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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优惠制度利弊分析与重构探究/沈木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11:39:39  浏览:9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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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优惠制度利弊分析与重构探究

沈木珠


中国外资优惠制度是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优惠关于各种优惠待遇的规定和实践而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这些优惠待遇的规定既分散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中,也分散在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法规之中,还有相当数量和更为优惠的规定则分散在各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优惠政策之中。纵观其规定,中国外资优惠待遇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基中主要包括:

第一,税收优惠。该项优惠是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优惠待遇规定和地方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特殊优惠的待遇,即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项目如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税率也减按15%征收。还有,从事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符合资金和期限要求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和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都运用15%的税率。除上述税率上的优惠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可因投资行业、经营期限、投资数额和产品出口比例符合法律要求而分别再享受“五免五减”、“二免三减”、“一免二减”或减按10%的税率征税或者再投资退税等特殊优惠待遇。在流转税方面,从1994年开始,即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但1993年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则可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在免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物料、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品均免征进口关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凡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部门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

第二,土地使用优惠。根据全国性法规和上海、深圳、海南等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在土地使用费用和土地使用时间上享受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如属技术先进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下称两类企业),其土地使用费(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除外)按以下标准计收:(1)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5至20元;(2)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两类企业自行开发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平方米3元。这些费用,地方人民政府还可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在上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被确认为两类企业,其用地如在非繁华地段的,从其被确认年度起3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如其用地在繁华地段的则从其被确认的年度起按规定标准的下限费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筹建期间按规定标准的下限费额减半缴纳。在深圳、海南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土地期间和企业基建期间,按收费标准的30%缴纳土地使用费;企业经批准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属两类企业的用地,则还可享受“五免五减”或“五免三减”待遇。另外,深圳、海南经济特区外商使用土地的期限最长可达70年,具体年限按不同行业或建设项目予以确定。

第三,外汇管理优惠。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为此,1985年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了第一个外汇调剂中心。截止1993年底,全国已有18个城市开办公开调剂市场,建立了100多个外汇调剂中心。为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外汇收支平衡提供了方便。再者,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其自有外汇或从境外借入外汇(指美元、日元、港元、德国马克和英镑)作抵押,向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贷款。企业贷到的人民币款项可以直接用于支付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费用,也可用于纳入计划的国家资产投资。

第四,产品销售、物资供应优惠。产品销售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大内销比例和以产顶进两个方面。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实行以外销为主原则的同时,还贯彻以市场换技术或以产顶进的方针,如其产品属国内需要进口的紧缺产品,采用国内原材料、元器件生产的产品或外商提供先进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照章纳税后,可以适当增大内销比例。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先进企业,均可申请以产顶进:(1)确属国内需要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合作企业的产品,投产初期,在实现国产化进程中,外汇平衡出现暂时困难的;(2)技术先进型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属于目前和今后几年中央、地方和部门需要进口的;(3)申请以产项进的产品规格、性能,交货期限和技术服务、培训应符合国内用户需要,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鉴定,确认达到同类进口商品的质量标准,原则上价格不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在物资供应方面的优惠主要是价格优惠,即我国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除黄金、银、铂、石油、煤炭、木材必须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或外贸部门所提供的市场价格计价,以外币或人民币支付外)与我国国有企业一样,按国内现行价格计算,并以人民币支付。另外,某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采购其所需物资,在同等条件下,各物资经营单位或企业应优先满足两类企业的需要。

第五,劳务费用优惠。劳务费用是指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用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1〕《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就是关于两类企业免缴上述各项补贴的例子。

第六,水电等条件优先提供。凡属两类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信投资设施都可得到优先提供,并按当地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2〕


中国法律给予外资的优惠待遇是多方面的,其适用范围和优惠程度是相当广泛和极其特殊的,普遍优惠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而特殊优惠则适用于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投资行业、投资数额和经营期限等符合法律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对外资实行的优惠制度,特别是税收优惠制度,在中国利用外资的历史上起过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通过利用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扩大了就业,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毋容置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不同企业、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待遇制度的矛盾,优惠待遇制度与国民待遇原则的矛盾等已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因企业性质和区域不同而异。例如,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码头建设的合资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和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符合资金和期限要求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均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按24%的税率征收;又如,凡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两类企业则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再说,凡属于生产怀企业或投资行业、投资数额、经营期限、产品出口比例等符合法律要求的还可再享受减句税或退税等特殊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待遇的给予,不仅人为制造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差别,而且也制造了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差别。另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虽然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但1993年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因征收以上税种而增加税负的,则可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再者,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物料、企业自用运输工具、办公用品等均免征关税,使外商投资企业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但内资企业却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从而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其二,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免领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物品,企业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企业生产的产品,均免予办理进出口许可。〔3〕而内资企业想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否则企业想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否则不得经营对外贸易。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而进口的设备和物料,在其批准经营范围内,为生产内销产品和国内经营业务所需进口的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各种料件,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数量合理的非生产性物品,只要不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更甚者,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各种料件,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内,都免领进口许可证。正是这种特殊的优惠待遇,为一些地方和企业利用作为逃避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一种方式提供了方便。例如,国内钢材市场行情一度呈旺,一些企业即利用这一机会,与某些享有这种特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伙进口钢材,使实际到货数量大大超过许可证发放数量,扰乱了市场秩序。

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还享有许多国内企业所不能享有的优惠待遇。所有这些优惠待遇由于超国民待遇标准而起到负面作用,导致虚假投资倒卖免税进口物资、假借投资进口逃避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偷税漏税、虚报亏损、设法推迟获利年度等现象的发生。这种实际上的不平等,反过来损害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系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其中最为突出的内容是承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享有独立、自主和平等的权利;建立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体系,由市场形成价格,保证各种商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遵守国际交往中通行的规则和惯例。其中,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正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所在,它意味着各种主体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的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和出售商品,公平地承担各种税负。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呼唤国民待遇的出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但它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一样,要求对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一视同仁享受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使他们同处于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竟争。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中国虽未提及“国民待遇”字样,但实际上中国已在一般民事权利、企业经营自主权、投资活动方面的权利的享受和企业资格的取得、权利的保护以及义务的履行等方面均给予外资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国民待遇。尽管如此,外商投资企业在许多方面享受的待遇与内资企业相比,区别甚大,特别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使其处于“超国民”的地位。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以及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投资领域已被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体制之内,而国民待遇又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投资领域方面的国民待遇必然成为一项广泛的国际义务。中国已提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为此目的有步骤地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步向国民待遇。先是缩小内部差别,改变优惠倾斜方向并拓展外商投资领域。具体做法是,在继续实施沿海发展战略的同时,加快内地省市开放的步伐,给予外商投资的某些优待由地区倾斜逐步向行业倾斜过渡;允许外商投资外贸、金融、保险、航空和运输等领域。进而实行税制和汇制改革。具体做法是,按国际规范改革了流转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增值税,对内外人员工资所得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内外资企业按同一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汇率并轨,建立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近来,中共中央已明确提出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4〕为此,中国从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进口关税免税待遇。但对于在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项目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可享受1年的宽限期;项目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可享受2年的宽限期。〔5〕这一举措,无疑是削减外资优惠待遇,缩小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待遇差别。

