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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导游员等级评定意见》、《标准》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9:10:48  浏览:8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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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导游员等级评定意见》、《标准》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人教司


关于下发《导游员等级评定意见》、《标准》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4年10月6日 国家旅游局人教司发)

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旅游局:
现将《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和《关于试点单位导游员等级评定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全国导游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的计划安排,六月下旬将召开试点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试点工作的实施计划。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办事人员,落实参加试点的企业,并抓紧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于六月二十日前送局人教司成教处。

附件一: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试行)

一、目的
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为改革全国导游员管理体制,建立导游人才市场创造条件;为旅行社服务的等级化创造人员条件。

二、等级的划分、条件和适用范围
导游员等级是旅游业认可的导游职业等级,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导游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导游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级别。
(一)特级导游员:采取以评审考核为主,以考试为辅的方式。评审采用论文答辩、跟团实查和专家审议三种形式;考试工作表现、导游技能、遵纪守法和游客反映;考试第二外语或一种方言。评定工作不定期进行。工作步骤为省(区、市)旅游局初评,国家旅游局评定。
(二)高级导游员:采取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词创作和口译(中文导游员不考)两科。考核、评审方式和工作步骤与特级导游员相同;对高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
(三)中级导游员: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专业知识(含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汉语言文学知识三部分内容)、现场导游两科。考核方式与高级导游员相同。中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试以国家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考核以省(区、市)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
(四)初级导游员:采取考核方式。凡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

三、组织管理
(一)采取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政策、统一领导,与地方旅游局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的办法。
(二)各省(区、市)旅游局应完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以保证导游员等级评定工作的质量。
(三)逐步建立导游员等级注册登记制度。各级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有关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逾期不办者,其证件自行作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政策和措施
(一)等级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核发。
(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待时机成熟,即向国内外旅游界宣布此项工作;每次等级考试后通过新闻媒介向国内外公布特级、高级和中级导游员名单及旅行社、导游公司导游员的等级构成情况。
(三)各省(区、市)旅游局应根据本意见和随后颁发的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意见和办法。
(四)各旅行社、导游公司应在待遇方面对不同级别的导游员加以区别,拉开档次。已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单位,应以导游员等级做为岗位技能工资的评定依据。

附件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试行)
导游员定义: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旅游者组织、安排旅行和游览事项,提供向导、讲解和旅途服务的人员。
适用范围:从事导游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等级:初、中、高、特级。
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身体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于职守,钻研业务,宾客至上,优质服务,遵守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初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了解我国的大政方针和旅游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
2.掌握当地主要游览点的导游知识;了解我国主要旅游景点和线路的基本知识。
3.了解与业务有关的我国政治、经济、历史、地理、宗教和民俗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4.了解有关主要客源市场的概况和习俗。
5.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外语专业大学三年级水平;中文导游员掌握汉语言文学基础知识,达到高中毕业水平。
二、技能要求
1.能独立完成导游接待工作。
2.能与旅游者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3.能独立处理旅行中发生的一般问题。
4.能与有关业务单位和人员合作共事。
5.导游语言正确、通顺、外语导游员的外语表达基本正确,语音、语调较好;中文导游员的普通话表达清楚、流畅,语音语调正确、亲切。
6.导游体态大方得体。
7.能准确填写业务所需的各种票据。
8.能起草情况反映、接待简报等有关应用文。
三、业绩要求
1.完成企业要求的工作。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85%。
四、学历要求
外语导游员具有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文导游员须高中及其以上学历。
五、资历要求
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
(注:取得资格证书的导游员与初级导游员在知识方面的要求一致,并按以上“知识要求”进行考试;初级导游员不再考试,按以上“技能要求”、“业绩要求”和“资历要求”进行考核)。

中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熟悉我国的大政方针,掌握旅游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
2.全面掌握当地主要游览点的导游知识;了解我国主要旅游景点、线路的有关知识。
3.掌握与业务有关的我国政治、经济、历史、地理、社会、宗教、艺术和民俗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4.熟悉有关主要客源市场的概况和特点。
5.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水平;中文导游员掌握汉语言文学的有关知识,达到大专毕业水平。
二、技能要求
1.能接待不同性质、类型和规模的旅行团,有比较娴熟的导游技能。
2.能独立处理旅行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3.能正确理解旅游者的服务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导游服务。
4.能与旅游者、有关业务单位和人员密切合作,有较强的公关能力。
5.导游语言流畅、生动,语音语调比较优美,讲究修辞。外语导游员的外语表达正确,中文导游员能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并能基本听懂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语或客家话)。
6.能培训和指导初级导游员。
三、业绩要求
1.工作成绩明显,成为企业的业务骨干。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0%。
四、学历要求
外语导游员同初级导游员;中文导游员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五、资历要求
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两年以上。

