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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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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5年11月15日发布)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当前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市场繁荣,缓解就业压力,解决农民增收,增加财政收入,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创业难、融资难、担保难、贷款难、创新能力弱、信息渠道不畅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当前以乡镇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较少,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产品匮乏,服务供应不足,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因此加快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提高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必要措施。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强化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整体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政策措施,增强服务功能,整合服务资源,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合法权益,为乡镇企业创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任务目标。按照“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的发展方针,以融资担保、信用服务、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诊断、信息发布和政策法律咨询等七项内容为重点,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实现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性服务、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导的社会性服务和以协会、商会为主导的自律性服务相配套的多层次、全方位、社会化的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到2010年,东部地区要基本形成制度健全、功能完善、管理科学、效益突出的乡镇企业服务体系;中部地区要基本完成以上述七项重点内容为主的服务体系建设,并探索其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西部地区要初步建成运转有效的以上六项重点内容为主的服务体系建设。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在某几项工作中取得突破,以点带面,逐步发展和完善。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服务规范,市场运作,合理收费的原则。通过政府必要的扶持、规范和引导,实现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二是坚持依法建设,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通过公平竞争,促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三是坚持优化资源配置,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实行社会化分工,专业化协作,促进协调发展;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地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乡镇企业不断发展的需求。

三、乡镇企业服务体系的类别和基本框架

乡镇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服务内容可分为综合性服务和专业性服务两大类别。按照组织形式可分为以由政府为主导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以中介组织为主体的经营性服务机构和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主体的行业非赢利性服务机构。

(一)综合性服务机构一般是指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全面服务的公益性或非盈利性服务机构。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整体利用社会资源,指定或设立乡镇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政府部门通过这种机构,贯彻实施扶持乡镇企业政策,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收集乡镇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有关信息,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专业服务机构通常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乡镇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性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这种机构大都是盈利性机构。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开拓、信息服务、技术援助、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人才培训、劳动就业和投资融资服务等专业性服务。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在经许可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行业性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行业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规则,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并为企业提供各种行业的专业性服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尤其是2006年保护期结束以后,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机构必将在应对国际争端,争取公平、合法的投资与贸易权利;依法与政府、劳工部门协商和谈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这种机构有的目前兼有政府职能,应加快改革步伐,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尽快向市场化过渡。

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

(一)融资担保服务体系。融资担保服务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的积极性,特别是争取政府加强对乡镇企业担保、贷款、引资和股票上市等方面的支持,重点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上有所突破。要加强担保机构投资体制创新,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市场化经营,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建成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和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协调发展的乡镇企业担保体系。要加快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完善担保资金筹措、风险控制、风险补偿和再担保等机制,提高担保公司运行质量,不断扩大担保业务的覆盖面。要规范担保审批程序,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基础好,有市场、有效益的农产品加工型、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

(二)信用评价服务体系。信用评价服务是以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督和信用奖惩为重点内容的服务体系。一是要建立完善乡镇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查询制度,充分利用工商、银行、统计、技监、海关、税务、财政、司法等各方面的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信息齐全、查阅方便、公开透明的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二是要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信用政策的乡镇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对乡镇企业信用评价的协调联运、信息交流与共享;三是要加强对乡镇企业信用情况的动态监督,建立乡镇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四是要与政府执法部门相协调,逐步完善乡镇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对信用水平高、社会影响大的企业要大力宣传表彰;对不讲信用、不讲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企业和经营者,要依法制裁,并公开曝光。

(三)创业辅导服务体系。创业辅导是为新办乡镇企业提供创业服务。主要内容是创业咨询、创业辅导、政务代理、融资支持、人员培训、技术应用、创业贷款担保、产业政策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提高乡镇企业创业成功率,开发新的就业岗位以创业促就业。要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东西合作示范园区、科技示范园区等各种园区和基地的聚集功能和辐射作用,提高园区服务能力,吸引创业者到园区开办企业。同时要积极探索研究建立小企业孵化基地和乡镇企业创业基地等促进乡镇企业创业的新路子。