我国的税制改革,采取了逐步调整、逐步削减和逐项取消的做法。理由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并不可能一步到位,更不可能保证内外资企业待遇完全平等。更何况,实行国民待遇还可援引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条款。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就是将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因此,在投资领域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各项优惠待遇,同样适用于中国。这说明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并非排除给予其一定的优惠待遇。实践中,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而不同程度地给予外资一定的优惠待遇就是最好的证明。当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理应责无旁贷地根据市场经济国际惯例和乌拉圭回合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调整和修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包括调整、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某些优惠,也包括减少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差别待遇,同时还可考虑提高内资企业的某些待遇来重新构建外资优惠制度。笔者认为,新构建的外资优惠制度可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所得税优惠。该项优惠首先体现为税率优惠。我国目前内外资企业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显然是提高内资企业的待遇。而该税率与许多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35%)、萨尔瓦多(38%)、埃及(39.7%)、马来西亚、新加坡、哥伦比亚、洪都拉斯、埃塞俄比亚和斐济(40%)、墨西哥和黎巴嫩(42%)、泰国、印尼、阿根廷(45%)〔6〕等相比则明显偏低,这对外资来讲,则不失为一种优惠。其次是区域优惠。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和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而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24%的税率征税;凡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如被确认为两类企业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税,以上区域优惠可根据我国区域发展的需要适用于其他区域,以鼓励外商对特定区域的投资。按我国现行某些关于鼓励向特定区域投资的法规的规定,已将各项优惠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7〕再次是行业优惠。为了引导外资投向,在适用以上有关优惠的同时,还可考虑对某些行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税待遇。诸如对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新技术项目、工业项目、交通项目、邮电通讯和公用事业等行业还可继续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以重点鼓励特殊行业的发展,待有关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予以取消。最后是再投资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果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直接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将该利润用于举办、扩建两类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申请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2.拓展外商投资领域。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商业、外贸、保险、邮电通信;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等行为业是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习惯上由国内企业独家垄断,无人与之竞争,其弊端种种,路人皆知。其他行业,虽有竞争,但又不同程度享有国家给予在能源、运输和原材料等方面的优惠,使其具有竞争优势。以上限制和厚此薄彼的做法对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来讲是一种差别待遇。近年来,中国已有限度地向外商开放了金融、外贸、交通和通讯等行业,而对这些行业的开放主要极限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开发区,不利于全局发展。因此,随着国民待遇的全面实行,中国应力争在全国范围内拓展外商投资领域。

3.放宽内销比例。中国外商投资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办成产品出口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除非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者中国需要进口的,才允许给予较大的内销比例。为了贯彻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原则,在符合国家总体要求和保持以外向型为主的经济格局的前提下,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但涉及进口许可和配额管理的产品除外)。特别是对于高科技项目和大财团、大跨国公司投资的重点项目,更应让出部分国内市场,甚至允许其自行确定内外销比例。因为这对中国来讲,是以市场换技术的好办法,而对外商而言,却是一项优惠措施。

4.延长经营期限和扩大经营范围。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和有效地引导外资投向,国家可对那些规模大、风险大和资金回收期长的高新技术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基础工业项目,允许其延长经营期限并扩大与这些项目有关的经营范围。
5.提供优质服务。为外商投资提供优质服务,同样是改善中国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具体包括以下三项:

第一,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长期以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必须经过立项、申请、审查批准等程序,即实行逐项审批制度。实行该项制度由于程序繁琐、审批时间长而有碍于提高办事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资的引进。因此,中国应当参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及时改审批制为登记制。在这方面,经济特区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目前,在深圳的外商投资项目只要不属于《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禁止类和六种除外项目和情形,〔8〕投资者则无须履行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直接到深圳市工商局或保税区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市外资办备案即可。即使对于需要立项审批的项目,也实行“一站式”联审制。〔9〕具体做法是,把与外商投资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集中在一起联合办公,设立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集招商引资的接待咨询、立项审批、核准登记、注册发照专业服务、统筹协调于一体,为外商提供“一条龙”服务,使投资者只需进“一个门”就可办齐有关投资的各项手续。