高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全面掌握我国的大政方针和旅游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
2.全面、深入地掌握当地游览内容;熟悉我国有关的旅游线路和景点知识。
3.有比较宽广的知识面。
4.掌握有关客源市场的重要知识及其接待服务规律。
5.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初步掌握一门第二外语;中文导游员熟练掌握汉语言文学的有关知识,初步掌握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或客家话)。
二、技能要求
1.有娴熟的导游技能,并有所创新。
2.能预见并妥善处理旅行中发生的特殊疑难问题。
3.有一定的业务研究能力。
4.能创作内容健康、语言优美的导游词。
5.外语导游员能用一门外语自如、准确、生动、优美的表达思想内容,并能胜任一般场合的口译工作;中文导游员能用标准的普通话和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和客家话)工作,语言准确、生动、形象。
6.能培训和指导中级导游员。
三、业绩要求
1.工作成绩突出。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5%
3.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通过优质服务为所在企业吸引一定数量的客源。
4.有较高水平的导游工作研究成果(论文、研究报告等)。
四、学历要求
同中级导游员
五、资历要求
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四年以上。

特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对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全面、深入和准确的理解。
2.对当地游览内容有精到的认识,全面掌握我国的有关旅游线路和景点的知识。
3.有宽广的知识面,在与业务有关的某一知识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4.掌握有关客源市场的知识,全面、准确、具体地了解其特点和接待服务规律。
5.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精通一门外语,基本掌握一门第二外语;中文导游员掌握汉语言文学知识,基本掌握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语或客家语)。
二、技能要求
1.导游技能超群,导游艺术精湛,形成个人风格。
2.能预见和妥善解决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3.能通过优质服务吸引客源。
4.有较强的业务研究能力。
5.有很高的语言表达能力;外语导游员能胜任旅游专业会议及其它重要场合的口译工作;中文导游员能胜任某一有关专业(如重点寺庙、古建筑或博物馆)的解说。
6.能创作富有思想性、艺术性和立论确凿的导游词。
7.能培训和指导高级导游员。
三、业绩要求
1.职业道德高尚,工作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大的影响。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8%。
3.有一定数量高水平并正式发表的导游工作研究成果。
四、学历要求
同高级导游员。
五、资历要求
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五年以上。

附件三:关于试点单位导游员等级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保证等级评定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导游员等级评定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和考核的结果为评定导游等级的依据。
第三条 全国导游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参加试点的省(市)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试点单位应成立“导游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一名主管局长牵头,各有关业务处室和承担试点的企业领导参加。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导考办”负责。
第五条 各试点单位“导考办”下设“中级导游员现场考试考评组”和“高级导游初评组”;国家旅游局“导考办”下设“高级导游员导游辞创作考评组”、“外语高级导游员口译考评组”、“高级导游员评审组”和“特级导游员评审组”。考评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考试科目的评分;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应等级资格的评定。
第六条 各考评(评审)组应由工作负责,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真才实学的人组成。
第七条 考评组按实考语种数确定评委人数,每个语种的评委一般为3——4人,评审组一般由7——9人组成,成员应包括旅游行政部门专职人员,院校专家和旅行社有影响的专业人员。其中专家和专业人员应占三分之二。
第八条 中级考评组评委中有高级职称的应占二分之一;高级评审组评委中有高级职称的应占五分之三;特级评审组评委一般均应有高级职称。
第九条 评委实行资格认可和有效期制。省评委由省导游人员考试委员会认可资格并发聘书;全国评委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认可资格并发聘书。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条 等级考试属行业性考试,以国家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外语特级导游员考一门第二外语,中文特级导游员考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和客家话)。
第十二条 外语、中文高级导游员考“导游辞创作”;外语导游员另考一门外语口译。
第十三条 外语、中文中级导游员考“导游专业知识”(包括时事政策、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和汉语言文学三部分)和现场导游两科。
第十四条 各等级考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命题;各科合格分数线由国家旅游局确定。
第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全国考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与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中级导游员“导游专业知识”、高级导游员“导游辞创作”、“外语高级导游员口译和特级导游员第二外语、方言的阅卷、评分由全国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中级导游员现场导游考试的评分由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导游专业知识“和导游员现场考试的考务工作参照导游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执行。口译、第二外语(方言)和导游辞创作考试的考务要求另行颁布。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试点单位负责组织参加试点的旅行社、导游公司对所辖导游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以《导游员等级标准》为依据;按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的《导游员等级评定考核表》所列内容逐项实施。
第十八条 “游客反映良好率”(指《游客意见表》中“导游服务”评“好”占回收总张数的百分比)是对导游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单位可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发放和回收《游客意见表》,并在考核中进行认真统计。对每个导游员的抽样调查率为其本年度内接待旅游者总量的10%;同时,抽样调查的覆盖面应达到所接待旅游团总数的60%。
第十九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临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并与各单位现行的考核办法相结合。
第二十条 考核应包括个人总结、集体评议和领导审核,在此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查对、核实有关资料、逐项填写《导游员等级评定考核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和全国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与本人见面。本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向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导游员等级评定考核实行国家和省两级抽查复检制度。省(区、市)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负责抽查各单位报评人数的30%的考核原始材料(包括《游客意见表》、接待量、投诉、学历证明等);全国考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再进行抽查复检。如抽查复检出弄虚作假等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评、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导游公司和旅行社应建立导游员个人等级考核档案,随导游员的调动及时移交。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导游员等级评定采取由本人根据条件自愿申请报评等级的办法。报名工作由省(区、市)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参加旅行社、导游公司具体承办。
第二十五条 取到资格证书的导游员实习满一年由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报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定,确认其初级导游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申请报评中级导游员,需经考试、考核合格,并经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核,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定,确认其中级导游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报评高级导游员,需经考试、考核合格,并经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初评,审核、通过其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高级导游员评审组”审定,确认其高级导游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申请报评特级导游员,需经考试、考核合格,并经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初评,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特级导游员评审组”审定并通过论文答辩,确认其特级导游员资格。

