者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执法活动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报请发证机关收缴其监督检查证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