(四)人才培训服务体系。人才服务培训服务体系建设,要以岗位技能培训和经营管理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建立乡镇企业人才培训网络。要与阳光工程和蓝色证书培训工程相结合,积极发挥各级乡镇企业培训中心的作用,同时要充分利用大专院校和民办教育机构为乡镇企业培训服务,有条件的乡镇企业要积极建立自己的培训机构,制定和实施员工培训计划,逐步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要坚持从企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不断探索新的培训方式方法,坚持就业培训、岗位培训和脱产培训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推行定单式培训,突出培训工作的时效性和实用性,要把培训与转移就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结合起来,确保培训质量,同时逐步加大管理者和企业家的培训力度,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管理诊断服务体系。管理诊断服务要以战略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物资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信用管理为重点,为企业提供诊断咨询服务。要积极探讨管理诊断、咨询服务的有效工作机制;要积极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优势,聘请专家学者、优秀企业厂长(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诊断组,根据企业需求,针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提供管理、市场、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诊断、咨询和辅导,切实解决影响乡镇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六)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体系。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是为乡镇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开展面向乡镇企业的维权服务,帮助乡镇企业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法律咨询平台,为乡镇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和法律法规的咨询。

(七)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信息网络服务的重点是及时为乡镇企业提供国家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发展动态、经济发展趋势预测、投资融资、技术成果、推广项目、法律咨询、市场需求及人才交流信息。要加快现有乡镇企业信息网络服务体系的改造和升级,不断提高网络的技术水平和信息的征集、筛选、发布等能力,拓展信息采集渠道,加大信息发布量,使之尽快适应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要积极支持省市县级分网站的建设,可采取会员制等方式,引导、鼓励、促进企业上网。要在保持政府网站权威性、严肃性的同时,不断提高综合性、可视性,积极探索有偿服务,降低经营成本。

五、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1、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有专门处室、专门人员负责本项工作;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规划,尽快制定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2、要积极协调财政、科技、人事、劳动、质监、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形成综合协作机制,加强配合与合作。

3、要处理好乡镇企业服务体系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关系,形成合力,避免资源浪费。

4、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选择基础比较好的项目,比如融资担保等,组建专业性协会,增强协调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对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

l、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将在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支持下,多方筹集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服务机构建设。

2、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主动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进一步加快制订和完善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运行和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逐步形成促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政策环境。

3、加强公共财政对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省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优先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要重点支持公益性服务体系的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试点示范逐步建立乡镇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科技风险基金和创业发展基金。

4、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比如公益性服务机构要享受相应减免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享受相应税收减免政策等,同时要积极协调省级地税部门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要积极吸收民间资本入股,实现股份制经营。要鼓励有实力的乡镇企业、非公企业投资入股;鼓励支持以独资、股份制、会员制等多种形式参与服务体系建设。

6、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协调和促进服务机构与相关部门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比如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关系;信用评价机构与工商部门及银行的关系;管理诊断机构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关系等,要积极开拓比如信用金融一体化服务等跨专业性的综合服务,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放大推广。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服务体系的监督

l、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支持服务机构建立内部激励机制、自我约束机制,制定行业规范,明确职责义务,实现服务机构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2、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完善服务机构动态管理和企业评议制度,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管。逐步建设一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服务意识强、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和示范性服务机构。

3、完善奖惩制度。要重点扶持一批服务机构示范单位,对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大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嘉奖。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诚信教育,及时查处服务机构的欺诈和乱收费行为,对服务质量差的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要商有关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以确保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4、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收集乡镇企业服务机构设立、业务开展及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等有关信息,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扶持措施。
(四)加大对乡镇企业服务体系的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网络和各种平面媒体的功能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宣传服务体系建设的作用、工作成效、创新成果及成功经验,创造有利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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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市残疾人实行优惠帮扶工作的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对南京市残疾人实行优惠帮扶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市容局、市园林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南京电信局、南京邮政局《关于对南京市残疾人实行优惠帮扶工作的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南京市残疾人实行优惠帮扶工作的办法