第二,简化外商出入境手续。这项优质服务已在中国经济特区得以体现。在海南,外国人到岛内洽谈投资、贸易等,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临时在海口或三亚口岸办理入境签订手续;需要常驻的外国人及其随行眷属,可申请办理多次入境签证。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持有有效证件或护照的,前往海南岛及转住境内其他地区或者出境,无需办理签证。〔10〕而在深圳,外商到经济特区内投资办厂或兴办其他企业,均可办理往返多次有效的出入境签证。深圳口岸匀设有专用通道,并延长海关出入境关闸时间,方便外商出入境。外国旅客进入特区,停留不超过72小时的,可免予办理签证手续。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也同样为外商出入境提供了方便。以上做法应在全国各地铺开,全面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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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重要补充,是多渠道办学的一条重要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均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系指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经正式批准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学校(含培训部、班,下同)的直接举办单位,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主办者系个人的,必须具有政治权利。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方向,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认真贯彻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办学原则。
第六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岗位培训、实用技术培训以及举办助学性质的大中专自学考试、大中专招生考试辅导学校,继续教育进修班,初高中文化学校等。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提倡联合办学,提
高办学效益。
第七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德才兼备的专职领导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二)有一支合格的适应教学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举办函授教育必须具有面授辅导、信函答疑的师资力量。
(三)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与教学大纲相应的教材或讲义。。
(四)有能保证教学需要的固定校舍(包括租赁时间在学制年限以上的租赁校舍),有能够开出实验计划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包括租赁部分)。
(五)经费自行筹集,并有正当可靠来源(包括收取合理的学杂费)。
(六)有办学规划。
(七)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行政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单位申请办学,须经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非在职人员个人办学,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在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个人办学,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各部门和单位应对所属办学单位或个人的办学方向、宗旨,办学负责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
务能力或专业技术特长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
社会力量办学聘请兼任教师、管理人员以及租赁校舍、实验设备等,应与有关单位签定合同(契约)或协议书。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名称,应体现其性质、类型、层次。在校牌、学校印章的校名前应冠学校所在地。省直单位举办的学校,校名前冠以“河北”二字;地、市、县所属单位举办的学校,校名前冠以地、市、县名称。严禁使用名不符实的学校名称。
第九条 社会力量办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凡举办各类文化补习或助学(辅导)性质的学校,由办学单位或个人填写《河北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学校,由办学单位或个人填写《河北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
,经所在县(市、区)与办学内容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举办烟花爆竹培训班和司机学校须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被准予办学的单位和个人,由批准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根据“先培训、后就业”精神举办以培训城镇待业青年为主要对象的职业技术班,由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批,报所在地、市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三)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大、中专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须报省教委审查,并分别按国家关于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学历证书均须报经省教委验印后方可有效。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经省劳动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社会力量办学应面向学校所在地、市或省内招生。个别单位或个人确需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学(含跨省招生),必须持有聘邀单位的证明,经办学者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报省教委审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办学(含招生的),应持与聘邀
单位或依托、挂靠单位的双方协议和聘邀单位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证明,以及办学者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报省教委审批。
凡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中专以上学历教育,应列入办学者所在地国家教育事业计划。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如变更学校名称、性质、学制、办学形式,调整专业、教学计划以及更换主办人,均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学校停办,必须完成本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和教学内容,经批准单位同意后注销。
第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刻制学校印章和财务专用章,须由批准办学的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的招生广告,必须经批准备案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出具证明后方可刊播和张贴。违者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究刊播和张贴者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办学经费自筹,学校可以向学生合理收取学杂费,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劳动人事厅联合制定。
收取的学杂费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学开支,不准挪作他用。严禁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违者,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银行、财政、物价、税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情节恶劣者要予以取缔,并强制其清退学费,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认真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使用地、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公开,并接受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银行、审计、物价、教育和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在办学者面向社会招生、非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学校(班)征收的学费总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管理费,(劳动部门审批并管理的除外),用于评比检查、表彰奖励等项开支。
第十五条 接受国外及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办学,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捐赠的经费专款专用,捐赠的教学设备应妥善保管使用。
第十六条 全日制学校、科研单位等,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在校舍、实验设备、师资等方面积极为社会力量办学提供条件和方便,借用校舍和设备按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办学和兼课可合理领取报酬,不受补差限制。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学生学完全部课程经考试及格,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注明所学课程内容和每科考试成绩,各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和学校校长(班负责人)须在结业证上签字。
第十九条 举办助学性质的初、高中文化教育,学生要求取得毕业证书者,应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逐料组织命题和考试。毕业证书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办学单位填发。举办助学性质的高层次专业教育,学生要求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中专毕业证书者,可按自学考试的有关规
定办理。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一律不准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举办技术培训,学生要求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的,必须由劳动部门指定的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并验印颁发证书;岗位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社会力量办学加强领导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既要维护办学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从学人员的正当利益。对办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管理不善、师资水平低、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差以及违反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直至停办。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办学单位或办学者的责任。
凡被责令停办的学校,在区别不同情况酌情清退征收的学杂费。
对不服从管理,拒绝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办学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原省教委等部门颁发的《河北省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即行废止;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者,均按本办法执行。



1989年3月22日

商业部宣布废止的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业部


商业部宣布废止的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984年9月14日,商业部

1984年9月14日以(84)商办字第24号文、1984年12月4日以(84)商办字第31号文、1985年8月9日以(85)商办字第15号文,1986年9月1日以(86)商办字第5号文分四批宣布废止。(共1263件)