第六章 首次报评条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必须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现仍从事导游工作者。
第三十条 1991年以前(含1991年)从事导游工作,大专学历者,可申请报评中级导游员。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指翻译、教师〈限外语、中文、历史、地理专业〉、编辑、记者和管理〈限旅游经济〉系列、以下同)者,可免考“导游专业知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经考核合格可免试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1985年以前(含1985年)从事导游工作,大专学历者,可申请报评高级导游员,但需先经“现场导游”考试合格,认可其中级导游员资格后,方可参加高级导游员的报评考试。
第三十二条 符合第三十一条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免考“现场导游”,经考核合格即认可其中级导游员资格,直接参加高级导游员的报评考试;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直接报评高级导游员,并免考“口译”。
第三十三条 1982年以前(含1982年)从事导游工作,中专或高中学历的小语种(指未列入考试外语)外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可申请报评中级导游员,但需参加考试(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后五年有效期内必须取得大专学历,否则不予晋级)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免考“导游专业知识”。
第三十四条 在导游员岗位上获得全国旅游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可直接申请报评高级导游员,经考核合格可免试。
第三十五条 现任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其旅行社管理工作年限可计入导游工作年限,但年带团量不得少于25天,其它申报条件与导游员相同。
第三十六条 特级导游员由省(区、市)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推荐。被推荐人必须符合报评高级导游员的条件,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导游工作经历。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后,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特级导游员评审组”对其进行考核和考试,确认其特级导游员资格。各省(区、市)推荐人数控制在当地高级导游员总数的2%—3%以内。
第三十七条 兼职导游员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在所规定的导游工作年限内,其年平均带团天数不得少于48天(由旅行社出具证明),否则不予报评。
第三十八条 各条件中的导游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其中如有兼职导游工作经历,该部分经历应符合兼职导游员报考条件所规定的带团天数。如天数不够可按两年算一年的办法累计,符合条件者方可申报。
第三十九条 在导游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有突出事迹和贡献的导游员,经省(区、市)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推荐,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各省(区、市)推荐申报等级人数各控制在当地导游员总数的2%以内。

第七章 培 训
第四十条 各省(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导游员等级评定考试前培训和所聘评委的业务培训。

第八章 费 用
第四十一条 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报名、培训、考试、评审和管理等费用。费用标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商请当地物价部门确定。国家旅游局对每个考生笔试部分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试卷费8元,阅卷费8元(共16元);口译的收费标准为每人评分费10元。请各地将此笔费用计入本地的收费标准中,统一代收后交国家旅游局导考办。

第九章 其 它
第四十二条 各级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统一核发。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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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决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决议


(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环资委《关于2004年环保赣江行活动情况的报告》,并重点审议了关于加强我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问题。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多年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重视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从总体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但应当清醒地看到,我省面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的污染未得到及时有效的防治,以致有些地方的水质保证不了生产生活用水要求,饮水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有的地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排污项目,破坏了水源地环境,影响了水源水质;有的水域重金属污染严重,因长期积累已导致地表水、地下水严重超标,威胁到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有的水域多年达不到功能区标准,已影响到当地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当前,加快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已刻不容缓。为依法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并强调“要抓紧解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生活饮用水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抓紧解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是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关系到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全省上下务必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指示精神上来,坚持依法治国,把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断增强水忧患意识和依法护水的责任感,增强法制观念,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严防水质性缺水,保障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永续利用。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的责任,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是保护和改善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坚持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把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水环境保护实行奖罚分明。要认真依法履职,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制订、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划定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划,制订本辖区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采取有力措施,从体制上、政策上建立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的长效机制。要重点保护好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保证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分别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和Ⅲ类标准。各级保护区必须有明确的地域界线,设置标识牌,切实加强管理。同时,要加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监测、保护和管理,确保地下水水质符合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沿河流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对河流交界断面的水质负责,保证交界断面的水质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保护水环境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责任和措施真正到位。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加强工业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资源的安全,做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不得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对发生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必须依法追究当地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依法行政,从防和治两个方面进行整改。