(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市容局、市园林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南京电信局、南京邮政局 2004年6月)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做好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让广大残疾人在我市“两个率先、富民强市”的发展进程中,同享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成果,是全社会应当承担的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苏政办发〔2004〕4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对我市残疾人实行优惠帮扶工作的办法如下:

第一条 各级残联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全面深入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积极实行地税代征保障金工作;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区县残联审核,给予一次性补助;各级残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考取中等以上学校的残疾人给予奖励或补助;对有康复潜能和需求的残疾人实行有效服务,使其恢复功能回归主流社会,参与社会劳动和生活。

第二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培训提供方便,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减免优惠;对符合就业条件且于2004年以后领取个体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凭区县残联证明,持有关证件,在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残疾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有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自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从事广告经营的,免收其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

第四条 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残疾人员劳动所得,按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在执行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政策方面,民营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福利企业应接纳有劳动能力的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残联等部门应积极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对贫困残疾职工家庭予以帮扶和救助,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权益;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关、停、并、转时,应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和基本生活;对残疾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联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市场、劳务市场门票费。

第七条 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切实解决农村特困残疾人的危房改造等问题;对符合进入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民政部门及时纳入城乡低保,并适当上浮保障标准或给予特殊照顾;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和特殊教育事业。

第八条 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接收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对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试行免费教育办法,免除学生的杂费、教学大纲规定的书本费;在普通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的,各校按有关规定减免杂费、书本费;各类中等和高等院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取残疾人。

第九条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可优先挂号、就诊、取药和住院;残疾人残疾程度检测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免30%。

第十条 各集市贸易市场要优先安排残疾人个体经营户进场经营,市场管理等部门应免收其摊位管理费和卫生费;残疾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第十一条 农村残疾人减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第十二条 残疾人在报纸上刊登《南京市盲人免费乘车船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遗失启示费用减半。移动和联通公司短信服务业务,对聋哑人实行手机短信优惠包月服务。

第十三条 各园林景点和对社会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对残疾人免费开放,经营性景点对残疾人实行优惠开放,允许携带代步工具进入。

第十四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扶残助残活动;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等活动时,要将救助特困残疾儿童纳入其中,予以安排考虑。

第十五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持《南京市盲人免费乘车船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和轮渡;残疾人可优先购买火车、汽车和轮船票,并优先进站;残疾人代步的非机动专用车可免费停放公用停车场。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领取《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开业资格证》及《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个体开业资格证》的盲人按摩机构免收治安联防费。

第十七条 盲人读物按普通函件交寄的,免收邮费。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政办发〔1992〕87号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19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并根据中国和法国文化关系发展的需要,在巴黎召开第三次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会议,研究并商定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并达成本协议。
  中国代表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吴春德率领。
  法国代表团由法兰西共和国对外关系部文化、科技关系总司总司长雅克·布戴率领。
  双方代表团名单见本协议附件。
  双方对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五年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并对今后中法两国之间合作的新前景感到高兴。