贸易部关于适当撙节棉布力量的措施(内工纺字25号 一九五0年一月三十一日)
贸易部关于公布国营贸易商品、现金、固定资产盘点办法等规定并通知分会决议请即执行(贸秘字第261号 一九五0年四月二十日)
贸易部清理全国国营贸易财产办法 (一九五0年四月)
贸易部关于统一掌握花纱布供需及价格的决定各机关企业均须遵守(内市字59号 一九五0年五月二十七日)
贸易部制定全国国营贸易企业系统暂行会计制度公布施行(贸秘字第463号 一九五0年六月二十九日)
贸易部颁发经营开支标准与事业费项目规定草案(贸会2580号一九五0年七月二十一日)
贸易部各专业公司今后供给零售公司及合作社物资作价办法(内粮零(8)字第5206号 一九五0年九月七日)
贸易部关于再明确规定棉粮比价希各地执行的通知(贸秘八字第67号 一九五0年十一月三日)
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各级合作社资金财产清理办法〔(50)财字第298号 一九五0年十二月九日〕
贸易部各专业公司供给合作社货物作价办法应遵照中财委规定并改变供给零售公司食油优待率〔内粮零(46)字第298号 一九五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贸易部一九五一年编订国营贸易计划暂行办法(一九五0年)
贸易部职工奖惩试行办法(一九五一年一月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通知建设基金调剂教育基金及各级社盈余分配比例上缴股金比例等处理办法希查照并转知所属办理函(合会字第22号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土产总公司关于肥料供应协议(一九五一年二月五日)
贸易部各种差比价的计算原则和方法(一九五一年四月)
贸易部物价工作暂行条例(一九五一年四月)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合作社资金财产清理办法》第十四条的修正及补充规定〔(51)合财字第235号 一九五一年六年一日〕
贸易部各专业公司系统内部调拨作价办法(姚已字62号 一九五一年六月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国各级合作社计划工作暂行办法(合计字第74号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布置各级合作社业务高速日报、电报请通知全国各级电讯局的函(合计字第77号 一九五一年八月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立与加强合作社计划统计工作的决定(合计字第67号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七日)
贸易部关于贸易工作上职权划分的决定(一九五一年十月九日)
贸易部关于颁布国营贸易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51)财检字第699号 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接收原敌伪官办合作社的处理办法〔(51)合财字第543号 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贸易部关于颁发《全国国营贸易系统职工奖励金提取动支办法》及《关于贸易干部训练费提缴拨付办法》的通知(财检字第727号 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贸易财国营贸易财务计划工作暂行实施办法草案(一九五一年十月)
贸易部关于所属国营贸易企业系统暂行会计制度(重订草案)(一九五一年十月)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消费合作社登记办法(草案)(一九五一年十月)
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病虫药械供应的联合指示(一九五一年十一月)
贸易部为颁发《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所属全国国营贸易企业职工福利费提取办法》希遵照执行由(财检字809号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
贸易部关于颁发《国营贸易企业利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计姚字第1015号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五日)
贸易部关于颁发《国营贸易企业低值及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费姚第字1571号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贸易部关于对少数民族地区私商管理的几项指示(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贸易部颁布关于国营贸易机构商品流转费的五种文件希各遵照执行的通知〔(52)经费字第16号 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附发一九五二年预购棉花指示及暂行办法希即布置执行由〔(52)合销工第43号 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贸易部关于颁发《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所属中国专业公司经营管理费开支标准》希自本年五月份起遵照执行的通知(财检姚字605号 一九五二年五月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颁发国拨基金管理办法、各级联社企业奖励基金干部培养及福利基金提用办法的指示〔(52)合财字第417号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管理暂行通则〔(52)财字合第429号 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贸易部、供销合作总社为检发一九五二年度新棉代购协议希遵照与督促执行由〔(52)贸内联字第69号 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国拨基金管理办法〔(52)合财字471号 一九五二年七月〕
贸易部关于国营贸易仓库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决定〔(52)中仓字第1号 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商业部地区差价掌握方案(草案)(一九五二年九月)
供销合作总社为通知直属单位行政及经营管理费用开支标准草案准暂先试行函〔(52)合财字第603/1680号 一九五二年九月〕
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关于颁发各级合作社接收敌伪官办合作社资金财产接交转帐处理办法的联合指示〔(52)合财联字第637/1843号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颁发《调剂基金调剂细则》草案函〔(52)合财字第740/2008号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六日〕
商业部为贯彻中央调商指示给各大区贸易部的指示〔(52)中商戌143号电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修订行政及经营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并通知实行函〔(52)合财字第786/2202号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日〕
商业部关于中央调商指示发出后各地执行情况的通报〔(52)商亥字186号电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营粮食企业低值及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指示〔(52)财技字第139号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一九五二年度各级合作社盈余分配标准及各项基金提用办法补充规定的指示〔(53)合财资字第13/0085号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解决各级社及其附属机构工资制人员多子女困难问题的意见〔(53)合干字第5/0082号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通知调拨肥料按照修正作价办法执行由〔(53)合供生字第9/0094号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营粮食企业省、市粮食金库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53)财技字第83号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关于调整全国肉食价格的通知〔(53)中商字105号 一九五三年一月〕
商业部颁发国营商业系统财产损失处理试行办法〔商财检五字第2·66号 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一日〕
商业部、外贸部关于调整全国鲜蛋牌价的通知(一九五三年二月十四日)
商业部关于制订国营商业系统核定资金等办法(草案)希各级单位于核定之日起严格贯彻执行的通知(财字第2·385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各级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交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53)合财直字第129/561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收购茶叶工作的指示〔(53)合销粮字第80/0618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调整全国粮食纱布价格的方案(电报)(财经寅字220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系统提缴折旧基金及大修理基金动支管理办法(草案)希遵照执行的通知(财字第3·343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日)
商业部、外贸部关于调整鸡蛋价格问题由(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系统利润提缴暂行办法》希遵照执行的通知(财字第3·372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
商业部一九五三年物价部门工作任务和制度(一九五三年五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营粮食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办法的通知〔(53)财制字第638号 一九五三年五月十六日〕
商业部关于在零售企业单位组织学学零售商品金额核算制并选择适当单位在第三季度起再扩大试行的通知〔(53)商财研字第96号 一九五三年六月三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收购小麦计划指标粉麦价格及各项措施问题(电报)(粮经已字37号 一九五三年六月九日)
财政部、粮食部关于《夏征运送公粮入库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联合指示〔(53)粮储字第200号 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三日〕
商业部为颁发国营商业计划工作制度(草案)希即组织传达试行由〔(53)计综字第87号 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固定资产转移处理办法的通知〔(53)财综字第91号 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
商业部关于中国石油总公司掌握商品市场的补充规定〔(53)物字第95号 一九五三年七月十八日〕
粮食部、农业部为国营农场粮食产品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由〔(53)粮经字第483号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部关于对私营批发商恢复纳税后应注意问题的指示〔(53)中商午26号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大米收购问题的通知〔粮经午字第109号一九五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各公司之间调拨作价办法的通知〔物字第133号 一九五三年八月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更改城乡划分标准和统一计划商品目录的通知〔(53)合计综第223/2279号 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系统利润解缴办法的通知〔商办字第116号 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调升小麦收购价格的通知(粮经申4号 一九五三年九月二日〕
粮食部关于做好秋征、秋购入库中的粮食运输与保管工作的指示〔(53)储办字第327号 一九五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布置黄豆收购价格的通知(粮经申字第82号一九五三年九月三十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调整面粉和小麦价格方案(中商酉字第155号 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价格掌握的原则、方法与分工权限(草案)(一九五三年十月)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合作社监事会暂行工作规程(草案)(一九五三年十月)
粮食部关于加强小杂粮经营负责调剂副食品供应的补充指示〔(53)机经字第178号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三日〕
商业部关于根据一九五四年国营商业网发展原则编制一九五四年商业网发展计划的指示〔(53)组组字第611号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通知一九五三年十一、十二月份化肥作价办法及各级社经营化肥定率费用指标由〔(53)合叶二物字第16/0068号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损失批准权限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53)合财资字第930/03030号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颁发基本建设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由〔(53)合基字第33/0531号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粗粮大米价格调整方案(中商交291号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商业部颁发关于制定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及调查方案施行细则的通知(计统字第347号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为转发大型工业企业定期统计报表实施办法表式及填报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计统77号 一九五四年二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国营粮食企业提缴折旧基金及大修理基金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54)财制字第153号 一九五四年二月十九日〕
对外贸易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一九五四年预购茶叶协议的通知〔(54)合销粮密字第9/69号 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
商业部国营商业仓储公司经营规章〔(54)组仓字第76号一九五四年三月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调运暂行规则》等四个办法的通知〔(54)供运字第211号 一九五四年三月三十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仓库容量、器材、人员定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54)仓定字第85号 一九五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预购粮食工作的联合通知(电报)〔(54)粮卯1号 一九五四年四月一日〕
