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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50:37  浏览:9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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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徐德明  测绘地信局局长
  成 员:吴恒权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张业遂  外交部党委书记、副部长
      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杨焕宁  公安部副部长
      戴均良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杨士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胡存智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吴晓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唐 凯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
      翁孟勇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余欣荣  农业部副部长
      董大胜  审计署副审计长
      李 强  统计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吴文学  旅游局党组成员
      修济刚  地震局副局长
      刘 琦  能源局副局长
      王 宏  海洋局副局长
      李维森  测绘地信局副局长
      夏兴华  民航局副局长
      童明康  文物局副局长
      孙 刚  总参谋部测绘导航局副局长
      黄海辉  武警部队副参谋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测绘地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徐德明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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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49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业经十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开展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工作,保障城市供水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水价改革,为实行阶梯式计价方式做好准备,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原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区供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惠州市惠城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局是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是指每一户为一个独立计量交费的用水单元,在户外安装一套立户注册水表,供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费。
  第五条 城市供水“一户一表”的实施范围为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的所有用水户。
  第六条 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工程,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从小范围推广、到大规模推进的步骤组织实施,依照改造范围公示、勘察设计、签订合同、施工及验收等程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应做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实施计划,并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当年的实施范围。
  第七条 现有用水户“一户一表”改造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改造内容包括装表出户或原地更换水表、水表至用户引入点的给水管道安装。具体实施由城市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费用除水表购置费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外,其他费用通过计入自来水成本的方式解决。用水户承担的费用在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完成后由城市供水企业一次或分期随水费向用水户收取。改造费用计入自来水成本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企业拟定,并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由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在城市供水企业供应居民用水实行抄表到户之前,对供水中间层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一般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扣减6%~10%,具体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行趸售价格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用水户抄表到户,收取水费。城市供水企业以趸售价格向物业服务企业售水,收取水费。
  第十条 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所使用的立户注册水表和给水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超出城市管网供水压力范围外的建筑物,应配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用户或用户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资质的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机构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确保饮水安全。
  第十二条 凡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供水管道工程,必须按照城市供水“一户一表”的有关规定,遵循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进行供水管线、表位设计和安装施工;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城市供水“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给水设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审批时,应将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内容纳入建筑施工图、市政工程施工报建审查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项目总预算,由建设单位(业主)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参与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城市供水工程符合“一户一表”的有关规定的,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发给城市供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城市供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未获得城市供水工程验收合格证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不予接水。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城市供水工程施工中,从市政接水点到分立户注册水表(无分立户注册水表的以总立户注册水表为界)之间的给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计量设备的工程施工,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业主)承担,具体工程费由市城市供水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协商确定;用户分立户注册水表(无分立户注册水表的以总立户注册水表为界)后供水管道的安装,可由建设单位(业主)自费自主选择城市供水企业或社会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企业施工,所使用的管材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未达到本条上述要求的,城市供水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可视为不合格,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公共用水设施的建筑物,在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工程时应当装设总立户注册水表。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工程实施后,用户对没有经过所属立户注册水表计量而从中受益的公共用水量水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比例进行分摊。
  公共用水量为总立户注册水表水量减去分立户注册水表水量之和的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后,用户不得私自拆移立户注册水表和拆接表前水管及设施。用户确需移动立户注册水表或需另接水管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同意后由城市供水企业具体实施,所需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七条 市规划建设、供水、物价、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工作,及时对工作进展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十八条 市城市道路、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大力支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涉及占道施工、占用绿地的,可免缴占道、占用费。需挖掘路面或损坏绿化带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与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工程的同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城市供水企业应积极向用水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用水户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供水“一户一表”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组织城市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以及用水实际情况制定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实施细则,并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确保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阻挠和破坏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实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尚未竣工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
  第二十三条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青岛市筹集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筹集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暂行办法
市政府




引黄济青是解决青岛城市供水问题的一项大型工程,建设资金由国家、省、市三级负担。其中我市贡担1、5亿元,除每年从地方财政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一部分外,尚缺部分以加收水费的方式解决。为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条 凡由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营业户,均属本市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的集资对象。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每月按实际用水量,每吨水加收0、20元,作为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条 下列范围,免缴引黄济青建设资金:
1.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包括民用茶炉);
2.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科研单位(不包括上述单位的附属工厂、商店等)非经营性的文化教育单位;
3.浴池业、理发业、洗染业单位;
4.经市城乡建委、财政局批准免缴的单位。

第三条 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新建设、扩建、改建的工业企业增加的用水量,除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加收水费外,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文件和省政府鲁政发(1984)126号文件规定收取供水增容费,按新增用水量每日吨250元收取。

第四条 上述水费,由市自来水连同原水费一并收缴,但不计入水费收入,不缴纳税金,列“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月(供水增容费按年)缴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作为引黄济青工程专款,市财政局按季(年)向市政府提报资金收入情况。

第五条 企业单位因增加水费而增加的支出,可列入成本,由此引起产品成本提高的,要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得提高产品价格。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