                教育

 一、互换语言教师和科技专家
  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度法方将保持三十名左右的法国教师在中国任教。
  这些教师在华的医疗、住宿和因公交通费由中方负担。
  到达任教地点的行李费、旅费和工资由法方负担(六名为理工科学生培训法语的教师除外)。
  1.语言教师
  在二十五名法语教师中,六名将对中国赴法学习理工科的研究生和进修人员进行法语培训。
  中方负担这六名教师及其家属到达任教地点的旅费(包括每年休假的旅费)、医疗费和住宿费。
  法方负担他们的行李费和工资。
  2.科技教师
  法方保持三到四名科技教师在武汉大学任教。
  3.短期专家
  双方每年相互邀请十五名左右的专家(文学、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进行短期访问,主要在共同商定的计划范围内进行讲学和学术讨论。
  他们的国际旅费由派出国负担;食宿、医疗和交通费由接待国负担。
  4.中国教师
  法方继续聘请至少七名中国教师在法国学校教授汉语。其中至少五名通过政府途径聘请,其它将通过大学校际合作途径聘请。
  一九八六年法方作为例外,将尽力通过政府途径聘请至少六名中国教师。一九八七年聘请教师的人数和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二、培训
  1.法方奖学金
  (1)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学年中方每年向法国派遣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法方在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向每届中国学生提供三十六名奖学金,其中包括给武汉大学的六名奖学金。这类奖学金最长期限为四年,不得延长。
  (2)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法方在双方共同商定的计划范围内,每年提供五名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奖学金。
  (3)中方将继续向法国派遣科技进修人员。为此法方在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每年提供五名科技进修奖学金。
  (4)法方每年提供十四名语言文学奖学金,另向武汉大学提供五名语言文学奖学金。
  (5)法方将和法国企业一起努力促成一个新的培训计划,旨在使懂得法语的中国年轻学生和进修人员进入工业界和商业界工作。有关合作的具体方式将由双方共同确定。
  (6)双方同意使享受法国奖学金的中国理科学生更多地转入法国工程师学校学习,并将共同寻求解决阻碍这一项目发展的学位对等问题的办法。
  (7)法方每年提供五十人月的奖学金,用于对法语教师进行语言培训。
  (8)双方同意在专业选择和奖学金生挑选方面加强协商与合作。
  法方将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向中方提交需要优先考虑的科技领域和项目名单。
  中方在制定具体派遣学生计划时,将对此积极予以重视。
  法方建议每年在适当时候派遣一专家组去中国,以便加强双方在挑选奖学金生方面的协商合作并对其进行专业指导。
  2.中方奖学金
  (1)中方每年向法方提供六十五名奖学金,其中包括武汉大学提供的奖学金。
  享受上述奖学金的人员目前分为两种:
  ——普通进修生(持有法国大学三、四年级毕业证书者);
  ——高级进修生(持有“深入学习文凭”或正在从事博士论文者)。
  (2)法方希望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能考虑接受法国高水平的年轻研究人员到其科研机构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
  法方还希望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能对中法文凭对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评价。
  中方指出法国年轻研究人员应该掌握实验室工作所必需的汉语知识。
  (3)法方对中方奖学金数额的增加(本科生每月一百八十元;硕士生二百元;博士生二百二十元)表示满意。

 三、和武汉大学的合作
  1.双方对一九八0年以来在同武汉大学合作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双方同意加强这项合作。为此双方批准法方和武汉大学于一九八五年二月签署的会谈纪要。
  2.为了加强对中国法国文学专业人材的培养,双方同意在武汉大学联合举办法国文学D·E·A班。
  第一批十五名学生将在一九八六年十月通过考试在全国招收。
  为了保证对该班的教学和指导,法方负责提供下列人员和设备:
  ——把原有的三名教师改换成三名具有博士学位或从事研究工作的中学高级教师;
  ——向武汉大学增派一名副教授;
  ——指派一名法国大学教授负责培训小组的工作;
  ——增派短期教学专家;
  ——充实现有图书馆。
  中方承担:
  ——在法国教师的合作下,负责招生工作及对该班的管理和教学安排;
  ——选派一组得力教师加强该班的法语教学力量。这组教师应同派到武汉大学的法国同行在工作上密切配合;
  ——尽可能向派往武汉大学负责法国文学D·E·A班的法国教师和短期专家提供良好的接待、住宿和交通条件;
  ——向该班提供教学及学生日常生活所需的设施。
  一个中法联合组成的评价小组将于一九八七年三、四月间在武汉开会,安排第二学年的教学方式。
  法方建议,作为试验,在初期阶段,该班应采用混合培养的方式:
  ——第一年预备阶段的教学工作应由一所或数所法国大学负责在武汉进行;
  ——第二年的教学工作应在一博士培训小组的指导下在法国进行。