商业部关于各专业区公司费用开支办法的规定(财会字第155号一九五四年四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调拨作价办法的补充说明的通知〔(54)供计字第283号 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系统仓库、加工厂虫害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54)仓技字第129号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国营粮食加工企业一九五四年核定资金及有关问题的几项规定的通知〔(54)财制字第339号 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四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部系统各公司之间调拨作价优待办法》的通知(物字第113号 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粮食系统贷款下放的决定的联合指示〔(54)粮财字第386号 一九五四年六月三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调运问题的几点意见〔(54)供计字第448号 一九五四年六月四日〕
商业部、交通部关于船员及船舶乘客用食油供应办法〔(54)中商巳119号 一九五四年六月九日〕
铁道部、商业部关于餐车及铁路旅行服务事业营业单位以及铁路职工食堂用油之供应办法的联合通知〔(54)商磊联字第74号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防止农药中毒》〔(54)合供生字第73/1092号 一九五四年七月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系统粮食保管损耗的几项原则规定》的通知〔(54)仓定章字第204号 一九五四年七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一九五四年七月)〕
外贸部、商业部关于八月份调整新、陈茶差价问题的意见〔(54)合收未45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系统物资调拨结算由非结算单位代办托收手续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制张字第561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十三日)
商业部关于地方部队、厂矿公安人员及警察按军人待遇发布票的电报〔(54)中商未369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国营粮食企业奖励基金借支与使用的临时规定的通知〔(54)财制陈字第581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供销、消费合作社工作人员福利基金提取掌管使用的规定〔(54)合干字第58/1434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粮食系统内调拨粮食资金结算问题的联合通知〔(54)财粮制林字593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在基本定期报表内填报对私批发及通过私商收购等指标的通知〔(54)合统计第142/1460号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日〕
粮食部关于贯彻虫粮不外调的原则并确定收方发现虫粮后的几项处理规定的通知〔(54)供运李字第677号 一九五四年九月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及基层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总则会计科目会计报表部分的通知〔(54)合财会字第505/1565号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专业公司系统的机构调整方案》的决定〔(54)组组机字第59号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三日〕
商业部关于可供衣着之用的细帆布一律凭证配售的电报〔(54)中商申417号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布置《一九五四年中央商业部系统所属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单位清查办法》及《国家统计局规定之工业企业变动情况报告及统计资料处理等三个办法草案》希即下达执行的通知(计统490号 一九五四年十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铁路运送货物小额赔偿及运到逾期罚款收益的处理规定的通知〔(54)供运李字第741号 一九五四年十月六日〕
粮食部关于加强粮食运输中的包装工作,以避免损失的通知〔(54)供运李字第757号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农业部关于国营和地方农场向当地合作社购进肥料的价格问题的通知〔(54)合供生字第116/1680号 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合作社移交国营商业财产交接办法〔(54)合财资字第581/1758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
商业部关于各大区商业机构撤销问题的通知(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农村基层合作社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规定的通知〔(54)合干字第77/1916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九日〕
商业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颁发国营商业、粮食、对外贸易企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希即遵照执行的通知〔(54)人福字第113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东北各省、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农村基层合作社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问题的意见〔(54)合干字第81/1966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商业部对当前物价工作中几个主要问题的安排意见(一九五四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对部队、机关、团体供应肉食作价的通知(一九五四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物价工作如何贯彻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几点参考意见〔(54)物机字138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当前物价部门工作制度〔(54)物机字138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颁发新修订的《国营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自一九五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的通知〔(54)财研曾字第700号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食机构内部粮食调拨作价办法》及《一九五五年粮食系统麻袋使用控制指标的规定》的通知〔(54)供计周字第947号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县以上各级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54)合干密字第85/213号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商业部关于加强中央站、省、市级公司及基层企业单位统计机构及统计干部的决定(计统672号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面袋暂行规格和面粉牌号修订试行办法的通知〔(54)加一章字293号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通知化学肥料包装品麻袋收回暂行办法由〔(54)合叶二叶字第21/3023号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奖励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人福字123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三日)
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国营商业移交合作社财产交接办法〔(54)合财资字第710/2072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各级供销合作社建设资金提用办法》及《建设资金的会计处理手续》的指示〔(55)合财资字第12/12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大米、稻谷、黄豆(关内)、小米、谷子合理运输流向暂行规定的通知〔(55)供计滕字第45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十八日〕
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修改供销合作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55)合财计字2/9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系统国营企业干部培养基金提缴动支管理办法》的通知〔(55)财制章字第63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林业部、轻工部、外贸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国营商业改变对供销合作社商品价格优待率的规定及对供销合作社进货作价办法的联合通知(中商丑字第206号 一九五五年二月十六日)
外贸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一九五五年茶叶收购价格的意见〔(55)合收丑156号 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一九五五年二月)
粮食部关于修正及补充《内部麻袋调拨作价办法》并更名为《国家粮食机构内部麻袋调拨作价办法》的通知〔(55)调铁田字64号 一九五五年三月七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对合作社优待作价的几点补充说明(中商寅字第170号 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运输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5)调交滕字89号 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修正粮食调运暂行规则部分条文的通知〔(55)调铁田字第97号 一九五五年三月三十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企业基本建设、固定资产修理和低值及易耗品的划分暂行规定》希于一九五五年度起试行的通知(财国字第008号 一九五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规定大中城市国营商业取消对合作社优待办法的通知(物字第62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全国粮食系统开展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粮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仓仓章字第76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贷款下放县、市级单位后有关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55)财制张字第249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六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统计报表城市划分办法(合计统34/513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一九五五年从费用列支搭盖简易棚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总会综字第65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食机构粮食运输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55)调交滕字147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食机构内部粮食调运交接及按质作价的试行规定的通知〔(55)调铁喻字第152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供销合作总社、农业部关于规定“六六六”农药零售价格的联合指示〔(55)合叶二计密字第11/64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三十日〕
粮食部、商业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粮食、棉花、油料作物优良品种繁育推广工作的联合指示〔(55)粮采陈3号 一九五五年五月〕
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石油供应办法的补充通知〔(55)商四传密联字39号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试行《基层供销合作社采购农产品放款暂行办法》的指示〔(55)合财计字第329/754号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行《基层供销合作社采购农产品放款暂行办法》的指示〔(55)合财计字第366/846号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六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和改进供销社统计工作的指示〔合计统59/773号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八日〕
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五五年粮食放款、结算工作、并在部分地区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粮食单位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联合指示〔(55)财制栋字第366号 一九五五年六月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食仓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粮食仓库器材管理暂行办法》、《粮食系统储粮害虫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仓办章字财132号 一九五五年七月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企业奖励基金提用暂行办法〔(55)合财资字第461/1118号 一九五五年八月八日〕
商业部、外贸部对一九五五年下半年边茶销售价格安排的初步意见〔(55)中商收未287号 一九五五年八月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全国通用粮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55)机供二周字第138号 一九五五年八月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地方工业部、中国油脂公司关于加强野生油料收购经营问题的通知〔(55)合采食字第27/1189号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城市工矿区消费合作社移交国营商业后进行改组、合并的各项规定〔(55)组组字第94号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合作社肥猪收购业务移交食品公司直接经营的指示(一九五五年八月)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编制综合计划指标一览表的通知(合计综113号 一九五五年九月三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企业委托合作社代购代售商品的费用处理办法希遵照执行的通知(总会计字245号 一九五五年九月六日)
纺织工业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检发《锯齿棉检验试行办法》希研究布署并迅速办理雪莱机订购手续由〔(55)商二联字第141号 一九五五年九月十六日〕