必须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为先的方针。按照法律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有关执法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任何破坏、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产生新的污染,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不法排污、污染严重的污染源,该取缔的必须依法取缔,该搬迁的必须依法搬迁,该治理的必须依法治理。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该批准建设而已批准的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要坚决予以撤销。要加强水环境现场监督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从2005年起,用二至三年时间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对现有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依法保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问题要立即整改,限期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环保、水利、建设、卫生、国土、工商、交通、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努力提高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和生活饮用水环境信息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问责制,对有关执法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综合防治能力。

按照有关规定,到2005年底,南昌市的污水集中处理率应当达到60%以上,2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应当达到30%以上,有条件的县级市和县城也应当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增强治污能力,改善环境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注重配套管网的建设,保证主体工程建成即可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设施要加强日常管理,保证运行经费,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转变职能,改革水环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推动水环境治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五、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的监控,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理,编制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当出现生活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立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避免和减少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水质状况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提高预警能力。要严格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断面规范布点,设置监测点位标识牌,不得违规改变。要加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点选址的科学论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更新改造的步伐,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的管理,防止二次污染。要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对蓄意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卫生管理,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快改水改厕步伐,保证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切实增强立法和监督实效。

要加快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提供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符合地方实际的执法依据。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各级人大要加大执法力度,多层次、多形式地检查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情况,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抓住不放,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整改。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组织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通过视察和调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作进行监督。要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环保赣江行活动,这是集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于一体的有效形式,对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能发挥重要作用。今后环保赣江行活动要突出水资源保护,以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为重点,围绕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和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永续利用,经常深入开展明查暗访,求真务实,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七、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社会各界依法护水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一切单位,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环境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生活饮用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企业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切实履行防治水污染的法定义务,严格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要组织开展保护生活饮用水环境的志愿者活动。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依法护水、创建节水型社会的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宣传和表彰依法护水的先进典型,形成保护生活饮用水环境光荣,污染、破坏生活饮用水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增强人民群众依法护水的自觉性,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

八、建立和实施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公告制度。

为让人民群众依法真正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2005年开始,省环境保护局要将全省11个设区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和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状况按月在人大网站、政府网站、江西日报和江西卫视节目上公布,各设区市也要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议,制订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合理用药,加强对药品组合包装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组合包装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具有独立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药物制剂组成的包装。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一)已有相同活性成份组成的复方制剂上市的;
  (二)缺乏国际公认的成熟的治疗方案作为依据的;
  (三)给药途径不一致的药品;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申请药品组合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在国外上市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的资料要求申报,提出药品补充申请,我局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审批。

  四、申请药品组合包装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药品组合包装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组合包装的各制剂应是本生产企业生产,并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二)药品组合包装中的说明书、包装标签应当根据临床前和临床试验结果制定,而不是各制剂说明书的简单叠加,并要符合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管理有关规定。
  (三)药品组合包装的名称表述为“X/Y/Z组合包装”。其中XYZ分别代表各制剂的通用名称。
  (四)直接接触药品组合包装的包装材料必须适用于各制剂。
  (五)药品组合包装标注的有效期应为各制剂中最短的有效期。
  (六)药品组合包装的储存条件必须适用于各制剂。

  五、符合上述要求的,我局以《药品补充批件》的形式,决定是否批准药品组合包装。药品组合包装不核发批准文号,不设立监测期,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六、其它说明:
  (一)药品注射剂与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或者输液器的包装、药品注射剂与其专用溶媒的包装不属于药品组合包装。对于该类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送我局备案。包装中涉及的药品、注射器和溶媒必须已获准注册。其中药品注射剂与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或者输液器的包装还必须符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注射剂配注射器、输液器组合包装问题的复函》(药监办函〔2002〕26号文)的要求。
  (二)分别持有β-内酰胺酶抑制剂和β-内酰胺类抗生素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范围使用,我局不受理两者的药品组合包装申请。
  (三)为配合卫生部实施的结核病控制项目,我局已批准抗结核病药品的组合包装,本通知下发后,这些药品组合包装可以继续生产销售。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药品组合包装,自2004年6月30日不得再出厂销售,此前已上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