 四、互换教育代表团
  1.双方同意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展和各自需要派遣一至二个教育考察团。
  考察团的组成、逗留时间、访问日期和费用支付办法届时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2.中方将派出一个三至四人组成的考察团到法国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考察法国公职人员的培训政策。

 五、校际合作
  双方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进行直接的交流和合作。

                文化

 一、艺术交流
  双方认为,在对方国家传播本国艺术将有助于深入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为此,双方继续鼓励组织古典或当代的艺术活动,包括戏剧、音乐、歌舞以及造型艺术方面的活动。
  双方应事先将各项艺术活动计划通知对方,无论这种活动是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双方将尽力促进民间或非官方艺术组织之间的交流。
  双方建议继续发展两国教育培训方面的关系:教学方法和人员交流。
  1.造型艺术:
  法方一九八六年二月在中国(北京和另一城市)举办亨利·魁克和埃尔纳斯特·波尼翁一埃尔纳斯特素描和油画展览。中方将邀请这两位画家到北京访问十五天。
  中方将在一九八七年在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和尼斯的一个博物馆举办中国博物馆书法收藏展览,以作品和实物介绍传统书法及其历史,大部分展品为古老真品。法方将邀请中国两位随展艺术人员访法十五天。
  为一九八八年在华举办法国二十世纪艺术展览作准备,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将互派一个(必要时两个)二人筹展组。
  双方鼓励两国造型艺术院校之间进行直接交流,特别是北京中央美术学院与巴黎高等美术学院和国家高等装饰艺术学院建立校际交流关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两名艺术家教师到对方高等造型艺术学院进行讲学,每人为期三周。为此,中方邀请法国雕塑家雷蒙·马松访华,以考察中国美术发展情况并举办讲座。
  法方表示,希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研究在法国巴黎大宫殿举办中国明清绘画展览的可能性。本设想的具体实施方式将通过两国有关机构另商。
  双方表示,希望发展摄影方面的交流。
  2.音乐与舞蹈:
  巴黎大歌剧院芭蕾舞团(全国歌剧院协会R.T.L.N.)(五十人)将于一九八六年六月访华演出十五天。法方强调指出为实现此项活动,得到资助是必要的。
  女歌唱家米海伊·玛蒂耶及技术人员和器乐演奏人员(共二十人)将于一九八六年五月访华演出十五天。中方将提供必要的乐队伴奏。法方强调一家法国公司将对此项活动给予资助。
  双方对巴黎秋季艺术节一九八六年举办“中国年”的活动表示十分赞赏,并为预计的各项活动获得成功给予支持。为此,中方将派以下艺术团访问法国:
  一九八六年秋季,陕西木偶团(三十人)赴法访问演出十五天。
  一九八六年秋季,中国二十人的民乐团,其中包括曲艺演员赴法访问演出,其具体组成待共同商定。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法方将派三名弦乐教师、一名声乐教师、以及如条件许可一名芭蕾舞大师访华讲学,为期三周或一个月。
  中方将派一名芭蕾舞大师到法国有关单位进行考察,为期三周。
  双方考虑在本协议期间互派一名指挥到对方国家指挥乐队,为期二周,此活动要视是否有乐队而定。
  3.戏剧:
  双方互派一名当代戏剧艺术家,考察戏剧,为期一个月。
  4.杂技:
  双方表示希望研究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交流计划中在杂技方面进行交流的可能性,特别是为法国国家奎斯马戏团(最多十五人)到中国演出作准备;作为对等条件,法方将邀请中国杂技团赴法演出。
  5.艺术奖学金:
  法方表示,准备继续履行接待中国艺术奖学金计划,并建议每年向中国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