粮食部关于职工下乡工作期间口粮补助问题的规定(一九五五年十月八日)
粮食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召开会议用粮和所属交际处招待所来客所需粮食应收粮票的通知〔(55)供二喻字第375号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修正国营公司对合作社供货作价办法(商物王磊联字第101号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企业提缴基本折旧基金及大修理基金提存与动支管理办法(草案)》、《国营商业企业低值及易耗品管理办法(草案)》及有关的会计事务处理办法先予试行由(财管字第82号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生猪、猪肉价格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55)物字181号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企业系统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55)人福字第125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国家粮食机构省间调拨暂行办法的命令〔(55)调计章字第506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七日〕
粮食部关于重新修订《粮食调运暂行规则》第三章的通知〔(55)调计章字507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九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企业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55)机人劳章字第44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县以上各级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55)合干字第62/1700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粮食部关于国家粮食企业实行货币工资制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55)人劳石字第329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日用杂品总管理局与各省、市、区供销合作社日用杂品管理处业务联系试行办法事由〔(55)合日计字第14/1752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行政经费拨款及预计算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55)合财资字第691/1699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商业部、外贸部关于西藏地区茶价问题的答复〔(55)中商戍字第215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粮食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粮食、油料作物种子经营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几项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55)粮采陈字第10号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修正补充国家粮食机构内部麻袋调拨作价办法部分条文的通知〔(55)调铁喻字第554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利用铁路特价(半价)运输麻袋试行办法的通知〔(55)调铁喻字第555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55)合干字第66/1779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颁发供销社各专业经营部门在批发业务上商品分工经营目录(一九五五年十一月)
粮食部关于居民迁移办理粮食供应转移手续的通知〔(55)供二喻字第414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解决航舶流动人口粮供应问题的通知〔(55)供二喻字第419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日〕
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季度商品流转和财务计划审批权限下放省市的指示〔(55)计综五机字190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六日〕
粮食部关于国家粮食机构基本建设与费用划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制栋第694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转发地方工业部全国日用陶瓷计量单位初步意见请予研究由〔(55)日三字第50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转发第一届全国日用杂品供应业务会议报告〔(55)合日密第42/225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积极调剂耕畜,管理耕畜市场的通知〔(55)合发字第640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粮食部关于公安部门在外省逮捕的犯人粮食供应问题的批复〔(56)供二喻字第1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三日〕
商业部关于母牛、母羊收购屠宰问题的规定〔(56)中商字第9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豆饼换大豆的指示〔(56)粮字3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七日〕
商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关于水产供销公司成立后水产供销业务在统计工作的处理(计统5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七日)
商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关于企业移交过程统计数字上报办法(采发9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九日)
商业部关于对公私合营企业的销售业务在统计工作中的处理意见(中商83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十二日)
商业部关于新成立的公司在开办期间开办费用的规定(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四日)
商业部、外贸部、纺织部、农产品采购部关于棉、麻、菸茶、畜产五类产品的物价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采发字第27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业务单位财务联系等办法〔(56)合财资字第66/130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食机构麻袋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56)调铁章字第53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中国土产公司撤销后在统计工作方面的规定(计统27号 一九五六年二月一日)
商业部关于蔬菜公司成立后蔬菜业务在统计工作中的处理意见(计统25号 一九五六年二月二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当前农村私商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56)合发50号 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
商业部关于对农业机器需用柴油调低价格的通知〔(56)商三石机字第26号 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剂基金提用办法〔(59)合财资字第114/286号 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商业部关于五金、交电、化工机构下伸和扩大业务经营的指示〔(56)中商寅25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供销合作社统一会计制度〔(56)合财会152/329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取消月份粮食调拨计划调整手续及修改其规定的通知〔(56)调计滕字第107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七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调整一九五六年菜籽统购价格的通知〔粮油寅43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十五日〕
商业部关于商业部公司系统内部调拨作价部分修改的决定(物字第51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发送基层计划统计员工作暂行办法(合计统26/360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日)
粮食部关于简化全国通用粮票填表记帐手续的通知〔(56)供三李字第86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商业部关于纠正降低零星商品批零差价的通知〔(56)中商寅204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商业部关于下达一九五六年生猪、猪肉价格方案的通知(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关于专卖批发机构迅速下伸的指示〔(56)中商寅271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行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指示〔(56)合财计字第195/419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六日〕
商业部国营商业企业仓库财产管理责任制实施试行办法〔(56)组仓字第56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十日〕
商业部国营商业企业仓库消防管理责任制试行办法〔(56)组仓字第56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十日〕
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油脂业务国合分工的指示〔(56)粮油喻字第9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十六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解决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和星期休假制度的指示〔(56)合干字第24/553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下达《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业务工作的几项规定》希研究执行的指示〔(65)供二章字第112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基本建设工作暂行管理办法〔(56)合基密字第67/106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关于中药材业务划归商业部领导后在统计工作上的几项规定(合计统第51/593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中药材业务划归商业部领导的几项规定(计磊联137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供销合作社运输机构组织暂行规程〔(56)外运字第40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运输计划统计工作试行办法〔(56)外运字第40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企业财产清查试行办法》督促所属遵照执行的通知(会计字第105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杂品的经营意见的通知〔(56)机杂章字第1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学生实习、干部出差和民工口粮补助问题的通知〔(56)供二栋字第136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通知开展江河水陆联运试行办法由〔(56)合生二总肥字第23/796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纺织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关于纺织纤维检验工作的分工和交接办法希遵照执行的通知〔(56)采棉联字第49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社会主义竞赛暂行办法(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系统社会主义竞赛奖励暂行办法(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明确蜂蜜业务划归土产总局经营管理的通知〔(56)合土计字第8/794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煤建公司不经营木柴、木炭的通知〔(56)组组字第83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新成立国营商业企业的各项预算缴款问题(商财管字76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八日)
商业部制发各省市报送收回布票统计电话(商日字82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九日)
粮食部、公安部关于劳改犯人粮食供应问题的指示(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五日)
粮食部关于认真检查和解决少数体力劳动者不够吃的指示(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大中城市售货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56)商工字7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八日〕
粮食部关于对高级知识分子食油供应问题的通知〔(56)粮油喻字第37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日〕
粮食部关于干部出差补助补充规定的通知〔(56)供二周字第175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粮食部关于改进粮票发行、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指示〔(56)供三喻字181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调整生猪收购价格的通知〔(56)中商午2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三日〕
商业部关于成立饮食、服务公司亏损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九五六年七月六日)
商业部关于生猪价格安排的补充意见〔(56)中商午36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七日〕
商业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对城市回民商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几点意见(一九五六年七月九日)
商业部关于本部及各专业总公司向下颁发计划、统计调查表格处理办法的通知(计综259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九日)
粮食部关于转发《中国油脂公司对流动人口食油供应问题的报告》的通知〔(56)机油供喻字第30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企业实行工资改革各项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56)机人劳栋字第63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十四日〕
粮食部关于试行原粮和加工粮检验标准(草案)的命令〔(56)办章字第159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试行粮食检验操作暂行规程(草案)的命令〔(56)办章字第158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粮食部、邮电部关于侨眷邮寄少量粮食出国问题的联合通知〔(56)供二喻字第209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三十日〕
商业部关于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几点说明(一九五六年七月)
商业部关于公私合营商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几项原则规定(一九五六年七月)
粮食部关于劳改犯人和教养院、收容站人员释放遣送返乡粮食供应手续的批复〔(56)供二周字第230号 一九五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农业部关于牛羊收购、屠宰问题的联合规定〔(56)中商未字第163号 一九五六年八月〕
粮食部关于颁发油脂系统商品损耗定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56)粮油组喻字第77号 一九五六年九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工资改革中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的通知〔(56)合干字第85/1523号 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商业部关于部队武器、器材擦拭用布供应办法〔(56)商二联字529号 一九五六年十月七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系统商业企业会计制度》自一九五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的通知〔(56)会制字第180号 一九五六年十月十二日〕