 二、文物
  1.双方各派一个由四人组成的博物馆主任或馆长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之间进行资料交换。
  2.一九八六年法方将派一个二至三人组成的代表团访华,为期二周,作为对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中国文化部文物局代表团访法的回访。

 三、图书与出版
  1.双方希望继续发展两国图书馆之间的图书、出版物和人员之间的交流。双方本着对等方式为对方的研究人员到本国的图书馆和档案室查阅资料,特别是历史、古代和现代文学方面的资料提供最大方便。
  2.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并为此将寻求切实可行的方式。
  3.双方怀着加强两国文学家联系的愿望,每年将互派一个由二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二至三周的访问。
  4.双方鼓励两国互办书展,并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大型国际书展。
  双方希望在图书方面进行更广泛的合作并促进相互间的图书贸易。

 四、电影
  1.双方希望鼓励合拍电影。
  为此,双方表示,将努力尽早签订合拍电影方面的协议。
  2.中方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法国举办中国电影周。法方一九八七年在中国举办电影周。
  电影周期间,双方将互派一个由四名专业人员组成的电影代表团。

 五、广播、电视和新闻
  广播
  双方根据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法国国家电台之间签订的协议,鼓励加强两个电台之间的节目和报道小组的交流。
  双方同意发展利用电台各部门推广汉语和法语并介绍两国文化。
  电视
  双方希望,根据两国电视台之间签订的协议,加强电视节目和拍摄小组的交流。
  应法国最高视听权力机构和法国电视专业人士的邀请,中方将于一九八六年派一个广播电视代表团访法,作为对一九八五年法国最高视听权力机构代表团访华的回访。
  法方每年将接待二名法语电视教学“法语入门节目”摄影进修人员。
  新闻
  双方对新闻记者方面的交流有所增加表示满意。双方将鼓励两国新闻记者之间加强合作关系。
  法方每年将向中国新闻专业的大学生提供一个奖学金名额。

 六、社会科学
  双方鼓励发展两国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这一合作的具体实施措施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七、体育
  双方鼓励和支持体育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具体交流项目由一九八四年九月签订的中法体育合作协议所建立的体育小组商定。

 八、青年
  双方鼓励发展两国青年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具体合作与交流项目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九、通则
  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派出由本计划规定的代表团和人员时,派出国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另一方提供以下情况:有关人员的履历、外语知识、抵达日期及对访问日程的建议。接待国应在收到以上情况一个月内即给予答复。
  依照惯例,派出国负担国际旅费,在所访问国家内的食宿及交通费由接待国负担。
  对于艺术演出,应重申艺术团体的国际旅费和运输费及节目排演费应由派出国负担。艺术团体的接待费、节目组织和境内交通费由接待国负担。
  在展览方面,派出国承担国际运输费和负责展品的全部保险费;接待国负责布置、特别是广告、印制目录和可能的境内运输费。
  双方确认对中国或法国的艺术展览从展品的安全和保存角度准备。

 十、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对本议定书中确定的合作所需费用按其不同的形式作如下处理:
  一、根据人日对等的原则,接待方负担对方人员在接待方国内逗留期间的费用(食、宿、公务旅行和业务上必需的运输费用,包括文化方面的接待)。此外,接待方按照双方国家间的规定向对方公务旅行者提供零用费。在发生急病、传染病以及发生事故时,各方向按照本议定书在该国逗留的对方的公务旅行者提供相互的免费医疗。
  二、派出方负担其公务旅行者的全部国际旅费和国际运输费用。
  三、双方对技术转让,提供仪器设备以及为专业人员组织培训和进修,包括举办训练班等方面的事宜均收取费用,将另行签订合同。

 十一、双方同意,对合作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都将本着友好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

 十二、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如一方在有效期满前未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其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失效时,全部正在进行的合作项目仍按本议定书的规定继续执行,直至履行完毕。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地质矿产部部长            地质部部长
    朱    训           曼弗里德·博赫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