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关于联合下达一九五七年针织品作价原则的联合通知〔(56)商物联字第551号 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农产品采购部关于原棉内部调拨暂行办法(一九五六年十月)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认真解决职工个人或其家属因患病负债无力偿还的通知〔(56)合干字第99/1738号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商业部关于公私合营商业支付的定股利息可作为费用列支的意见(财管字216号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
粮食部关于整顿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工作的指示(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日)
商业部、城市服务部关于两部分工后计划与统计工作上有关问题处理规定(商亥30号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六日)
商业部关于颁布《商业部所属各级国营商业企业及其附属单位工作时间暂行办法》的通知〔(56)商工字第41号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七日)
粮食部、食品工业部关于团体油及米糠油经营分工协作的联合通知〔(56)粮油业喻110号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硫酸铵、过磷酸钙供应办法的补充规定〔(56)合生二总计字第26/1855号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棉麻烟茶及畜产品干鲜果统计工作交接问题的几项通知(合计统第142/1899号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调整中央掌握市场的芝麻统购价格的通知〔(57)粮价86号 一九五七年一月八日〕
粮食部关于调整桐、茶、油收购价格的通知〔(57)粮价字13号 一九五七年一月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关于一九五七年茶叶预购工作的联合通知〔(57)合茶字15号 一九五七年一月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按照规定办理粮食供应关系转移手续的通知〔(57)供字第20号 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粮食部关于一九五七年继续对采购茶叶增加粮食优待供应的联合通知〔(57)合茶密字第127号 一九五七年二月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安排一九五七年茶叶价格的通知〔(57)合发字45号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日〕
粮食部关于一九五七年小麦统购价格安排问题的通知〔(57)粮价丑12号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调拨作价对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57)调合字第56号 一九五七年三月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检送化学肥料、农药、药械调运交接办法和运输计划编送办法〔(57)合生二总字第12号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粮食部、林业部、食品工业部、城市服务部关于大力收购和利用橡子的联合通知〔(57)合土三字第1号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制发粮食系统办理基本建设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的通知〔(57)基计字第61号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关于对外区采购和跨区供应等问题的若干规定〔(57)商厅办字55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一日〕
商业部、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关于国营商业供应手工业生产原料作价问题的联合通知(商物联字55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一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修正所属各专业公司系统内部调拨商品作价办法的通知〔(57)物字第64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六日〕
商业部系统基本建设工作暂行管理办法〔(57)基一机字第28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加强菜籽统购工作的指示〔(57)粮油字第38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二日〕
邮电部、粮食部关于一般居民邮寄粮食油料问题的联合通知〔(57)供二字第127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二日〕
交通部、劳动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化学肥料在搬运中几点规定〔(57)合生二总运字第11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五日〕
粮食部关于旅客带粮出国问题的复函〔(57)供二字第149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三十日〕
粮食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经济建设工作缺粮补助办法的通知〔(57)供二字第153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省(市、自治区)间茶叶调拨办法》的通知〔(57)合茶字第340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四日〕
食品工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植物油脂收购工作的联合指示〔(57)合土三字第13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六日〕
商业部关于对归国华侨携带进口物品的收购和作价办法(物机字第169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流动人口食油供应的说明〔(57)粮油字第65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壤地区粮食油料油脂价格的订价原则(电报)〔(57)机价字第21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粮食部、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刑满释放和监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粮油供应问题的联合通知〔(57)机供二字第184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城市服务部关于生猪统一收购中对贩运者处理问题的指示〔(57)服内字第794号 一九五七年六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提高贫瘠山区和偏远地区粮食价格的补充通知〔(57)机价字第30号 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西藏内调人员粮食供应转移问题的通知〔(57)供二字第252号 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供销工会关于继续贯彻总社《关于解决基层供销社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和星期休假制度的指示》的联合通知〔(57)合劳字17号 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粮食部关于民航局专业航空大队食油供应问题的通知〔(57)粮油字第143号 一九五七年七月三十日〕
商业部关于补充规定小商品调拨作价办法〔(57)物字130号 一九五七年八月八日〕
商业部关于从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起将商业部所属各专业总公司改组为专业贸易局的通知〔(57)组组字第153号 一九五七年八月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四无粮仓鉴定标准、鉴定方法与评比奖励的规定》的通知(采仓字296号 一九五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城市服务部兽医卫生工作暂行规程(一九五七年八月)
粮食部关于一般出国居民、华侨是否准许带粮出境的函〔(57)供二字第301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七日〕
粮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粮油检验工作的指示〔(57)采检字313号一九五七年九月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纺织工业部、农业部关于纤维检验工作的联合指示〔(57)合棉联字第93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基层合理运输工作的指示〔(57)调铁字第384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十六日〕
粮食部关于加强掌握粮食杂品粮源的指示〔(57)供杂字317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扩大红薯经营工作的指示〔(57)采农字第346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对于不合理运输应统一交换调整问题的通知〔(57)调铁字第423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粮食部、财政部关于修订接收财政粮作价办法与超义运里程运费负担的联合通知〔(57)财财字第210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三十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修订的原粮、成品粮、薯类检验暂行标准和粮食、薯类检验操作规程的通知〔(57)采检字第375号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五日〕
商业部关于服装行业用布作价办法希分别不同情况执行的通知(商物字第176号 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商业部系统财务管理制度(一九五七年十月)
商业部关于复原后的精神、麻疯病患者住院和出院服装用布供应标准的通知〔(57)商二纺字245号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食品工业部、粮食部关于解决野生油料收购、加工、销售等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57)合土三字第59号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工业品地区差价的补充规定(一九五七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工业品质量差价方案(一九五七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工业品价格管理工作制度(一九五七年十一月)
粮食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检查粮食运输中的污损、雨湿、霉变等事故,做好安全运输工作的联合指示〔调合字631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日〕
粮食部关于各地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下放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或到基层工作的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57)供二字第390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出境旅客携带糕点等熟食品出口问题的复函〔(57)供二字第396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日〕
商业部关于须通过商业部门按调拨价格供应中小城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需统配、部管原材料加收一定手续费订定代理调拨价办法(物机字第199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市镇居民迁居衔接口粮供应问题的批复〔(57)供二字第404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城市服务部关于耕畜、肉畜由城市服务部统一经营的报告〔(57)合生畜字第100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计划制度(一九五七年)
商业部、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停止制售赌具问题的联合通知〔(57)商二联字215号 一九五八年一月三日)
商业部、城市服务部关于城市服务部系统对商业部系统所属百货公司、地方贸易公司、民族贸易公司供应副食品作价办法的通知(商物联第5号 一九五八年一月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各地制定统配部管原材料的代理调拨价格中问题的答复(商物字第1号 一九五八年一月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各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下放人员参加劳动或到基层工作的粮油供应问题的补充通知〔(58)采农字第5号 一九五八年一月二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一九五八年度棉花预购工作的指示〔(58)合棉7号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国内各种参观团到各地参观用粮是否收取粮票问题的批复〔(58)供应字第27号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三日〕
商业部、总参谋部关于军队用布供应范围与办法的联合通知〔(58)商纺字39号 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商业部关于批零不分商品价格、零售价格尾数和简化差价计算公式等问题的补充规定〔(58)商物字第30号 一九五八年三月一日〕
第一商业部关于下达第一商业部系统利润分成办法请各地试行的通知(商财计字第46号 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储备粮的几项暂行规定〔(58)粮字第247号 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商业部关于县公司、三级商店及以下的调拨作价办法(商物字第72号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日)
第二商业部关于在本系统实行利润分成的若干规定(二商财字第295号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菜油(籽)统购工作的指示〔(58)油购字第92号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九日〕
第二商业部关于一九五八年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禽蛋物资调拨作价试行办法〔(58)二商物字361号 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商业部关于小商品调拨作价掌握权限下放地方掌握的通知(商物字第84号 一九五八年四月三十日)
粮食部关于中朝边境两国居民及一般旅客进出口中国国境携带粮食问题的批复〔(58)购供字第62号 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五日〕
粮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犯人的供应工作管理的联合通知〔(58)财农字第50号 一九五八年五月二十日〕
粮食部关于提高蓖麻籽、葵花籽收购价格的通知(电报)〔(58)机价字第3号 一九五八年五月三十一〕
粮食部关于固定资产调拨处理方法的通知〔(58)财制字第212号 一九五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商业部、第二商业部关于转发上海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印染工业公司《关于试制新规格品种作价办法的报告》的通知〔(58)商物字266号 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二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关于棉花检验工作的联合通知〔(58)商棉联字第45号 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商业部关于低档格布八折收票划分办法的通知〔(58)商纺一农字422号 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二商业部关于我部直属生产资料批发站机构改组和对外业务关系变动的通知〔(58)商生字第321号 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
粮食部、总后勤部关于《对一九五九年军用粮定额支票使用管理与结算的几项规定》的联合通知〔(58)粮机购军7号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十日〕
商业部、外贸部、轻工部、纺织部关于棉、麻、菸、茶和猪肉、禽蛋等供应工业和拨交出口价格管理下放各省、市的联合通知(商物联字第68号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铁道部、粮食部关于沿线小站铁路员工及家属购粮超过三华里的运费负担问题,应由各地因地制宜协商办理的联合通知〔(58)购供字第212号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企业财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希研究执行的通知〔财字第701号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六日〕
粮食部关于财务下放后财务费用会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8)财制字第282号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一九五九年石油分配问题的通知〔(58)商石联字148号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第二类商品管理的指标及第一、第二类商品管理的地区范围的通知〔(59)商计字176号 一九五九年二月十八日〕
粮食部关于整顿市镇粮食供应工作的指示〔(59)购供字第45号 一九五九年三月十八日〕
商业部、化工部关于化学农药统一由商业部分配的通知〔(59)商化联字第66号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林业部、商业部、粮食部关于签订油茶等木本油料产销协议的联合通知〔(59)商土字73号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商业部、一机部关于中央统一分配以外的电机产品统一销售和经营分工的联合通知〔(59)机调字第399号 一九五九年五月七日〕


商业部关于加强商业流动资金清理和管理的几项规定请参照执行的通知(商财字第598号 一九五九年五月七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9)商计662号一九五九年五月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一级站和所在市公司分开设置机构进行分工经营的决定〔(59)商辰118号 一九五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商业部关于调整石油采购站及分站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补充通知〔(59)商石字第745号 一九五九年六月六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一级采购供应站财务、会计、费用制度于本年第三季度开始执行的通知(商财字782号 一九五九年六月八日)
商业部关于调整石油产品出厂后几点补充说明的通知(商石字804号 一九五九年六月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传达五月二十八日油脂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59)计油字第189号 一九五九年六月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机关、部队、学校、厂矿及其他各人民团体种植的粮食和油料统购问题的几项原则规定的通知〔(59)购农字第143号 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粮食系统流动资金的几项规定的联合通知〔(59)粮财财字第154号 一九五九年七月十六日〕
商业部关于各专业局职权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9)商组字第978号 一九五九年七月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本部直属机械厂供销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59)粮工业字148号 一九五九年七月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不下放到县城及县城以下的商品目录(一九五九年七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零售企业和基层批发企业实行商品、资金定额管理的指示(财字第1021号 一九五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粮食系统信贷统计管理的联合指示〔(59)粮财财字第173号 一九五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关于扩大肥猪差价和对克郎、仔猪价格的掌握原则〔(59)商物1076号 一九五九年八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民工和干部等到外地参加经济建设的粮食差额补助问题的批复〔(59)购供字第227号 一九五九年八月十九日〕
粮食部、农业部关于严行制止国营农场自行出售粮食产品的通知(粮组采字第538号 一九五九年八月)
粮食部关于检发《国家粮油仓库开展副业生产的几项原则规定》的通知〔(59)购保字第194号 一九五九年九月二日〕
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关于棉花检验工作几项问题的通知〔(59)商棉联字第312号 一九五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粮食部下达《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健全供应业务制度的意见》,请研究执行的通知〔(59)购供字第265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六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系统财务会计制度(草案)》于一九六0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的通知〔(59)商财字第1500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整顿附属企业、加强附属企业财务管理的指示〔(59)财财字第225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直属粮食机械厂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59)粮工业字175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铁桶管理办法的通知〔(59)计油字第958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关于人造棉纺品经营分工问题的联合通知〔(59)商纺联字第448号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油储备库财务管理规定从一九六0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的通知〔(59)财会字第265号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商业部关于民航局系统保留军籍人员棉布定量规定的通知〔(59)纺字1811号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商业部关于通过商业部门供应的统一分配物资改用调拨价格加手续费用作价的意见〔(59)商物字1818号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在商业企业中进行编制定员试点工作的通知〔(60)商组字第28号 一九六0年一月九日〕
国家经委批转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拟定的《石油合理运输办法及一九六0年流向》〔(60)经交郭字第119号 一九六0年一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出国工人回国休假期间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60)购供字第48号 一九六0年二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检发《关于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60)财会字第5号 一九六0年二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检发国务院转发粮食部《关于国家粮油储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0)销储字60号 一九六0年二月十一日〕
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关于人造棉织品经营分工补充规定的联合通知〔(60)商纺联字第75号 一九六0年二月二十三日〕
纺织部、商业部关于适当提高棉纱纱支和改变部分棉布品种规格的联合通知〔(60)商纺联字第183号 一九六0年三月十八日〕
外贸部、粮食部关于改进拨交粮油出口商品结算工作的指示〔(60)财会字第57号 一九六0年四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转发国家经委批转粮食分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办法的通知〔(60)计调字343号 一九六0年四月二日〕
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关于制定全国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请转知所属自今年起实行的函〔(60)商纺联字第191号 一九六0年四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部直属企业定额管理办法(草案)》请研究试行的通知〔(60)粮工企字105